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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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申报与审批1. 项目申报(1)项目申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申报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社会效益。

(2)申报项目应当由单位内部进行初审、评估和论证,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后,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资金审批(1)经批准的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2)资金拨付前,需仔细审核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验收标准等相关资料,确保拨付的资金能够真正用于项目建设和研发活动。

三、资金拨付与使用1. 资金拨付(1)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需要进行,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2)资金拨付应当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使用(1)项目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和使用计划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真正用于项目建设和研发活动。

(2)在项目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应当经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调整。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1)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系统,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资金监督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管理(1)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财务的监督。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益和目标。

五、评估与验收1. 项目评估(1)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和效益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2)项目单位应当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评估结果和意见。

2. 验收(1)项目完成后,需经过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和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达到预期的效益和目标。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科技重大专项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需求,定期发布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长沙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八条项目评审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期限、资金使用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验收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获得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3. 管理原则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1.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等。

2. 使用范围资金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技术研究与培训等方面。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1. 县级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审批1. 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资金预算,并报县级政府审批。

2. 审批流程资金使用计划需经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支付方式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进行,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应对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3. 信息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1. 违规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修订与更新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本办法可适时修订和更新。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

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在自治区科技厅设立重大专项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监督检查、重大问题、项目验收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过程管理实行自治区科技厅、专家委员会和科技中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自治区科技厅是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专项的实施负有决策咨询和协调指导职责;中介机构负责对专项实施的评估和监理工作。

第五条在每个专项管理中,由相应的分管厅长牵头,相应业务处室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的经办人。

领导小组要与分管厅长、业务处室领导、相应经办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二章过程管理第六条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包括一、二中心)与专家委员会,组成重大专项专家评估监理小组,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评估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

监理报告作为专项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评估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现将《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危险性较大(重大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重大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保障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过程,确保工程施工顺利完成。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及管理等活动。

1.3 定义•危险性较大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施工方案: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安排和措施的详细规划。

二、施工方案编制2.1 施工方案的编制主体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经专业技术人员审定,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施工方案的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作业程序(4)安全措施(5)应急预案(6)质量控制方案(7)监理及相关单位应遵守的规定2.3 施工方案的审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三、施工方案实施3.1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3.2 安全防护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安全。

3.3 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方案管理4.1 档案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施工方案档案,包括编制、审批、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进行定期归档保管。

4.2 违规处罚对违反施工方案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4.3 不定期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附则5.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5.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5.3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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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1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切实推进我省“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科技专项办法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精神,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大、重点项目组成。

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重大专项在省科技发展五年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

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订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大、重点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重大专项实施分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三个阶段。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专项咨询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论证。

会同省财政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年度支持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负责筹集资金来源,参与项目预算评审,会同省科技厅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

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各有关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应首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

列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按《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市县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

第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加强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项目立项与实施应注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培育创新团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十条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2.专项总体目标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3.专项拟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及主要攻关内容;4.专项组织实施方式;5.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6.分年度计划安排与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的主动设计和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从浙江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2.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组织多学科交叉、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3.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实地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调研和论证的主要内容:1.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2.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3.项目完成后能否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4.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是否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强的研发与产业化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创新人才;5.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和初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省级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凡市、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均应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同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对市县、部门推荐、企业、高校、院所等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

经专家评审,提出优选和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审核意见。

3.对专家提出的优选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立项建议。

4.立项建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会同省财政联合形成年度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1.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招投标按《浙江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施。

2.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拟承担者应编报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有多家单位对同一项目提出申请的,经协商协调,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六条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动态项目库,对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年度滚动安排。

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项目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七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科技部门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

专家组工作经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列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以下三种:1.分期补助。

对属于研发阶段和公益性的项目,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2.事后补助。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事后补助分以奖代补、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项目实施成功,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实施失败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

3.贷款贴息。

对由企业承担、项目投资额较大且主要通过银行贷款、预期经济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投入研发和产业化的资金以及取得的成果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对研发、转化、产业化一条龙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加以支持。

第十九条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主要依据项目研发投入数额、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项目成果的示范性、受益面大小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等因素确定。

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5%,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阶段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要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集中资金,保证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

市、县(市、区)已列入重大项目并确保资金安排或作出资金配套承诺的,可优先考虑列入省重大专项计划并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的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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