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资金文件
民办非企业变更(注册)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册)开办资金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1、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抬头: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写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附件1);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附件2);
4、关于变更(注册)开办资金的理事会决议(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并且所有理事签字);(附件3)
5、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新章程须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末页法定代表人签字);
6、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捐资承诺书;(附件4)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许可证复印件(教育、卫生、人社类单位提供);
10、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件5)。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2•【字号】洪府厅发〔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2日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的战略部署,贯彻国家五部局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精神,进一步落实南昌市“两创示范”工作,完善南昌市小微企业投融资体系,结合《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总体部署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的宗旨是围绕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链,部署资金链。
通过政府引导,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机制,加快南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总体思路布局重点从政府财政性资金性质、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特点、南昌地区产业结构情况等三方面考虑,以“苗圃-孵化-加速”三步接力为经度,以各类型子基金的有机互补为纬度,主要体现四点:一是体现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特点与各类型子基金的对应性;二是体现各类型子基金的定位与南昌产业结构的契合度;三是体现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与杠杆性放大效应;四是体现财政资金选择市场化管理机构的程序规范,公平透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包括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和专项投资(母)基金,母基金下设天使型子基金和不同投资方向的引导型子基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8【实施日期】1999.1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民函[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
民政部二○○五年二月三日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民发[1980]1号、[80]财事1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民发[1980]1号、[80]财事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002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2b.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
正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
(民发(1980)1号
(80)财事1号1980年月9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883号提案,国务院办公室交由我们研究处理。
该提案称:“民政部门建房经费,应当明文规定由行政经费解决,不能动用民政事业费,因为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给民政对象的抚恤金、养老费和救灾款,是有固定开支对象和有限金额的。
职工建房要用大量经费,这样动用民政事业费,不仅违反财经政策和党的民政工作政策,直接影响民政对象生活和利益,而且也不能解决民政部门职工急需解决的住房问题。
”
我们认为各级民政部门所需建房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计计[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办理,按规定应由基建投资解决的,今后不得再用行政费、民政事业费开支。
请转达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民政、财政部门。
——结束——。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
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问题探讨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问题探讨作者:巩恩宏张媛媛来源:《机构与行政》2014年第03期一、开办资金的范畴纵观近年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资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范畴主要有下列四种界定方法:1、全部资产说。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编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是目前最系统最权威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工具书。
它对“开办资金”的定义是:“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②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③以人民币表示。
其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2、事业单位申报说。
2000年9月27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46号)规定:“开办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
3、实收资本说。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会计科目设置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有很大差异,对其开办资金的范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参照工商企业登记验资,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作为“开办资金”予以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
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学校开办资金情况证明

学校开办资金情况证明
尊敬的招办领导:
我是黄子雪市中学的教师,代表学校向贵单位申请学校开办资金。
在此,我谨向贵单位提供一份学校开办资金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便贵单位了
解学校实际的经济状况。
我校成立于20XX年,是该市一所具有较高声誉的完全中学。
学校秉
承“全面素质教育”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创新精神。
多年来,学校取得了显著的办学成果,在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能力培养
方面,都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
从学校的经济状况来看,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的方面,包括
教师工资、学生福利、学校设施的维修等。
学校的开办资金主要用于新建
校舍、购买教育设备、购置教学用具以及补充教学资源。
虽然学校已经尽
力在提高办学水平上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由于拨款有限以及一些不可避
免的开支,并不能满足学校全面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的几年里,学校已经向相关单位进行过多次申请,请求开办资
金的支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得到贵单位的积极反馈。
我们深知,
贵单位每年都面临着众多的申请,只有优秀的项目才能得到支持。
因此,
我们校一直在努力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和财务状况,以期能够得到贵单位
的关注和支持。
在此,在学校的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衷心希望贵单位能够给予
学校一定的开办资金支持。
这不仅仅是对学校的肯定,也是对学校在教育
领域取得的成绩的认可。
学校承诺将以更加优秀的成绩回报贵单位的关心
和支持,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为国家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谢谢贵单位对我校的关注和支持!此致
敬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2014年6月11日)
时间:2014年06月11日
国事登函〔2014〕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
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年6月6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1.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财政补助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附: (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4年6月6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