中国黑客公约
工信部:我国愿就打击黑客等与各国合作

个 全 球 性 问题 ,需 要 各 国加 强 合 作 ,
万 个 。被 黑 客 组 织篡 改 的 网站 多 达 42 . 万 个 ; 受 网络 病 毒 威胁 方 面 , 年 我 国 在 去
仅 被 “ 客 ” 虫一 Biblioteka 网 络病 毒 感 染 的计 飞 蠕
共 同努力。对于反对黑客攻击 的问题 ,
算 机 数量 每 月 就达 1 0 8 0万 台 . 占全 球 感
政 府 参 与黑 客 攻 击 ” 是 毫 无 根 据 的 . 是 抹 黑 中 国 的行 为 ,我 们 对 此 坚 决 反 对 。 我 愿 再 次 重 申 。 们 愿 意 在 打 击 黑 客 攻 我 击 等 违 法 犯 罪 方 面 与 世 界 各 国 开 展 广
律 法 规 , 《 法 》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在 刑 、治 、
《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维 全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决 定 》 《 算 机 信 息 系 、计 统安全保 护条 例》 《 信条例 》《 算 、电 、计 机 病 毒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多 项 法 律 法 规 等 中 , 打 击 网络 攻 击 等 犯 罪 行 为 作 出 了 对 明确 规 定 。 0 9 , 2 0 年 我部 先 后 出 台了 《 互 联 网 网络 安 全信 息 通报 实 施办 法 》 和 《 马 和 僵 尸 网络 监 测和 处 置 机 制 》 先 木 ,
件 准 备 在 Ofc 2 1 i f e 0 0在 6月销 售 的 时侯 提供下载。
微 软 在 网 络趋 势方 面 的记 录 毁 誉 参
半 。 微 软 免 费 的 Homa t i l和 W i— n
d w Lv Mes gr 件 应 用 很 广 泛 . o si e sne软 e 但
知识产权法

主讲人:柏亚琴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翻译过来的。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 “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 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P1
本课程考核说明
1、考查课;
2、成绩由考勤,作业和课堂提问组成。
Acknowledge law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 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 ,如果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则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 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第2条第4 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 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 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 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本题中,甲创作的小说《黑 客》在丙国首次出版,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 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着作权 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 可
转让性。2、 时间性。
专有性 P7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
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
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
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
权并存。
2007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15题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 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 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 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 偿责任
社会网络安全公约

社会网络安全公约社会网络安全公约为了保护和促进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广大用户提供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特制定本《社会网络安全公约》。
第一条用户权益保障1、网络用户享有言论自由、获得信息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限制用户在合法范围内的正常使用和表达。
2、网络用户享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网络用户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网络市场秩序和恶意竞争。
第二条网络安全基础保护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用户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和纠正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和漏洞,确保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营。
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溯源追查和证据保全工作,确保案件的快速侦破。
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受害用户提供必要的赔偿和补偿,降低用户的损失。
第四条网络安全教育和普及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普及,提高广大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投入,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网络安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1、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禁止传播和宣扬暴力、色情、恐怖信息等违法内容。
3、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阻止和打击网络攻击、病毒传播等网络安全威胁行为。
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1、网民向各层次扩散的趋势明显。 网民向各层次扩散的趋势明显。
2、网络基础资源等发展势头强劲增长。以龙 、网络基础资源等发展势头强劲增长。
游为例,出口带宽从05年的2G增至今年6个2G; (如:2002年我县的网吧接入光纤只有十兆 至现在 的千兆 )
3、数字娱乐成为中国网民网络应用的重点。即时通 、数字娱乐成为中国网民网络应用的重点。
二.各司其职加强教育网络安全管理,群策群力构建 平安和谐校园。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07年, 全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第一次将虚拟社会的管理工作列 入了工作报告,今年,全县政法工作会议,县委书记 徐旭再三强调虚拟社会治安管控的重要性,并明确要 把网络安全列入县政府对机关部门的考核。
(一)形成教育网群防群治的综合管理体系。 形成教育网群防群治的综合管理体系。 互联网信息的无限增长与网络监管的有限力 量始终是一对矛盾,管理自己的用户,管好自己 的网络,维护好自身的网络安全是每个网络使用 和维护学校(单位)应尽的责任,建立群防群治 的网络安全管理队伍,将网络安全管理深入到每 个网络使用维护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将网上安全管理的触角延伸 到全县教育系统所有的使用维护单位。
问题四:教育系统师生通过网络(通过教 育网或公众网)发布不良信息。 问题五:利用“家校通”平台向教师、家 长手机发布不良信息。 问题六:学校将涉密信息保存在联网计算 机上或发布到学校网站上。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一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 的秘密事项; 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是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社会网络安全公约

社会网络安全公约社会网络安全公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手机的普遍使用,社交网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人在社交网络上遭遇到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问题。
为了保护广大社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一项社会网络安全公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用户教育社交网络平台和相关部门应认识到加强用户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举办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社交网络平台也应为用户提供方便实用的安全设置功能,让用户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二、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解决。
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网络黑产的查处力度,保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三、加强跨界合作网络安全是国际性的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来解决。
社交网络平台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交网络平台的合作,分享信息安全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同时,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应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开放、和谐的网络空间。
四、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网络安全技术是保障社交网络安全的基础和关键。
社交网络平台和相关企业应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自身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五、鼓励社交网络平台自律社交网络平台作为网络空间中的重要一环,应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杜绝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社交网络平台还应加强对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等不良行为的打击,提供公正公平的网络环境。
六、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响应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监测和响应对于保障社交网络安全至关重要。
《信息安全公约》

《信息安全公约》运营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在公司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凡是使用公司网络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认真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网站服务实行“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
第四条运营中心负责所管辖ip地址资源范围内各单位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登记、监察、案件上报和协查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自己负责对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管理,建立相应责任制,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做到专人负责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和信息内容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如:web(网站)、bbs(论坛)、ftp(文件上传下载)、e-mail(电子邮件)、proxy(代理)、dns(域名解析)服务等项目,先详细填写《同方网络业务申请单》,然后要按照信息产业部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先进行备案登记(://xiexiebang/),在获得备案号后,再向运营中心提出服务项目开通接入申请。
web(网站)、bbs(论坛)、ftp(文件上传下载)等服务还需要详细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查表》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已登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如需变更应先向运营中心报告,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查表》登记备案,经运营中心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四章信息服务内容审查第八条禁止各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2.3.4.5.6.7.8.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1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9.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的;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网络犯罪公约

非法存取(Illegal access):指任何故意威胁或攻击电脑系统及电脑资料的行为,如电脑黑客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带给电脑系统及合法使用者极大困扰,更是影响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且若电脑系统因此故障,更需耗费人力、物力等资源去修复,故此类行为应予惩罚。(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二条) 。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项规定包括数条保障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也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为故意、大规模进行,并使用电脑系统所达成的。(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十条)。
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网络犯罪公约》为世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必将对世界多数国家的相应立法产生重要影响,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伪造电脑资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包括任何虚伪资料的输入、更改、删改、隐藏电脑资料,导致相关资料丧失真确性。目前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法律,伪造文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规定只是将无实体存在的电脑资料也纳入“伪造文书”的文书范围。(原文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必将对世界多数国家的相应立法产生重要影响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
首届COG信息安全论坛在上海召开

,
客 自 律 公约 的 公 布 及 黑 客领 军人 物 评选 活动
,
举办
,
主 办 方 现场公 布 了 经 过 众 多 中 国 黑客
《
诉 大家 什 么是真 正 的 黑 客
命令
寄希
参 与制 定 的
中 国 客 自 律公 约 》
’
。
详细 的 解读 为
众 多 参会 嘉宾表 不
部
、
发展 改 革委相 关 司 局 负 责 同 志 以及 来 自
。
家发
动等
目标
家单 位联 合发起成立
,
。
论坛 以规划
政策
、
起单 位的负 责人 和代 表 参加 了 会议 杨 学 山 在 致 辞 中 代 表 工 业 和 信息 化部 对 云 计
算 发展 和政策 论坛 的成 立 表 示了 祝 贺 的 工 作 提 出 了 要求和 希望 术
一
种认 知
。
历史意义
:
对 于建 立 安全
。
、
可靠
、
稳 定 的 网 络环
本 次 论坛 的 主 要 议 题 包 括
中
黑客 背 景分
境 事业 起到 了 推动 作 用
云 计 算 发 展 与 政 策 论 坛成 立 大 会 在 京 召 开
月
曰
,
在 工业 和 信 息
、
…
§
深 远 的 变革
,
,
要 以 求 实 的态
云 计 算需
;
言 息安 全 产 业
、
的发 展 状 况 及趋势
漏 洞 分布 与 分
、
术自 由 助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黑客公约
COG黑客自律公约》制定的原则
《COG 黑客自律公约》参考了联合国大会2002 年的第57/239 号决议“创造全球网络安全文化”和2004 年的第58/199 号决议“创造全球网络安全文化及保护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业界对黑客精神等方面的解释与研究。
《COG 黑客自律公约》不是法律,若有不符合现行法律的,以现行法律为准。
《COG 黑客自律公约》适用于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以服务网络全球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与网络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经过法定登记的社会组织。
《COG 黑客自律公约》坚持自由、自愿、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尊重个人与网络社会组织的多元化和独立性。
《COG 黑客自律公约》不对承诺自律的个人和网络社会组织做过于严密的门槛设定和繁复的评估,而是基于自愿、信任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已经承诺自律的个人和网络社会组织,则对其信守承诺的情况保持关注。
第2节《COG黑客自律公约》相关定义
COG:Change Owner Group 的缩写,支持基于对UNIX 命令(CHOWNGROUP)历史与了解前提下的任何中文翻译与解读。
网络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之外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为主要活动方式、从事公益或非商业活动的社会团体、技术或兴趣小组、志愿团体,以及其他民间组织。
黑客:由英语Hacker 音译出来的,狭义是指专门研究、发现计算机和网络漏洞的计算机爱好者。
黑客对计算机有着狂热的兴趣和执着的追求,黑客不受政治利用,他们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黑客所做的不是恶意破坏,根据开放原始码计划创始人Eric Raymond 对此字的解释,hacker与cracker 是分属两个不同世界的族群,基本差异在于,hacker 是有建设性的,而cracker 则专门搞破坏。
COG 公约只针对狭义的黑客。
黑客精神:黑客精神的定义是用来形容那些热衷于解决问题、克服限制的人的。
因此黑客精神并不单单指(限制于)电子、计算机或网络,黑客精神的特质不是处于某个环境中的人所特有的,黑客精神的特质可以发挥在其他任何领域,例如音乐或艺术等方面。
好奇、怀疑、独立思考、开放、共享都是黑客精神的表现特质。
事实上,黑客精神指的就是善于独立思考、喜欢自由探索的一种思维方式:“精神的最高境界是自由”。
第3节《COG黑客自律公约》正文
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与网络社会组织”:
第1条:使命及对使命的贯彻
1.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当以满足特定的公
共利益为使命和目标。
1.1.1 应当有明确、清晰的使命,以服务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即使形式是个人的。
1.1.2 使命应符合黑客精神与黑客的定义。
1.1.3 使命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公众所获取。
1.1.4 如为网络社会组织则机构的成员应当理解和认同本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
1.2 行为和使命应当保持一致。
1.2.1 应当按照使命和目标开展实际工作或兴趣行为。
1.2.2 应当用使命和目标来评估自我或组织的表现,并以适当方式为公众所获取或获知。
1.2.3 如无法满足,则应向公众予以声明并退出本公约
第2条:利益冲突
2.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当为利益冲突设定回避原则与底线。
2.1.1 应以恰当的回避原则和底线定义来保障,在进行交易或者业务往来等社会行为时,关联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社会组织成员、亲属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或试图影响相关决策。
第3条:活动
3.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当考虑和确保其活动对公众产生的影响。
3.2 网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慎重考虑并努力确保保证其活动的风险可控。
3.2.1 网络社会组织应主动向其现有和未来成员介绍和普及《COG 黑客自律公约》相关信息与知识。
3.2.2 网络社会组织不应主动发展儿童和未成年人成员。
3.2.3 网络社会组织不应以传播或培训现有的黑客技术与工具为主要获取收入的方式。
3.3 活动应避免影响普通公众,任何以儿童与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攻击都应受到谴责。
3.4 活动的行为方式选择应不违背黑客精神和黑客定义。
3.4.1 以获得收入和非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拒绝服务攻击(DDOS)不属于黑客活动。
3.4.2 对可能危及普通公众权益与自由的漏洞或技术运用或发布应保持谨慎。
3.4.3 黑客活动不应违背保护信息自由流动的底线。
3.5 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当进行自我评估,检讨活动是否违背《COG 黑客自律公约》。
第4条:对待金钱的方式与态度
4.1 金钱不等于罪恶,但金钱绝对不是彰显和证明黑客能力的标准。
4.1.1 黑客获得金钱的方式不应通过窃取普通公众的劳动成果获得。
4.2 通过漏洞挖掘等技术手段获得金钱收入应当评估相关技术被运用的社会风险。
4.2.1 社会普通公众的隐私权,尤其是儿童与未成年人应当得到保护。
以买卖社会普通公众隐私信息为目的的活动不是黑客行为。
4.2.2 应对给予金钱收入的对象给予谨慎的评估。
4.2.3 网络社会组织应将由此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组织使命建设。
4.3 COG
鼓励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开源与共享而不是用金钱作为衡量。
第5条:传播
5.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谨慎考虑如何处理黑客技术的传播。
5.1.1 黑客文化和技术的传播行为应当遵循符合黑客精神的使命和目标。
5.1.2 黑客技术的传播行为应当提供必要的风险警告。
5.1.3 应尽量避免在无法评估风险的公众场合或网络场所谈论具体的黑客技术细节。
5.1.4 应妥善保存可能带来社会风险的黑客工具或资料。
5.2 应当对传播行为特别是黑客技术传播建立一定的监测和评价依据。
5.2.1 应当对传播行为进行自我监测和评估。
5.2.2 应当基于对传播行为有效的评估和监测方法进行修订。
5.2.3 传播行为应当反映目标受益对象和可能的相关方的反应或反馈。
5.2.4 应当根据传播行为的需要,确定是否邀请社会公众评估,或进行第三方评估。
5.3 应当妥善安全的保存完整的黑客技术传播过程记录,如无法保证,则应评估传播过程失控的风险与社会影响等。
第6条:人员
6.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人员应当力求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6.1.1 过多不能解读黑客精神的儿童或未成年人。
6.1.2 鼓吹极端主义、暴力、动物虐待、环境破坏与种族主义。
6.2 应当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员交流。
6.2.1 应当使志愿者/爱好者准确、清晰地了解黑客的使命和价值观、研究的内容、技能要求、时间投入、工作环境(包括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清晰地表明其的义务性质以及可能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第7条:信息分享
7.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当以适当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互联网安全资讯,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7.1.1 使命和服务领域,以及用使命和目标对个人或组织的表现所进行的评估。
7.1.2 个人或组织对黑客精神的理解与认识及状态。
7.1.3 黑客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动机和活动细节,对可能被媒体误解或误导的报道予以纠正。
7.1.4 可能危及公众网络安全的预警。
7.1.5 其他可能有利于互联网传播和信息流动的资讯与知识。
7.2 黑客不应仅局限在封闭的领域交流,而应当适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和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
7.2.1 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对公众开放的信息范围和沟通途径。
7.2.2 应当建立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以便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获取提高信息网络通讯和隐私保护能力。
第4节加入C
OG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加入COG 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须提交:
1. 有符合黑客精神与定义的明确使命,以服务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声明。
2. 有COG 现有成员或业界2 名以上声誉良好的专业人士推荐信。
3. 自行独立撰写的加入COG 申请与遵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承诺书。
4. 任何形式的证明自己符合《COG 黑客自律公约》的且允许COG 公开的资料。
5. 任何形式的允许COG 公开的照片或图片。
公约起草人:老鹰鹰眼安全文化网(鹰盟)
2011年9月9日第一版9月13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15日COG 筹备委员会经过最后的讨论与修订,最终决议通过该项公约并向公众媒体公布,投票人名单如下:
绿色兵团的shutd0wn、0x557的la0wang、中国鹰派的创建者chinaeagle、红客联盟的创建者li0n、网络力量的创建者c0ldface、绿色兵团麒麟站的创建者liwrml 、红狼小组的
amxku、T00ls oldjun、T00ls XSSER、绿色兵团isbase站创建者isbase、邪恶八进制的创建者冰血封情、Feelids 代表风宁、绿色兵团s010ist、绿色兵团创建者goodw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