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合集下载

《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7、某出版社1997年4月9日收到某作家以挂号邮件寄来的一部小说书稿。至同年10月9日,出版社未给予任何答复。对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9、王某对谢霆峰一案被判决社会服务一事颇有感慨,挥笔写下一篇杂感和一篇学术论文,并于2002年11月1日分别将两篇作品向某报社和某法学期刊寄出。则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王某在何时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
考点:另行投稿的时间
A、王某到2002年11月16日仍未收到期刊决定刊登的通知的
1、本案中,依法享有该作品署名权的是( )。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
A、只有甲 B、只有乙
C、甲和乙 D、编辑丙
2、下列关于本案作品的作者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
A、甲是该作品惟一合法的作者
B、乙只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不能认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考点:侵犯著作权的救济
A、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当予以赔偿
B、乙应经甲的同意才可改编
C、乙应当向甲支付使用费
D、乙可以不经甲的同意,也不用向甲支付许可使用费
13、甲乙丙合作写了一篇学术论文。甲欲将作品交某杂志社发表,乙则以该杂志社对其不够友好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B、该期刊征稿启事规定三个月内未受到用稿通知可另行投稿,而王某到2002年12月15日仍未收到用稿通知的
C、王某在投稿信中明确表示2002年11月10日未收到用稿通知,即可将该作品向其他报社投稿,而2002年11月10日其仍未收到用稿通知,次日将该稿投往他报

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解析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其中翻译权与改编权是其中的两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问题。

一、翻译权解析翻译权是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原始作品进行翻译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翻译原作。

在实践中,翻译权主要体现在文学作品、科技文献等领域。

当他人对原作进行翻译后,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翻译人支付报酬或著作权使用费。

翻译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通过原作授权翻译,也可以通过翻译授权翻译人进行翻译。

二、改编权解析改编权是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原始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改编是指在保持原作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一定的创作加工,形成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也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改编原作。

在实践中,改编权主要涉及到戏剧、电影、音乐等领域。

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改编人支付报酬或著作权使用费,并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同时,改编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通过原作授权改编,也可以通过改编授权改编人进行改编。

三、翻译权与改编权的关系翻译权与改编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两项权利,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在实践中,许多作品往往需要先经过翻译,然后再进行改编。

翻译可以将原作引入其他语言文化领域,为改编提供基础。

而改编则可以通过创作加工,使得作品在不同领域、平台上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然而,翻译权与改编权并非完全相同。

翻译权更多地关乎语言文字的转化,而改编权则更注重作品的创作加工。

因此,在行使翻译权和改编权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明确划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的争议与发展在实践中,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存在一些争议与发展。

对于翻译权来说,争议主要集中在翻译人的著作权保护和翻译作品的合法性认定上。

对于改编权来说,争议主要涉及改编作品与原作的关系、改编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等。

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撰写毕业论文,大量抄袭了乙刊登在《学术译丛》上的一篇译文,甲的行为侵犯了谁的著作权?( )A.乙B.《学术译丛》杂志社C.乙和杂志社D.乙和译文的原作者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甲的剽窃行为首先侵犯了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其次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故D选项正确《学术译丛》杂志社只对该作品的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故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

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

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

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

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

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A.应归甲享有B.应归乙享有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D.应归学校享有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依《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入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但该作品虽属职务作品的范畴,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

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

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

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增长,翻译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创造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著作权法中,翻译权和改编权是两个重要的权利分类,对于保护文学艺术创作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著作权法中的翻译权与改编权,包括其定义、法律规定以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

一、翻译权的概念与法律规定翻译权是指作者或者该作品享有者将其作品从一种语言转化为另一种语言的特权。

在著作权法中,翻译权被视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和表演等多种形式的作品。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翻译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翻译的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其次,翻译应当是以复制、发行、出版等方式进行的;最后,翻译行为应当获得著作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在实际操作中,翻译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到合同许可和授权的问题。

合同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与翻译人签订合同,授权翻译人翻译原作,获得相应的报酬。

而授权则是指著作权人将翻译权再次授权给其他方进行翻译。

这些行为旨在维护作品原创性和独立性,保护翻译人的劳动成果和权益。

二、改编权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改编权指的是对已存在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将其改变、转化成另一种表现形式的权利。

改编作品可以是基于原作进行创作的,也可以是将原作与其他作品进行融合创作的。

根据著作权法,改编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改编作品应当在保留原作核心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增删、重新组织、重新解释等手段进行改变;其次,改编行为必须能够形成独立的创作成果;最后,改编行为还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合法授权。

与翻译权类似,改编权的行使也需要通过许可或者授权进行。

通过合同许可和授权,改编人可以在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后,对原作进行修改、重组为新作品,从而使创作过程更加合法规范,确保原创作品的知名度、声誉以及经济价值。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在知识经济盛行的时代下,图书领域也越来越受到知识青年的重视。

除了自行编写书籍,翻译书籍也成为一个热门的行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变得十分重要,这也就催生了大量的翻译作品。

那么,完成一本译作后,很多人会意识到它的出版以及版权问题,在此,树上微出版()作为一个专注于个人品牌打造的图书策划营销机构,可以为你提供完美的解答。

首先,针对译作的出版,版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翻译是一个语言转换的过程,所以它涉及的版权划分比较复杂,总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如果翻译的作品为已有版权的作品,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

这是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所以翻译者在翻译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树上微出版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广大的译者合理地处理好版权问题。

二,在完成一部翻译作品之后,翻译者就已经享有了新作品的著作权。

但翻译作品在行使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对作品进行翻译或者改编,以及以出版、播放、表演、摄制等形式对翻译作品使用时,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应以原作品著作权人为限,而不能超出原有授权的范围。

三,在实际使用翻译作品时,作为使用方的第三方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翻译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

而且第三方还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分别行使这两种不同的授权。

除此之外,树上微出版认为,译者还需要尽量规避一些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

如:引用已有的文献时注意合理使用原则,杜绝抄袭的现象,注意外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等,这些问题在出版译作时都需要着重了解。

树上微出版在出版领域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与数百家知名出版单位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其中和树上微出版合作的数百位的作者通过出书获得了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数十倍的经济效益。

树上微出版巨资投入设立写手公司、美工公司、视频公司、网媒公司,就是为了给广大作者群体提供更优质,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

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万方数据
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周安平 大学版协维权工作委员会 大学出版 UNIVERSITY PUBLISHING 2005(4)
本文链接:/Periodical_dxcb200504003.aspx
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大学版协维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髑安平
出版社如何行使国家赋予的出版权,舆体要体现 在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这怒最为重要 的。出版社要实现经营目标,出版社会同的签订与实 施是我们出叛李土工作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我们所有的 出版社工作者都要认识到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国外著 名的法学家庞德有句话已经成了市场的一句经典名 富:“在商监时代垂,黠富多半是由诺言构畿躺。”臻鲁 大学教授A.L.科宾说:“襁存在彼此冲突的人类利 益和愿望的情况下,人类群体的生存和幸福要求信守 缳诺。霆瑟,在我匡新割定酶麓度孛,我靛认秀合露法 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决定敲诺的履行和强制执行的 规则,可以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都充满着合同,就如 阋我鳃生活孛宠濂着哲学一榉。”甄然市场的运舞离 不开合同,市场的关系就是无数个单一的合同的总 和。所以,当前的市场运行必须以合同为基础,实际上 在我们生活当审,有很多的允谗、承诺,无论是墨头鳇 还是书面的,都是合同。因戴,可以这样说,合同是对 身份的超越,对行为的规范,对主体意识的弘扬,正因 为如此,我们的文化产业更应该建立完备的蹬舨合同 铡度,这释裁度是所有塞舨{童舞展正常经翡工作的基 础,出版合同的法理决定了出版合同关系的性质、内 容。对出版社会同的法理问题的研究,也是我们在出 版工燕孛应当重筏麓瑾壹之一。 一、著作权基本原理、特征及内容 (一)著作权基本原理 著终投的蒺本原理大家都嚣常臻确,艇最重要鳃 宥两条。第一,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内容。 所以TRIPS第九条第二款说: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 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等内容方面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专 利法完成的。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翔谤理解“表 达”?对予弱样一个辩学原理,不羁的入的不同表述我 们可以称为照不同的表达,都可能受著作权保护。但 是对于文学作品,问题就另当舅4论了。例如,鲁迅先生 在《隧Q正传》中塑造了一个丰满的阿Q形象,如果露 人想写一本阿P正传,使用同样的情节,但用了不同 的语言表述,算不算侵权呢?算。我们可以弓l进德国著 终权理论,将表达形式努势外在鳇表达形式程痰在的 表达形式。外在表达形式燕要是指按照表达手段采取 的一种造型,比如文字作品的各个句子、音乐作品的 音霉睾先嚣顺密与音符连接、菜个器塑懿造型结捧等。 外在表达形畿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表达。内在表达形 式则存在于计划、存在于思想的连贯性、存在于科学 著雅的证我过程、存在予事务的发聂过稷、存在于一 部小说对人耢形象的勾勒、存在于一部电影或戏剧的 场景与构图的发展、存在于一幅画作的构思与构图、 存在于建筑结构设计、存农于音乐作品盼备个句子与 节奏之中。因就裂窃德入幸筝箍中的情节、入物形象、节 奏、场景设计等也构成对表达的侵犯。第二,作品要受 到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这里有两点要注意:首先,独 翻性仅仅燕虢俸瑟兹表达褥言懿,不是说佟鑫的蠢容 要有独创性。其次,独创性不同于首创性。独创性仅仅 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首创性讲的是作品的内 容具有独一曩二约毪质,裰当予专囊法上酶薪簇性。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也说:出不同作者就硒一题材创作 的作品,作鼯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的,应

分析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著作权问题

分析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著作权问题

分析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著作权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图书出版业也不断向前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外语图书翻译的出版量呈现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实质进展,导致翻译图书出版上升速度不明显。

根据权威调查,如果不计入少数民族的方言,全世界有2790多种语言。

如此复杂的语言,对人类交流造成困难,“翻译”应运而生。

当使用两种不同语言的人进行直接交流时,要么得有一方掌握对方语言,要么就要借助翻译人员;但是当发生间接交流时,比如欣赏外国的着作时,就需要翻译人员提前做好工作,即将外文图书、杂志等翻译成本民族语言。

翻译是人们进行交流的桥梁,是人们通向文化殿堂的大门。

一、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方面的典型案例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对原始创作人、翻译人、校译人来说都有重大的影响,但因涉及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所以在实践当中出现很多纠纷。

如北京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就《马克思自白》翻译作品着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马克思的自白》原名《自白》,是苏联瓦〃奇金的着作,译者包括蔡兴文、孙维韬、柏森等。

这些翻译人员被起诉侵犯作者的着作权,但是法院根据当时我国的法律规定,认定原告对该翻译作品享有着作权,判决理由是:原告对《马克思自白》(俄文版)进行翻译,其行为没有得到授权,即没有获得原着作者的同意。

不过当时我国没有此方面的法律证明原告侵犯原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高年生诉贵州人民出版社侵犯译校着作权纠纷案。

贵州人民出版社在一翻译作品上擅自删除作为译校者高年生的署名,使高年生失去了着作权人的应有权利,因此高年生提起诉讼。

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完成一审,但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最终判决贵州人民出版社构成着作权侵权。

我国关于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方面的案例并不多,此方面的法律经验非常少,加之现在外语翻译图书增多,这方面的纠纷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此要对其进行研究,了解翻译图书的着作权相关问题,以此维护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着作权,维护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翻译国外文章会侵犯著作权吗

翻译国外文章会侵犯著作权吗

翻译国外文章会侵犯著作权吗对于外文作品,如果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的,是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如果要翻译他人外文作品,是需要取得其同意的。

那么,来看看哪种情况下,翻译国外文章会侵犯著作权。

翻译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应取得许可,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译外文作品是否涉嫌侵权:在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创作中,还经常存在对外文作品进行编译的情况。

所谓编译通常指使用时虽注明了原作者姓名但未经授权。

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仅选择摘取外文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翻译,不增加翻译的自己的创作;另一种是在选摘外文作品翻译的同时,也适量增加了翻译者自己创作的内容。

笔者认为,不论哪一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对外文作品的侵权。

第一种情况属于摘编,即摘取原作品部分内容进行翻译,构成对作品的侵权。

第二种虽增加了翻译者自己的内容,但仍然存在大量使用原作品,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这也构成侵权。

如果连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都未注明,则无论哪种编译又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如何确定外文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近些年不断发生有因确定外国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问题引起争执的相关事例发生。

许多出版单位也因此而感到困扰。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与《伯尔尼公约》规定一致,一般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有的国家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如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等都将保护期延长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对于保护期限不同的各国之间如何确定给对方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原则是:除非该国另有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都应依照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就著作权保护期问题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过互惠协议。

根据上述原则,在翻译出版外文作品时,如果遇到来自公约成员国的保护期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时间长,则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计算,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翻译权的行使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

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翻译人还应在翻译作品中指名原作者。

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翻译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

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版权有没有什么例外情况?大部分法律都有规定版权期限。

版权过期后,作品就属于全人类共有的财产,称为公共财产或是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的财产。

版权保护的时间各不相同,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法律所设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50年;美国和欧洲则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70年。

因此像《红楼梦》、《傲慢与偏见》之类的作品原文,现在都已经过了版权保护的期限,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复制或者在原作基础上继续创作,包括翻译、引用、出版等。

不过,例如翻译后的衍生作品则不同了,如果衍生作品的作者仍然在世、或是去世但未超过上述年份,则仍然受到版权保护。

另外,有些作品的版权许可协议,自由度足以让维基百科的编辑者使用,又或者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但这必须得到严格证实。

没有版权公告的物品不代表作品可以随便自由引用。

另外,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叫做“合理使用”(fair use)的概念。

这个概念十分复杂,而且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基本上,您可以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大前提下,摘录别人作品的一小段内容。

例如您要写一篇《哈利·波特》的书评、讲述作者写作手法等,您当然想引用该书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评述。

“合理使用”的概念允许您自行摘录《哈利·波特》书中的小段内容,而无需预先咨询版权持有人。

但是至于这“一小段”到底应该是多长,而且是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摘录这一小段,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论文抄袭的界定2012年02月24日04:02来源:中国教育网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即剽窃。

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

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

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某某市版权局: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

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

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

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

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

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