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03〕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辞聘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申请辞去所在单位工作,终止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解聘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解除其同工作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辞聘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工作单位,可依法单方作出或与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辞聘。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二)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辞聘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工作人员辞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辞聘:(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1994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中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本办法解除与本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办理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应符合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二)人才流向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新开发区、落后地区,生产第一线以及其他最需要建设开发人才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三)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而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五)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医务人员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十五年的;(六)市外调入或分配在本条第(五)项范围以外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未满五年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省政府批准,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人事厅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
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
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11日。
国家事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事业人员管理,提高国家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事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事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原则;(五)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国家事业人员管理应当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相结合,实现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事业人员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负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工勤技能岗位:负责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任务需求和人员结构,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第七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岗位设置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发展需要,满足工作职责要求;(二)岗位设置应当与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相适应,避免冗余和浪费;(三)岗位设置应当体现岗位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便于考核和评价;(四)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招聘与任用第八条国家事业单位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考试招聘;(二)考核招聘;(三)招聘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719cae4028915f804dc2b2.png)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辞职

质量取胜的芬兰职前教师教育的挑战及进路在全球范围内,芬兰的教育体系备受瞩目,尤其是职前教师教育。
芬兰成功的教育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备受推崇,其成功关键在于其长期以来对教师教育的高质量要求和持续改进。
即使在如此成功的教育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本文将探讨质量取胜的芬兰职前教师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挑战的进路。
芬兰教师教育的成功之处在于其严格的招生标准和周密的培训计划。
芬兰的教师教育机构对于招收学生非常严格,要求学生有着很好的学术基础和社交沟通能力。
芬兰的教师教育课程非常注重实践和教学经验。
尽管芬兰的教师教育制度全球闻名,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个主要的挑战是教师教育的师资力量。
尽管芬兰的教师在备受尊敬和高待遇的教师教育的师资力量也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随着老师的退休和教育系统的不断发展,不断培养和吸引高质量的教师教育师资力量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教师教育的因地域差异也是一个挑战。
芬兰是一个拥有广泛地域分布的国家,其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的分布不均匀,这导致一些地区的教师教育资源相对不足。
如何保证所有地区都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师教育成为一个重要的挑战。
教师教育的不断改进也是一个挑战。
虽然芬兰的教师教育体系备受尊敬,但是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教育理论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都要求教师教育体系不断改进,以适应新的教育挑战。
面对以上的挑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的进路。
针对师资力量的挑战,可以通过提高教师教育的待遇和激励机制来吸引更多高质量的教育人才。
加强与其他国家教育机构的合作,引进更多国外教育专家参与教师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对于因地域差异带来的教师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地方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支持,让更多的高等教育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资源。
建立基于信息化技术的远程教育平台,也可以帮助解决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质量取胜的芬兰职前教师教育在其成功的基础上面临着一些挑战,但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创新,这些挑战都可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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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
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
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
其余的要动员返回。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
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