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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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水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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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精品水政执法工作流程图1、管辖范围: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2、办理依据:《水法》、《行政处罚法》。

服务事项及审批程序1、依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安徽省水利厅文件《关于明确省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库管理处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皖水政〔2007〕25号,负责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

2、依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负责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依据《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负责在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审批。

4、依据《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负责对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提出审查意见。

河道采砂审批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申报条件:申请进行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2、河道采砂可行性报告。

材料目录:申请进行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砂区水下地形图);3、采砂范围、深度、作业方式;4、作业区边缘标志设立情况;5、航道管理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审批。

办理时限: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直接审批的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名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申报条件:1、按有关规定,属于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2、已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且报告已经过专家评审;材料目录:1、建设单位申请;2、工程建设方案;3、防洪评价报告;办理程序: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初审;3、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审批或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芜湖县青弋江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批稿) 4.15

芜湖县青弋江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批稿) 4.15

芜湖县S354湾石路改造工程青弋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二〇一三年四月项目名称:芜湖县S354湾石路改造工程青弋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大学资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证书编号:水论证甲字第03410166 号审定:×××审核:××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修改说明2013年3月22日,芜湖市水务局在芜湖市主持召开了《芜湖县S354湾石路改造工程青弋江大桥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审查会。

与会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1)复核规划堤防断面,桥墩不宜布置在堤身断面内;(2)复核桥墩阻水对行洪能力的影响,优化桥墩形状;(3)补充分析桥墩局部冲刷的影响范围,复核桥墩承台埋置深度及防护范围;(4)补充分析河道防护范围,明确防护措施并进行专项设计;(4)复核桥梁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

会后,报告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针对专家意见,进行了如下补充完善:(1)补充收集了《芜湖县城市防洪规划报告(2011年修编)》(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11年12月)等相关资料,完善了评价依据(见报告1.2.2及1.2.3节);(2)完善了桥址处右岸罗保圩堤现状和规划防洪标准相关资料。

根据《芜湖县城市防洪规划(2011年修订)》及《芜湖县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罗保圩规划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2.5.2节);(3)进一步复核了桥址处堤防现状、近期及远期规划数据(见报告2.3.2以及附图);(4)进一步复核并补充了桥址所在区域地质情况、水文地质以及堤基土工程性质(见报告2.3.4节、2.3.5节以及2.3.6节);(5)修改完善了水文分析计算过程。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 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本法所称流域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也就是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
5)(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 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建国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 模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成了 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但洪 涝灾害仍然是心腹大患。据统计,全国受洪水威 胁的城市中,70%的防洪工程低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
防洪法制定意义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防洪法》,于1998年 1月1日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 为规划保留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2.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5.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6.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制定(汛期起止)日期。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9.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0、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1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12、河道防护工程的结构型式主要是坝、垛及(护岸)三种。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在题后打×,每题1分,共10分)1、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目的是()。

A.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B.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C.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D.合理调配水资源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规定防洪工作的原则是防洪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全面规划B.统筹兼顾C.预防为主D.综合治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条3.(),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防洪工作C.防洪组织D.防洪监督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4.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A.社会B.受益者C.公民D.受灾地区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5.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B.防洪总体安排C.兴利与除害相结合D.开发污染防治技术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6.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C.优先保护工业用水D.防洪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7.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综合规划C.防洪同意书D.国民经济与社会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8.江河、湖泊治理以及(),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水利工程设施建设C.环境工程设施建设D.路桥设施建设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的综合规划。

A.减轻洪涝灾害B.防治结合C.开发利用水资源D.防治水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10.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2.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5.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6.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制定(汛期起止)日期。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9.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0、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1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12、河道防护工程的结构型式主要是坝、垛及(护岸)三种。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在题后打×,每题1分,共10分)1、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洪的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洪,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合理分配与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洪的分配,保障洪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洪的分配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洪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提供参考。

二、洪的定义与分类1. 洪的定义洪,即洪水,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在短时间内因降雨、融雪等原因,水位迅速上涨,流量增大,对下游地区造成一定危害的自然现象。

2. 洪的分类根据洪的特性,洪可分为以下几类:(1)暴雨洪水:因暴雨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2)融雪洪水:因春季融雪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3)冰川洪水:因冰川融化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4)水库洪水:因水库泄洪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三、洪的分配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洪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1)水资源使用权:根据《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使用权制度。

水资源使用权包括地表水使用权和地下水使用权。

(2)水资源分配原则:根据《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水资源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按需分配,合理利用;② 保护生态,维护生态环境;③ 公平、公开、公正;④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3)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洪法》是我国关于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洪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1)防洪区划分: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防洪需要,将防洪区划分为重点防洪区、一般防洪区和特定防洪区。

(2)防洪区管理: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防洪区内的洪水防治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防洪规划进行。

(3)防洪工程建设: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防洪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综合考虑防洪、发电、灌溉、航运等多方面需要;② 优先保障防洪安全;③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

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保障措施一章,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投入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

本章共六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中央和地方在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资金的筹集、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责任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地表现为:江河防洪标准低,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一般仅为10—20年一遇,主要堤防尚未全部达到防御建国以来的大洪水的标准;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少数能防御小洪水;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

而且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病险工程多,防洪能力日渐下降。

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洪任务都很重,不但许多大江、大河、大湖存在防洪的任务,一些中小江河、湖泊也不断发生洪水灾害,可以说,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受到洪水的威胁,都存在防洪建设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

因此,本条针对上述国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人的总体水平。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防洪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依靠企业和个人等民间力量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而只能依靠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因为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上来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承办与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事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五章防洪抗洪第六章保护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华阳河洪评报告

1 概述1.1 项目背景皖赣铁路位于安徽省皖南,为连接安徽与江西两省的单线铁路,铁路途经安徽省芜湖市、宣城市、黄山市及江西省景德镇市和鹰潭市。

皖赣铁路自1985年全线开通运营以来,一直没有进行大规模改造,线路设计标准低,载重能力差,早已不能满足目前铁路客运市场的发展需要。

由于皖赣铁路是贯穿安徽南部和皖赣两省的重要铁路通道,对加快以黄山为中心的皖南旅游经济发展,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沿线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皖南地区旅游业不断壮大,对既有皖赣铁路改造已显得非常必要。

为此,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着手进行改建铁路皖赣线芜湖至宁国段扩能改造工程电气化铁路设计工作,改建铁路皖赣线芜湖至宁国段扩能改造工程电气化铁路将沿既有线走向按照铁路Ⅰ级标准采用双线建设。

华阳河是改建铁路皖赣线芜湖至宁国段扩能改造工程跨越的主要河流之一,拟建的华阳河特大桥工程位于东经118°53′、北纬30°51′处,桥梁中心里程桩号为DK72+666.300,桥梁设计全长为3101.10m,跨河桥梁长263.9m,跨河孔径布置为1-(32.55+40+32.55)m+1-32.6m+2-24.6m+2-32.6m +1-(32.55+48+32.55)m,改建铁路皖赣线芜湖至宁国段扩能改造工程华阳河特大桥桥址位置见图1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该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华阳河特大桥中心桩号:DK72+692.49桥长:3110.10m跨河长:263.9m 图1 改建铁路皖赣线扩能改造工程华阳河特大桥位置示意图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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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6.26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设置的水管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七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长江、淮河和其他跨省的江河、河段、湖泊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按《防洪法》第十条执行;
(二)省确定的跨市(含地区,下同)的重要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跨市的江河、河段、湖泊防洪规划,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含不设区的市、区,下同)分别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国务院规定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在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其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确需降低高程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建在
受山洪威胁或者地势低洼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九条沿江圩区、沿淮洼地和淮北平原等易涝易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开展洪涝、水渍、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第三章治理与保护
第十条整治河道和修建导流、护岸以及对河道有影响的公路、村镇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保护村镇和农田安全。

规划治导线按照以下规定拟定:
(一)长江、淮河和其他跨省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的拟定和批准,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确定的跨市的重要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要求,留足行洪滩地,依法划定管理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防洪工程的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水管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须经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确保成活。

护堤护岸林木的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电信通讯等设施和妨碍航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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