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翻译权的行使

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翻译人还应在翻译作品中指名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翻译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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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有没有什么例外情况?

大部分法律都有规定版权期限。版权过期后,作品就属于全人类共有的财产,称为公共财产或是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的财产。版权保护的时间各不相同,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法律所设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50年;美国和欧洲则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70年。因此像《红楼梦》、《傲慢与偏见》之类的作品原文,现在都已经过了版权保护的期限,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复制或者在原作基础上继续创作,包括翻译、引用、出版等。不过,例如翻译后的衍生作品则不同了,如果衍生作品的作者仍然在世、或是去世但未超过上述年份,则仍然受到版权保护。

另外,有些作品的版权许可协议,自由度足以让维基百科的编辑者使用,又或者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但这必须得到严格证实。没有版权公告的物品不代表作品可以随便自由引用。

另外,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叫做“合理使用”(fair use)的概念。这个概念十分复杂,而且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基本上,您可以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大前提下,摘录别人作品的一小段内容。例如您要写一篇《哈利·波特》的书评、讲述作者写作手法等,您当然想引用该书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评述。“合理使用”的概念允许您自行摘录《哈利·波特》书中的小段内容,而无需预先咨询版权持有人。但是至于这“一小段”到底应该是多长,而且是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摘录这一小段,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论文抄袭的界定

2012年02月24日04:02

来源:中国教育网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

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发表时间:2009-08-25T10:18:00.93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5期供稿作者:李明茹(东方博运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导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摘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关键词:时装;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我国著作权采完成主义,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不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因此在时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分为两个步骤分析: 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不属于作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没有权利,诉也就不可能存在。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将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通过提出权属抗辩,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原告所主张的到底是否属于“作品”,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原告独创性的把握。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具有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权对智力创作成果个性的保护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由于个性是能够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度。 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对此问题,笔者根据作品复制前后其载体的变化状况,将复制分为以下几种进行分析:①从平面到平面—即对时装设计图的复制。将平面设计图以平面的形式复制,无论是印在纸上,如在服饰之类的书中,介绍某款时装如何制作,而附上效果图和裁剪图,还是印在纺织品上,如时装画由于极具美感,被平面的印制在手袋、服装上面作为装饰;无论是以图书形式发行,还是以工业品形式制造,本质上仍然是平面复制,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②从立体到平面—即从时装效果图到时装裁剪图。前文讲过,时装效果图是时装立体效果的表现,从时装效果图道裁剪图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普通的依样画葫芦。一方面,版型设计师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要对五花八门的款式效果图认真研究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根据市场调查研究及对消费者的全面了解,将流行因素融入其中,以人物着装的绘画形式表达的结果。设计师把效果图中着装人物的体型和身高加以美化和拉长,而且有静态、动态、正侧面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具体,款式一目了然,有的则概括成几条线。因此,无论是参照效果图设计制版,还是打版师的自创式样制版,都是加入了打版师的自我理解,含有脑力劳动成分,体现了打版师一定的创作思想成分。 ③从平面到立体—即从时装裁剪图到时装。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时装行业还是在理论界都是非常模糊的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法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对按设计图、施工图而产生的作品是不是一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去人们的认识不一,美国就否认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显然,该公约对“复制”采取了广义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瓷盘上复制绘画作品,都是复制。这方面的案例还有:日本某公司于 1996 年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并在中国多次播放。1997年7月,上海某购物中心的“天美时”闹钟的外观造型于“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部分相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作品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行为,但在研究“复制”的范围时,对于这一规定理应予以考虑。 可见,上述几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种不属于,第三种需要分析创作空间的大小。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并非只要是独立创作,就当然具有著作权。法律并不禁止在创作时参考、借鉴已有的作品。但是这种参考、借鉴不能达到抄袭的程度。如果只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或者是非实质性的改变,则因其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具有独创性。对于一件时装作品来说,在造型、式样、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创作已超出了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应判定为侵犯在先作品的权利。参考文献: [1]刘洪.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分析“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J].著作权,2001,(2). [2]刘宇晖,郑友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著作权,2002,(5).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法人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第 2 页共 8 页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独家永久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完全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以下统称“转让作品”,词、曲内容详见附件1); 2、曲作者:身份证号: 词作者: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2)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加后期无限彩铃业务分成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元整(¥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彩铃业务分成:无线彩铃中所得收益,乙方按 %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歌曲上线日期后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 3 页共 8 页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届满。 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网名只限在网络上发表作品时使用,甲方真实姓名则在除网络发表以外的制作唱片等方面使用)。 如因编曲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4、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针对该转让作品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有关义务。 四、保密条款 第 4 页共 8 页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王依龙律师2011.12.12 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涉及8部作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其中一部诉争作品《奶奶》以“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本身固有的形象、姿态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2011)朝民初字第7231号)(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96893.html,/public/paperview.php?id=731458)为主要认定事实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直播网于2011年3月21日对该案庭审以庭审记录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文字直播(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96893.html,/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30&zhibo_id=4204&domai n=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96893.html,),给旁听者以外的关注者一个近距离审视的空间。对比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可以注意到一审并没有就这次庭审中涉及的8部作品一并作出评判,而是选择分拆为数案(不排除分拆成8个案件),并首先就其中的一部作品(《奶奶》)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法院分拆成数案评判是否恰当?对于其他7部涉案作品,法院又会作出何种评判?还会和《奶奶》一案作出同样的判决吗?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涉案的8部作品与薛华克的8部摄影作品的对比,已经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查阅,因为足够近似,甚至不需刻意对比,很多人看到的第一个直觉就是“剽窃”。然而,直觉不是逻辑,更不是法律事实认定,无法使多数人信服。至于客观真实,已经是过去时,时光无法倒流,任何人更没有窥见的机会,因此客观真实称为法律真实追求和迫近的完美目标。这样,除了当事人清楚客观真实以外,应该别无二人。既然把问题交给法官,那么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顾盼往返,经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依法作出判决。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服装行业图样、款式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如何保护服装图样、款式知识产权 作者曾立 服装行业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服装商标、附着在服装之上的图样著作权以及服装款式著作权问题。从权利人的维权现状来看,除商标权的保护对权利人而言较为容易举证并能更快的得到法律保护外,其他两种情况分别存在权利证明受限,侵权举证不足等情况。笔者结合法律实践现就后两种形式的维权与各位同仁做一下探讨。 对于附着在服装之上的图样著作权以及服装款式著作权而言,权利人首先需要向法院举证其拥有该项产品的著作权。完成附着于服装之图样或服装自身款式的著作权比较常见的方式是直接在服装标签或服装的某个部位标明产品的出品商。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采用此种方式不能证明图样或服装款式的完成时间。而在合法产品与非法产品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谁的设计完成时间早,无疑最有可能属于原创作品。 司法实践中,有商家尝试采用服装的发票、条形码、出货照片等等方式来证明其首先完成了涉案服装所附图样或款式的设计,但往往由于证据关联性不足而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笔者建议商家可以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来防范服装所附图样或服装款式侵权。商家所设计的图样或服装款式作为一种作品具

有独创性可以被依法由版权管理部门实施著作权登记。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采用的是自愿原则,版权管理部门不强制实施作品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另一种保护服装所附图样及服装款式的方式是对上述作品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例如早在2002年“世城”、“爱帝”、“红人”等3家汉派服饰的代表分别提出了60件、21件、9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打破了近年来汉派服装专利申请零的历史。一旦发现近似或仿冒服装,即可请求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对假冒、冒充专利者予以严厉处罚。而以前,遭遇同一境地,汉派服装企业多半上门与对方交涉,或请中间人规劝,维权效果甚差。(来源新华网) 当然申请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审核时间较长,对于潮流性服装而言不太实用。 至于服装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问题是服装商家维权的一个老问题。相关举证方式这里不再赘述,笔者只提醒一点,无论权利人采用哪一种方式举证方式维权一定事先考虑各项维权成本与诉讼后果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尤其在服装行业高潮发展过后的今天,被调查对象的经济实力,市场占有情况,可有效控制的财产等问题必须在正式维权之

终于见到 《见与不见》的全文,太唯美了!

终于见到《见与不见》的全文,太唯美了! 六世达赖(1683/1706)仓央嘉措,大家都记得他流传很广的<见与不见>,这位西藏历史上生平迷离,又极具才华,也最受争议的喇嘛写出了他的心声: 一 谁,执我之手,敛我半世癫狂; 谁,吻我之眸,遮我半世流离; 谁,抚我之面,慰我半世哀伤; 谁,携我之心,融我半世冰霜; 谁,扶我之肩,驱我一世沉寂。 谁,唤我之心,掩我一生凌轹。 谁,弃我而去,留我一世独殇; 谁,可明我意,使我此生无憾; 谁,可助我臂,纵横万载无双; 谁,可倾我心,寸土恰似虚弥; 谁,可葬吾怆,笑天地虚妄,吾心狂。 伊,覆我之唇,祛我前世流离; 伊,揽我之怀,除我前世轻浮。 执子之手,陪你痴狂千生; 深吻子眸,伴你万世轮回。 执子之手,共你一世风霜; 吻子之眸,赠你一世深情。 我,牵尔玉手,收你此生所有; 我,抚尔秀颈,挡你此生风雨。 予,挽子青丝,挽子一世情思; 予,执子之手,共赴一世情长; 曾,以父之名,免你一生哀愁; 曾,怜子之情,祝你一生平安!

二《那一世》 那一刻我升起风马不为乞福只为守候你的到来 那一天闭目在经殿香雾中蓦然听见你颂经中的真言那一日垒起玛尼堆不为修德只为投下心湖的石子 那一夜我听了一宿梵唱不为参悟只为寻你的一丝气息那一月我摇动所有的经筒不为超度只为触摸你的指尖那一年磕长头匍匐在山路不为觐见只为贴着你的温暖那一世转山转水转佛塔不为修来生只为途中与你相见那一瞬,我飞升成仙,不为长生,只为佑你平安喜乐 三 第一最好不相见,如此便可不相恋。 第二最好不相知,如此便可不相思。 第三最好不相伴,如此便可不相欠。 第四最好不相惜,如此便可不相忆。 第五最好不相爱,如此便可不相弃。 第六最好不相对,如此便可不相会。 第七最好不相误,如此便可不相负。 第八最好不相许,如此便可不相续。 第九最好不相依,如此便可不相偎。 第十最好不相遇,如此便可不相聚。 但曾相见便相知,相见何如不见时。 安得与君相诀绝,免教生死作相思。 四《见与不见》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非诚勿扰2 见与不见

非诚勿扰2 见与不见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情是讲多情少情应该为:不多不少)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相爱 (默然相爱重点突出爱的话应该放最后面吧) 寂静欢喜 应名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作者为扎西拉姆·多多,该诗出自其2007年创作的作品集《疑似风月》。 《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作者:扎西拉姆·多多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手就在你手里不舍不弃来我的怀里或者让我住进你的心里默然相爱寂静欢喜 原版: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相爱 寂静欢喜 中英对照版: 你见,或者不见我, it does't matter if you see me or not, 我就在那里, i'm standing right there, 不悲不喜; with no emotion; 你念,或者不念我, it doesn't matter if you miss me or not, 情就在那里, the felling is right there, 不来不去; and it isn't going anywhere 你爱,或者不爱我, it doesn't matter if you love me or not, 爱就在那里, love is right there, 不增不减; and it is not going to change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5-04 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模板

编号:JY-HT-05730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模板The agreemen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模板 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法人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独家永久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完全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以下统称“转让作品”,词、曲内容详见附件1); 2、曲作者:身份证号: 词作者: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2)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加后期无限彩铃业务分成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元整(¥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彩铃业务分成:无线彩铃中所得收益,乙方按%的

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歌曲上线日期后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届满。 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网名只限在网络上发表作品时使用,甲方真实姓名则在除网络发表以外的制作唱片等方面使用)。 如因编曲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96893.html, 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李伟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6期 【摘要】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 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特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运作程序,先将设计构想运用绘画手段以直观的形象表达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剪裁方法和缝制工艺,使设计构想有序地成型为产品的过程。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装设计图和服装两个部分组成。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一、服装设计受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个人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因此,在处理关于服装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时,首先应该确定的是权利客体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于服装作品能否受到保护,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完全不保护服装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作品及创作的解释,当服装作品具备了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三个条件时,即可成为著作权客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服装设计图,这是指导服装剪裁的设计图案,包括轮廓走向、尺寸角度等,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是图形作品。然而,对于服装设计成衣以及最终标准化工业生产产出的成衣,是否应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即使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分歧应当判断服装设计是否属于作品的领域。作品一般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如在胡三三诉裘海索等案件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明确承认了当事人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96893.html,/s/blog_475b6ef801000c9b.html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淑贤,女,时年63岁,爱新觉罗·溥仪的遗孀,时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 被告:李文达,男,时年72岁,公安部离休干部,1993年11月5日去世。 被告:王莹,女,离休干部。 被告:李金酉,男,深圳市某机关干部。 被告:李金河,男,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博士后。 被告:李海,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机械工程系博士生。 一审案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092号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知中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号:(88)民他字第2号 [案情] 一、起诉与答辩: 1987年6月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挽回影响、赔偿损失。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纠纷已经国家版权局处理为由,不予受理。 李淑贤遂于1987年1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申诉。1988年1月郑天翔院长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审查处理,并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称:“《我的前半生》一书的版权归属问题,国家版权局早在1985年11月就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也通知了当事人,有关部门也已按此处理意见执行。如法院立案审理李淑贤的起诉,即意味着《我的前半生》一书的版权尚未确定,国家版权局的处理决定无效。这就必然会涉及我方与海外签订的根据《我的前半生》一书内容改编的电影、电视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导致我方遭受损失。据此,我院同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处理意见,经过研究,于1988年8月电话答复:“此案原告是以两被告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以版权管理机关已提出过处理意见而法院就可以不予受理,理由并不充足。因此,此案还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再督促下,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5日受理了此案。李文达应诉答辩称:李文达对此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该书的合作作者之一;该书著作权应属溥仪和李文达共有。1990年2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事实和纠纷发生的起因: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1960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中央领导同志阅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帮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公安部领导及部属的群众出版社领导选定了李文达具体完成这一任务。拟修改书稿及由李文达具体帮助做此工作均争得了溥仪的同意。 1960年4月至5月间,李文达在香山饭店为溥仪整理修改稿件。在附近工作的溥仪每

服装成衣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为了捍卫自身付出的辛勤劳动,一些服装品牌商、服装设计师纷纷拿起著作权这一武器进行维权。但是对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那么,服装设计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如果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著作权是通常用来保护服装样式的权利类别,服装样式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通过以上两则代表性案例,可以梳理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做法。 成衣美术作品应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服装成衣的性质,我国的司法实践将服装成衣纳入美术作品范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造型艺术作品只能是为了观赏而存在,不能具有使用价值。美术作品应当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实用美术作品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交集。服装成衣以其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外在形态,呈现出艺术美感与独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属于实用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服装成衣。至于服装成衣的艺术美感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需交由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 服装成衣既体现实用性,又体现艺术性。但是只有那些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独立的服装成衣,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换言之,服装成衣要想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是其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案例二中的涉案成衣之所以没有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因为系争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出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其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系争服装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而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见与不见英文版

见与不见英文版 你见,或者不见我 It’s doesn’t matter if you see me or not 我就在那里 I am standing right there 不悲不喜 With no emotion 你念,或者不念我 It’s doesn’t matter if you miss me or not 情就在那里 The feeling is right there 不来不去 And it isn’t going anywhere 你爱或者不爱我 It’s doesn’t matt er if you love me or not 爱就在那里 Love is right there 不增不减 It is not going to change 你跟,或者不跟我 It’s doesn’t matter if you are with me or not 我的手就在你的手里 My hand is in your hand 不舍不弃 And I am not going to let go 来我怀里 Let me embrace you 或者 or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Let me live in your heart to entirely 默然相爱 Silence Love 寂静喜欢 Calmness Joy

Your life story is an expression of who you are; the words you choose to use shape this story. Your words create the essence of your inner culture and the core of your identity and destiny. 你的生活故事就是你是谁的真实表现;你选择使用的词汇塑造了你的故事,你的词汇创造了你内在文化的本质和你身份与命运的核心。 Your ability to write a happy life story on your language. It is your inner and outer verbal expression that makes your joy possible and that infuses your life with purpose, meaning and vitality. 你能否写出一个快乐的生活故事取决于你的语言。你内在和外在的言语表达使你变得欢乐,而且将目标、意义、生命力注入你的生活。 So today I challenge you to say… 所以今天我希望你说…… 1. “I have a choice.” “我可以选择。” It is not your talents or abilities, but your choices that ultimately decide your fate. You ARE your choices. 你的命运不是由你的天赋或是能力决定的,而是由你的选择决定了你最终的命运。你就是你的选择。 Until you can look at yourself in the mirror and honestly say, “I have a choice. I am here now because of the choices I’ve made in the past,” you will never be able to say, “I choose differently.” 直到你能看着镜子中的自己然后诚实地说,“我可以选择,我现在能变成这样是因为我过去做的那些选择,”你才可能有资格说:“我还有不同的选择。” 2. “Let’s get started!” “我们开始吧!”

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董世连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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