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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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一)全面实行省属科研机构聘任制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
省属科研机构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聘任证书。
省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属科研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二)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省属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
省属科研机构根据专项科研或技术服务需要,自主招聘编制外部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辅人员,所需经费可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三)省属科研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与新时期的研究方向,合理设置行政、科研和辅助内设机构。
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模板】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1
闽科计〔2015〕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2
闽科计〔2015〕42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9
闽科高〔2013〕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20
闽科计〔201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2
闽科高〔2003〕3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
闽科计〔2005〕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1
闽科高〔2009〕38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2
闽科成〔201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闽科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3〕4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完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我厅对《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1月17日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完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测、试验等专业技术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有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
办法的通知
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有关部门,委科技发展中心,各课题有关单位:为保证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精细高效、公开透明,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相关法规,两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附件1、2、3、4)。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办法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2018年12月29日。
转载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目录[隐藏]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项目立项3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4 第四章经费管理5 第五章项目结题6 第六章专家咨询7 第七章奖惩8 第八章附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基础性研究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条件建设项目、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
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中央驻闽机构、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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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重大专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重大专项的实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
第三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
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设立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发展计划处。
专项办职责是:1、组织相关处室编制重大专项工作计划;2、组织起草、修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3、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组织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的抽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4、协调相关处室开展重大专项的备选项目遴选、监理和管理;5、重大专项计划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6、开展重大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
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
第七条专项办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
第八条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第九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专项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要求,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初稿,经推荐部门审查,由业务处组织监理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并修订后,提交专项办审核。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与专项首席专家及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首席专家/牵头承担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
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
在合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聘请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工作经验,能遵守监理纪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监理意见,且监理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小组。
监理专家人选由专项办与业务处商定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
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
监理报告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专家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
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要求向有关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九条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专题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调整时,应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审查,有关业务处提出会商意见。
业务处可提请专家监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合同任务的,由专家监理小组提出监理建议后,有关业务处会商专项办等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和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对已批准中止、撤销专项/专题的已做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业务处、专项办核查和相关处室存档。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专题验收工作由专项办组织,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专项/专题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由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专项首席专家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报送有关业务处、监理组审核,专项办审批。
专项验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专题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专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的背景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性;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专项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五)专题任务分解;
(六)分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七)经费的预算与筹措;
(八)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