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保修细则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质量,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责任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质量保证期1. 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为止的时间段。
2. 保证期内,施工单位应对所负责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
3. 结构部分的保证期通常不得少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保修范围与期限1.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电安装等。
2. 各具体分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但最短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四、保修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公布保修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咨询和投诉。
2. 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主动上门服务,及时维修。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保修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保修程序1. 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
3. 完成维修后,应请业主验收,并在保修卡上记录维修情况。
六、保修费用1. 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 若质量问题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七、违规处理1. 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 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重大质量问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这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的设立旨在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内容一、保修范围1. 本保修涵盖工程项目中所有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墙体、地面、水电安装、室内外装修等。
2. 保修内容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以及设计缺陷等方面的问题。
二、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十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两年。
4.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
2.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3. 若质量问题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设计等原因造成,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
四、保修流程1. 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问题描述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与甲方协商确定维修方案。
3.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并确保维修质量达到甲方的满意程度。
五、保修例外1.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
2.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动、装修导致的问题不享受保修服务。
3. 正常的磨损和消耗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2. 若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继续承担维修责任,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其他条款1. 本保修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屋建设工程也日益增加,但是由于一些开发商及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质量不达标,给购房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提高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居住的安全和舒适,我国出台了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制度内容1.实行房屋质量三包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按照房屋质量三包规定享有三包服务。
房屋质量三包是指开发商承诺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其销售的新建住宅及其共同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应当承担修复、更换、退费等责任。
2.规定房屋建设工程质保期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房屋建设质量,加强监督检验,提高工程质量。
在房屋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规定其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两年,也有的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为五年。
在质保期内,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免费维修。
3.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保证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有些地方规定开发商在竣工验收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质保金,作为未来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弥补金。
如果在质保期内,房屋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开发商可以从质保金中损失。
4.明确责任主体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中,明确了责任主体,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施工单位等承担责任,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市、县住建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和处罚。
5.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购房人在质保期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要求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解决。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核查,并协调开发商、施工单位及购房人之间的纠纷。
6.完善法律法规我国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推动房屋质量保证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监管不到位。
工程项目保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保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保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保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保修责任1. 保修期限:工程项目保修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
2.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承包商负责对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 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更换破损部件、提供免费技术支持等。
四、保修管理流程1. 业主报修:业主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设施故障,可向物业管理处进行报修。
2. 报修登记:物业管理处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及时登记并派遣维修人员处理。
3. 维修查找:维修人员应迅速到达现场,对问题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制定维修方案。
4. 维修执行:维修人员根据方案进行维修,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完工验收:维修工作完成后,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确认是否达到要求。
6. 效果跟踪:对保修维修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五、保修管理要求1. 保修人员:维修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熟悉各类设备的维修方法和流程。
2. 保修设备:物业管理处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维修。
3. 保修记录: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完善的保修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报修情况和维修过程,以供查询和追溯。
4. 保修宣传:物业管理处可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宣传保修管理制度,提醒业主及时报修。
5. 保修评估:定期对保修维修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保修管理监督1. 部门监督:公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保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修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2. 业主监督:业主可通过反馈意见建议等方式对保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3. 第三方监督:公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修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保修工程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其质量承担一定期限内的责任。
这不仅是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承诺,也是建设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保修的范本内容:一、保修范围1. 本工程保修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安装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2. 保修期内,对于因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而引起的缺陷或损害,施工单位应负责无偿修复。
二、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外墙装饰等其他分部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三年。
3. 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安装等分部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4. 具体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3. 若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修复,建设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四、保修例外1.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
2. 因建设单位使用、维护不当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保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保修条款是工程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保修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保修期管理的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保修期管理的要求工程保修期是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一定时限内由承包商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并进行修复的期限。
保修期管理是建筑工程监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并监督承包商及时修复质量问题,以保障建筑物的可靠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下面将介绍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保修期管理的要求。
1. 保修期的确定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该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一致,一般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限。
在确定保修期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使用性质等因素,确保保修期与实际情况契合。
2. 保修期期限的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对保修期的期限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中小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大型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
此外,监理实施细则还对特定类型的工程设定了不同的保修期要求,如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
承包商需要在保修期内负责及时修复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保修期管理的责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保修期管理的责任分工。
建设单位负责确定保修期,并与承包商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监理机构则负责监督保修期管理的执行,包括检查工程质量问题、记录问题清单、跟踪整改情况等。
同时,监理机构还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便建设单位能够及时对承包商提出要求和处理建议。
4. 整改责任的确定在保修期管理中,监理实施细则对于质量问题的整改责任的确定也有明确要求。
当承包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监理机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换承包商的建议,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保修期管理的监督监理实施细则对保修期管理的监督也提出了要求。
监理机构需要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记录,并监督承包商进行整改。
此外,监理机构还需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保修期管理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建设单位提供保修期管理的决策依据。
建筑工程房屋质量保修书范文9篇

建筑工程房屋质量保修书范文9篇第1篇示例:建筑工程房屋质量保修书一、保修期限1.1 本保修书所规定的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1.2 在保修期间,保修方将负责修复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质量等因素导致的房屋结构、外观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二、保修内容2.1 房屋结构方面:如发现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结构不牢固、漏水、开裂等问题,保修方将负责修复。
2.2 房屋外观方面:如发现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外墙开裂、涂料脱落等问题,保修方将负责修复。
2.3 房屋设施方面:如发现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门窗漏风、下水道堵塞等问题,保修方将负责修复。
三、保修责任3.1 保修方将在收到保修通知后,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在72小时内提供修复方案。
3.2 保修方承诺在保修期内,对质量问题进行免费修复,并承担因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人工、材料费用。
3.3 如果保修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质量问题,将按照双方协商的修复方案进行赔偿并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
四、保修范围之外4.1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如地震、火灾、洪水等,保修方不承担责任。
4.2 人为破坏或未经授权的改动导致的损失,保修方不承担责任。
4.3 房屋长期使用导致的自然老化问题,保修期外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五、其他条款5.1 本保修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2 本保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签署人保修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建筑工程房屋质量保修书范文,双方应遵守以上规定,确保房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2篇示例:建筑工程房屋质量保修书范文尊敬的业主:您好!感谢您选择我们的建筑工程为您提供居住环境。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房屋质量保修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来自:)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方法、承诺保修时限、保修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保修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
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向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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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保修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承担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中包括: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沙;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油漆、涂料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厨房、卫生间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开关、插座故障,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10年;
3、外墙保温10年;
4、装修工程为5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5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5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乙方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甲方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乙方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
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乙方采购的,或由甲方采购而乙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属甲方采购,乙方曾提出质量异议而甲方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与业主协商解决。
因解决索赔问题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与业主进行协商处理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
事宜,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5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工程办理竣工手续后5日内支付给甲方,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利息。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时,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3、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缺陷后甲方方可将保修金返还。
4、甲方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已由甲方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款项的0.4%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乙方应凭相关证明到甲方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
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则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保修负责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联系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如发生变动,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
发生质量投诉时,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工程保修负责人,保修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甲方物业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逾期未领取或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乙方必须在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6小时内与甲方、物业、质监、监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并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乙方收取代办费。
如乙方拒不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在完成保修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物业、监理签字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交回甲方。
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如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可认定为乙方已
履行了保修义务。
5、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超过三次维修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按市场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维修时限(自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5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的为3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油漆、涂料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3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2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5天;
6、门窗变形、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2天;
7、室内外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1天内必须完成,剩余土建修复工作3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为1天。
9、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7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用)户配合为前提。
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物业到场确认,未经甲方物业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七、其他
1、甲方指定其“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乙方不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甲方申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按规定给以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