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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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具体步骤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具体步骤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具体步骤
1、请登记点出进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用户登录
2、选择其他省市的非试点省:申请设立登记(如下图)
3、进入网页新用户点击“注册”
4、进入网页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带*号的为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填写完成”如下图:
5、进入“登记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如下图,按每一项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6、第1项到第8项为必填项,(要求直接上传相关电子版材料或图片形式上传)全部填写完成,请点击“选择申报材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7、待登记管理机关受理通过后,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下载表格直接打印(正反面打印),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携带纸质版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取证书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

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财政适当补助
□经费自理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附:(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一、工作流程二、提交材料目录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须事先与登记管理局沟通确认);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私章);7、举办单位出具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见式样);8、住所证明(见式样);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备案表1份(见式样)。

注:1、涉及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项,必须事先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沟通确认。

2、无法提交以上所列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应当用A4纸复印,且应完整,不得断页复印,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1、单位名称:封面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2、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3、住所:应当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4、举办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全称。

5、经费来源:填写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者经费自理。

6、开办资金:可以只填合计数。

应与开办资金证明金额相一致。

7、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8、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机关名称和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填写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批准文号或证书号,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如医疗、学历教育、出版、广告、人才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司法鉴定等)的事业单位填写。

10、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

11、从业人数:按实际情况填写。

12、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13、分支机构简况: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4、宗旨和业务范围:此项内容的填写必须事先得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批准。

开办资金变更操作说明【最新资料】

开办资金变更操作说明【最新资料】

申报变更开办资金请按照以下提示进行【注意】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但申请变更的项目不一致,要求填报和提交的材料种类也不一致,此说明只针对变更开办资金进行说明,同时申报变更的项目不只一项时,可以同时提交。

【注意】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的可以自由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总额,以人民币表示,以万元为单位。

当开办资金的增减幅度超过20%时,必须变更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下列资产: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银行贷款、合同预收款等非自有资金;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6、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资助资金。

【注意】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要求以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为依据。

以下是网上申报变更开办资金的具体操作说明:运行专用光盘,打开以下程序:点击,点击,进入用户名登记窗口:输入您绑定光盘时注册的用户名,进入事业单位在线登记登记管理系统的办公网页,即可在线办理申请变更业务。

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1、在“变更事项”栏选择“开办资金的变更”;在“拟变更情况”栏填写拟变更至的开办资金数额,以万元为单位。

注意填写时只填写数字即可。

2、“变更理由”栏请详细填写开办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原因。

如涉及固定资产的变化,应分类说明固定资产的增减数量及金额。

【填报示例】我单位因本年度新购置固定资产,开办资金增加3.5万元。

其中:微机3台,价值1.5万元;复印机1台,价值2万元。

注意:此处表述的开办资金发生变化的情况及金额,应该与依据材料相一致。

3、联系人、联系电话勿漏填,“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4、封面①加盖本单位公章;②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请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上传图片要求清晰可辨且不大于512K。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示范文本-通用)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示范文本-通用)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确认证明主送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确认证明的截止日期为申请登记的时间。

3、确认的开办资金数额等于其中各项资产数额的总和。

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不包括下列资产: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4、确认证明需依不同情况选择提供申请登记时的资产负债表(申请日之前90日内)、开办资金进账单、财政拨款证明、实物资产划拨文件及划拨单等证明材料。

5、确认证明需由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举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确认,并加盖举办单位财务专用印章和单位公章。

6、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共同对开办资金确认数额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注:(1)表内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保留到整数位,不需四舍五入;
(2)签字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一、资产登记流程1.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登记申请,包括资产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2.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核实资产情况,并进行登记。

3.登记成功后,生成资产编号,并将资产信息录入系统中。

二、资产采购流程1.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2.按照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送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报价和相关资料。

3.采购部门根据报价进行评估,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

4.采购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对资产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录入系统中。

5.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登记,并更新相关信息。

三、资产使用流程1.使用部门提交资产领用申请,包括资产编号、领用理由等信息。

2.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核实资产情况,并进行领用登记。

3.资产管理部门将领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生成使用登记表。

4.使用部门按照规定使用资产,并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5.如有资产报废、转移或损坏等情况,使用部门需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资产维护流程1.资产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资产巡检,记录资产使用情况,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2.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巡检报告,制定维护计划,并进行维护工作。

3.维护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更新系统中的维护记录和资产状态。

五、资产处置流程1.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包括资产编号、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信息。

2.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核实处置原因,并进行处置登记。

3.资产管理部门将处置信息录入系统中,并生成处置记录。

4.根据处置记录,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处置,包括销售、报废、捐赠等方式。

5.处置完成后,更新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和档案归档。

六、资产报表生成流程1.资产管理部门定期从系统中提取资产信息,包括资产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等。

2.根据提取的资产信息,生成资产详细表、资产分类表、使用部门表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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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

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财政适当补助
□经费自理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附:(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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