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9月25日)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肃执行工作纪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案件必须严格实行流程管理,两级法院执行局长、庭(处)长要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根据执行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履行管人、管案、管事的职责,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执行案件必须坚持分权运行、公开、公正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执行案件应经立案庭立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由执行局局长或庭长指定承办人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办理执行案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禁单人办案或私自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第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或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形,必须主动提出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对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作出回避决定。
当事人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对基层法院回避的,经审查符合回避条件,或回避后更有利案件的解决,中级法院执行局应决定将该案件指定其它法院执行。
第六条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除依法处理案件外,不得对各方当事人有亲疏的表现。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准泄漏院、局、庭领导研究处理案件的意见,不违反规定向当事人、代理人、案外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准随意提供咨询意见,不准过问职务外案件,不准非法干预基层法院执行。
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9日彭州市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行案件的程序,加强执行案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内容包括执行立案、执行实施与结案三个环节。
第三条本院立案庭制作《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卡》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期限、结案与归档等全过程进行流程跟踪管理,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四条立案庭负责全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
第五条本院立案庭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执行人员绩效的收案数、执结数、执结率、执限期内执结率、超执限比例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本院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强制执行和自动履行。
执行人员在填写结案方式时应如实填写。
对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的结案方式,须报请执行局长和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七条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执行日志》记录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经过,执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章执行立案第八条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回转等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庭应审查提请执行的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自收到申请后三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案。
(一)属本院管辖;(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法律文书确已生效;(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五)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六)申请执行的主要文证齐全;(七)无其他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
案件执行案件审判流程详解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案件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案件接收与登记1. 接收案件:当接到报案或收到相关举报时,执法机关首先会进行案件的接收。
接收人员会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报案人信息等。
2. 登记案件: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
同时,相关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初步评估,以确定案件的优先级和处理流程。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1. 调查计划制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执法机关会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
计划中包括调查的范围、时间安排、调查手段等。
2. 调查实施:执法人员会根据调查计划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走访相关人员,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 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他们会对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案件分析与研判1. 证据分析:执法机关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之处,推断出案件发生的经过和事实。
2. 嫌疑人分析:根据证据分析的结果,执法机关会对可能的嫌疑人进行分析和研判。
他们会调查嫌疑人的背景信息、行为动机等,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责任。
四、案件处理与处罚决定1. 处理措施选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执法机关会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刑事起诉等。
2.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并经过合法程序。
五、案件结案与归档1. 结案决定:当案件处理完毕,执法机关会做出结案决定。
结案决定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责任。
2. 归档:已结案的案件会被归档保存。
归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案件的查阅和审查,并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六、案件结果的反馈与总结1. 结果反馈:执法机关会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他们的权益和义务,并告知他们对结果的申诉途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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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
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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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
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主要的裁决事项为: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第三章案件流程第一节执行立案第十条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庭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同时附送执行案件监督信封,并在3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局办理。
受托执行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立案条件的转交立案庭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在5日内退还委托法院。
第十一条执行局内勤接收案件后,在4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案件登记;2、交局长分案;3、将案件分送到各执行员手中。
第十二条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局长审核同意委托后,内勤应当在3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案件委托执行后,2个月内受托法院未回复执行结果的,应当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函;6个月内仍未执行完毕或者仍未回复执行结果的,应当再次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函,并提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受托法院所属高院督促执行。
第二节执行实施的启动第十三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2、通阅案卷,了解所执行案件有关情况;3、做好其它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执行员应当对法律文书进行初步审查:1、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2、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到期;3、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执行条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于3日内移交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合议,执行裁决部门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退回立案庭或不予执行。
第十五条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3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联系卡,告知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及执行线索举报和监督电话,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第十六条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在异地或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产生不利于案件执行效果的,可在财产查控完毕后,与查控阶段的裁定一并送达。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第三节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八条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财物等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请示后可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布。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进行强制审计的,应当自财务账册检齐之日起3日内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审计。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应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一)在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情况,并根据开户情况在相应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二)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三)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东名册、注册资金、经营纳税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四)在交通运输及机动车船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情况;(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六)在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情况;(七)在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执行员一般应自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员在完成财产调查后,应在3日内将查证的财产状况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员应当在完成调查后3日内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
申请执行人有异议,并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继续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核实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性措施:1、冻结、扣划账户存款;2、扣留、提取工资等收入;3、查封土地、房产;4、查封、扣押车辆、设备等动产或其他财物;5、冻结投资权益、股份及分红、知识产权;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的,应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措施裁定书,同时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措施裁定书。
第二十八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无异议但拒绝履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第三十条被执行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执行实施部门可以报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对其进行拘传。
第四节财产变价与款物交付第三十一条已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处理完毕,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扣划的,也可以暂缓扣划。
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冻结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二条已被控制的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评估、拍卖、变卖的,应当在3日内送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宜。
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评估、拍卖的,也可以暂缓,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三条执行依据确定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履行特定行为的执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于可替代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委托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
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在5日内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二)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延履行金连续计算至行为全部履行完毕止,被执行人应当自行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在5日内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第三十四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标的物。
第三十五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被合法转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送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对该特定物的估价事宜,按照特定物的估价,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在5日内启动财产查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