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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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
(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
(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1: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项目如期完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无资计划项目除外),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验收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鉴定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监督与管理。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三种类型。

申请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同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成果鉴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同时申请验收。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采取现场、集中会议、网络三种验收鉴定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现场验收鉴定,重点项目实行集中会议验收鉴定,一般项目实行专家网上验收鉴定。

第七条市科技局条件财务处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审计。

第八条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技术鉴定同时向鉴定专家提供科技计划专项合同,由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内容一并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验收鉴定专家咨询费用由市科技局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统一发放。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的科技计划专项合同为基本依据,主要对承担单位围绕项目实施所开展的工作、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创新点及取得的成效(包括科技成果、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

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济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济科发〔202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促进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提升、量质齐升。

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条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明确的时间段内,财务实际到账并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三条政策补助主体为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市区域内注册企业。

技术输出方补助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专家使用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评价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应当使用专家库,按程序选取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集成区内外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引导区内外专家为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实名注册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五条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制度建设和专家库专家出入库标准制定。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专家动态管理和评估评价。

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二)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研究成果突出、取得社会效应明显的优秀科研人员;(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等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科(教)技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2:济南市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附件3:《济南市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二○○九年五月六日附件1: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有关科技项目、科技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管是指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证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管的主要对象是指承担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单位和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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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市直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
为指导和规范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重大专项实施成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重大专项实施成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专项主要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针对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研发、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重大工程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市级科技重大项目。

第三条绩效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

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及项目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评价。

(二)定期评估。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绩效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评估。

(三)注重实效。

突出重大专项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发展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绩效评估规范,统筹指导评估活动,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具体重大专项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整体绩效评估,如有必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具体重大专项项目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条建立全过程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评估贯穿重大专项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高效。

事前,开展项目立项评估论证,明确目标任务。

事中,实行重点评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项目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估,根据重点评估和随机抽查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事后,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六条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根据项目特点及管理需求开展,建立综合评估和年度抽查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评估长效机制。

原则上以5年为评估周期,开展一次全面评估;项目实施期低于5年的,以项目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为准。

期间,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年度抽查评估。

第二章评估工作程序
第七条市级重大专项各牵头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评估委托者)提出评估需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和任务、评估范围、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第八条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九条评估委托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评估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服务费用、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托者。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评估委托者应将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上传到市级财政业务一体化平台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评估委托者应当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建立评价结果报告、反馈和问题整改制度,事中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的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涉及重大专项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商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专项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

(一)事前绩效评估。

主要对重大专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及项目预算资金等进行评估论证。

1.目标定位。

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目标定位与设立重大专项初衷的相符性,对重大专项重点任务、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进行论证等。

2.组织管理与实施。

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成果的集成应用进行论证;
3.预算评审。

对重大专项申请的财政资金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进行预算评审。

(二)事中、事后绩效评估。

重点评估重大专项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发、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及重大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投融资活动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情况,带动我市科技与产业领域跃升、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1.目标定位。

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目标定位与设立重大专项初衷的相符性,与我市科技创新和需求的相关性,对未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

2.组织管理与实施。

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队伍建设和各项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等。

3.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执行进度情况,对下一年度预算资金进行评审。

4.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

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产出和效益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以及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人才、基地等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内容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实行年度自评估。

重大专项项目主体每年对本项目目标完成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评,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部门审核后,在次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和相关牵头组织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时,要组建重大专项专家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重大专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评估委托者可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或邀请国际专家参与咨
询。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评估委托者应当在评估协议中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估任务需求,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报评估委托者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组织专业团队开展评估,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估任务,确保评估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估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估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评审、立项及绩效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评估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保密要求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

评估委托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评估委托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式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评估协议约定和评估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估任务、收回工作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绩效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类型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县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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