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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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资金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资金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资金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1. 企业财务与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财务和资金的流程、权限、责任等。

2.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保险范围和赔付规则,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3.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运作、投资范围、披露等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金融市场监管法规:包括证券、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的监管法规,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交易的公平、公正。

5. 资金管理规定:企业、政府机构等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资金使用、付款流程、财务审批等。

6. 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等的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审计要求,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7. 反洗钱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等在反洗钱方面的监管和应对措施,防止资金来源不明和洗钱活动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金管理规定制度和法规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

商会资金池管理办法

商会资金池管理办法

商会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会资金池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会资金池,是指由商会会员单位自愿缴纳的资金以及商会通过合法途径筹集的资金所形成的资金集合。

第三条资金池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安全、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章资金池的来源第四条资金池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员单位按照商会规定缴纳的会费;2、会员单位的自愿捐赠;3、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收入;4、政府部门的资助或奖励;5、其他合法的收入来源。

第三章资金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立商会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委会成员由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部分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改资金池管理办法;2、编制资金池的收支预算和决算;3、审核资金的使用申请;4、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5、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资金池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资金池的使用范围第七条资金池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商会的日常办公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2、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活动,如培训、交流、考察等;3、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支持,如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4、商会的宣传推广费用;5、对会员单位的奖励和扶持;6、其他符合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支出。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第八条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1、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使用的用途、金额、预计使用时间等;2、管委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论证;3、审核通过后,由商会会长或授权的副会长签字批准;4、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金额和用途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池的财务管理第九条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对资金池的收支进行核算和管理。

对资金管理的规定(3篇)

对资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资金收支、资金调度、资金核算等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四)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性,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职责,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资金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资金预算,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

(三)负责资金收支、资金调度、资金核算等具体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协调处理与资金相关的内外部事务。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对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额度。

第九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预算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二)科学性原则: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可操作性原则:预算编制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和考核。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程序:(一)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资金需求。

(二)资金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资金需求进行汇总、审核,编制资金预算草案。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资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资金预算。

(五)企业将资金预算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的执行:(一)各部门按照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支出。

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概述

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概述

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资金的流动和流通变得越来越频繁。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概述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探讨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意义。

一、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概述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加强对资金流动和使用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1.1 金融法金融法是资金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务违约等方面。

金融法还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

1.2 证券法证券法是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披露等方面的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证券法对资金流动和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1.3 银行法银行法是监管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银行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则。

银行法对资金的储存和支付进行了具体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二、资金监管的政策概述除了法律法规,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监管的政策来指导和管理金融市场的发展。

2.1 资本市场政策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政策、交易制度政策和信息披露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的发展。

2.2 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政策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该政策主要包括资本充足度管理、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缓释和应对措施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以减少金融领域发生风险的概率,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3 反洗钱政策反洗钱政策是为了防止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确保金融市场的清白。

各国通过建立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测,阻断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项目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

项目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

项目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资金的获取、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在项目实施中,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本文将就项目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遵守1. 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财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对项目资金的获取、分配、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项目方应当依法依规执行,确保各项资金活动合法合规。

2. 项目立项和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启动之前,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立项和批准。

比如,对于一些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大型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程序。

项目方要合法合规地进行项目立项和批准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监督和检查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督和检查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职责、程序和要求,对于项目方来说是必须要遵守的。

二、制度遵守1. 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种资金的来源、分配、使用等事项。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项目方还应当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方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预算管理制度应当与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要求,并按照预算执行。

预算管理制度还应当明确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程序,保障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政资金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通过财政部门所筹集和运用的资金。

财政资金的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财政收支必须遵循预算法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2)国家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2.预算法预算法是规范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财政资金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预算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程序。

(2)预算收支的构成和范围。

(3)预算调整和决算的规定。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如政府采购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财政资金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1.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3)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2.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1)财政资金拨付:财政资金拨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财政资金使用:财政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财政监督(1)内部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2)外部监督: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资金管理是企业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文将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一、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一)企业法人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运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法》则明确了合同对资金管理的约束和规范,包括资金支付义务、债权和债务的转让等。

(二)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资金结算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三)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资金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原则,包括资金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内容,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

二、资金管理的政策解读除了法律法规,政府还发布了众多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一)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和财政支出结构来影响资金运用的一种手段。

例如,通过实施减税和增加支出等方式,来影响资金进出企业和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央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手段来影响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的一种手段。

例如,通过调整利率,来调节资金的融通和成本,以实现经济增长和通胀控制等目标。

(三)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针对特定产业或领域出台的政策,旨在引导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例如,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可能给予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等,以推动其发展。

资金监管中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资金监管中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资金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企业、金融机构、还是个人,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资金监管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进行探讨,以提高对此方面知识的了解。

一、资金流动的监管法律法规资金流动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为我国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提供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它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规定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人民币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对非法流通、假币和虚假币制造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其次,资金流动涉及到跨境交易,因此需要严格的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内居民的外汇收支规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以及非居民的外汇管理规定等。

二、资金资产的合规要求资金资产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是指对资金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金融领域,风险可能来自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合规的资金监管要求机构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是指合规的资金监管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各类风险的概率和影响。

资金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合规的资金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对交易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资金流动的监管实践资金流动的监管实践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

首先,中央银行是资金监管的重要机构。

中央银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开展外汇调控等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外,中央银行还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协调行动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机构是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

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政策,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机关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政府机关资金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机关资金管理行为,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机关在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细化流程,加强监督,完善规范。

第二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及时、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和执行的制度,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政府机关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根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幅度,合理支出,并按规定程序报销和核实。

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政府机关应当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加强资金监督检查,防止资金的挤占、挪用和侵占行为。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财务信息的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税收管理、投资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环节,有效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章制度汇编(2002-2017)

目录资金运用类监管规定 (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05月01日起施行) (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05月04日起施行) (10)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24日施行) (11)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 (1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通知(2016年5月4日起施行) (17)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2016年01月01日起施行) (2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 (43)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03日起施行) (46)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09月10日起施行) (47)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08月25日起施行) (5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07月09日起施行) (57)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07月08日起施行) (5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2015年04月10日施行) (59)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03月27日起施行) (6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02月25日起施行) (6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 (62)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05日起施行) (65)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 (66)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2014年10月17日起施行) (68)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17日起施行) (77)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2014年06月22日起施行) (79)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2015年05月19日起施行) (8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05月05日起施行) (86)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2014年02月28日起施行) (88)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01月23日起施行) (89)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01月07日起施行) (9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03月15日起施行) (95)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年06月24日起施行) (102)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04月17日起施行) (10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04月09日起施行) (10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02月04日起施行) (106)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01月24日起施行) (108)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01月24日起施行) (109)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10)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13)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18)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2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34)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07月16日起施行) (138)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07月16日起施行) (143)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07月16日起施行) (146)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151)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04月07日起施行) (158)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07月31日起施行) (159)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07月31日起施行) (167)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2010年07月14日起施行) (175)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08月28日起施行) (177)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2009年03月19日起施行) (179)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03月18日起施行) (185)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2009年02月17日起施行) (187)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2007年05月30日起施行) (188)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03月14日起施行) (193)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04月04日起施行) (211)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2007年01月08日起施行) (2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26日起施行) (220)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6年10月31日起施行) (231)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02月07日起施行) (23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237)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4日起施行) (241)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5日起施行) (250)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01月17日起施行) (25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起施行) (257)资金运用类监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3号(2014年05月0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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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目录证监会: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6)银监会: (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1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7)保监会: (31)《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31)其他:国务院办公厅 (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5)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5年3月版)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第四条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第六条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二)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三)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二)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三)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第八条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一)投资标的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行业;(二)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为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二)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奖金总额的8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依据本细则要求,相应制定本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细则。

第十二条基金业协会可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细则内容。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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