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以记录货物、服务和其他经济交易的凭证,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避免税收漏税和欺诈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般的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管理基本要求1. 发票开具要求:在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以下要求的满足:(1) 发票内容完整:发票应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明细信息,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发票编码规范: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编码格式进行编号,避免重复和错误。
(3) 发票格式统一:发票的格式和样式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统一,方便识别和管理。
2. 发票使用要求:对于发票的使用,以下要求需要被遵守:(1) 发票真实性: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虚构或篡改发票信息。
(2) 发票用途明确:发票应明确标注用途,如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运输发票等,避免混淆。
(3) 发票保存规定:发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包括时间限制和保存媒介要求。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1.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 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需要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领用:发票领用需要经过授权,并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2. 发票的使用和填写:(1) 发票用途:根据发票的用途,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要求必须规范和准确,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1) 发票存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存储,以便后期查询和核对。
(2) 发票归档:发票的归档包括按时间顺序和类型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存档的整洁和易于检索。
4. 发票的审查和核对:(1) 发票审查:在发票开具后,需对发票进行审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024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编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编制度样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商品管理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章工程、设备管理第八章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第九章费用管理第十章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第十一章借支、报销管理第十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第十三章举债、担保第十四章审计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本公司首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决议之精神,特制定此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秉持“四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员工,作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审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本细则的实施由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审计,则由公司审计部门或经监事会授权聘请的中介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及门店的财务管理细则,均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若有不符之处,应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需严格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认真、负责地执行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依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并优化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涵盖购进、存货、往来账款、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及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项目,确保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及对账等工作的规范性。
第七条按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编制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及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工资及奖金的计提提供坚实的财务依据。
2024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编制度样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升经济效益中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以及公司统一的财务规定。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0a8f838f9e3143323868937d.png)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续简化企业负担减轻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5f5988d4d8d15abe234e6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对有使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自助办税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种类:根据税法规定,明确不同种类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发票领用管理: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由指定人员领取发票,并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日期等信息,领用人需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发票存放安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柜或保险柜,确保发票不受损坏或遗失。
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涂抹、遗失或私自使用发票。
发票开具管理:开具发票应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填写完整准确的发票内容,包括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
发票抄报登记:对开具的发票进行抄报登记,记录发票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发票作废处理:对于误开或无效的发票,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作废处理,并在作废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发票销售报废:对于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
用的发票,应按照规定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发票监督检查:定期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效。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
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建立相关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发票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档案,包括领用
登记簿、抄报登记簿、作废登记簿、销毁记录等,便于查阅和备查。
发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发票管理培训,提高相关
人员的发票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其管理涉及到税收征管、财务核算、企业经营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意味着发票上所记录的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
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在发票的开具方面,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发票信息。
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详细内容。
同时,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取得发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
如果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商家依法纳税。
发票的保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损毁或被盗用。
按照规定,发票的保管期限一般为 5 年。
在保管期间,要保证发票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以便在税务检查或其他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
发票的缴销则是在发票不再使用或者需要更换新版发票时进行的操作。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旧发票缴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实施细则则对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
比如,对于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实施细则会明确不同类型发票的使用场景和限制条件。
常见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等,每种发票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实施细则会具体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力度。
例如,对于虚开发票、伪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
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
50元及以上定额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人和填开日期等。
为有效辨别发票真伪,付款人可在取得发票时向开票方提供本单位(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便于在“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及时查询归集本单位收受发票的情况(含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分月累计金额等)。
五、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
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六、发票开具币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具发票时,除海运业可用外币、人民币同时表示外,其余均用人民币表示。
确需标明外币金额的,可在备注栏内写明。
七、发票专用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刻章时采用字号名;无字号的,命名为:××县(市)个体工商户××。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但无字号的纳税人命名为:××县(市)临时经营户××。
(四)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符合套印发票专用章条件的,可由总公司申请套印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各地分支机构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八、个别票种适用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可供银行、邮政等纳税人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等费用时开具使用。
开具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等。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十、发票开具期限问题
统一发票领购后180日内、具名发票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后360日内仍未开具的,纳税人应分别于领购180日和360日后30日内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
尚未开具的发票在重新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范围内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超出范围的,应予缴销。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期限问题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网络发票推广应用问题
(一)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纳税人条件,决定是否应用网络发票外,其余按规定领购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领购使用网络发票。
(二)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租汽车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暂不纳入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
纳税人现使用以上方式开具发票的,应至少每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一次。
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在已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自然淘汰后转为使用网络发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