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成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学会识别和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构成产品外观设计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权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专利保护。
2、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3、相同或近似: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
4、混淆可能性: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如何识别产品外观设计侵权1、进行外观设计特征的对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注意观察整体轮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细节特征等。
2、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观察习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他们在正常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种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
3、借助专业工具和技术可以利用图像分析软件、三维建模等工具,对产品外观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4、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了解以往类似的侵权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当前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完全抄袭直接复制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做任何改动。
2、局部修改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进行部分修改,如改变颜色、增减某些细节等,但整体上仍与专利产品相似。
3、模仿创意借鉴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虽然在具体形状和图案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效果相近。
四、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措施1、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时尚产业的蓬勃发展,服装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服装品牌纷纷遭遇了侵权事件,下面列举了一些符合标题内容的案例。
1. Zara与独立设计师的侵权纠纷2016年,西班牙时尚品牌Zara被指控抄袭了独立设计师Tuesday Bassen的作品。
Bassen发现Zara的服装设计与她的原创设计相似度极高,于是向Zara提起了侵权诉讼。
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2. H&M被指控侵犯摄影师的版权2018年,瑞典快时尚品牌H&M因在其商品中使用了摄影师格雷格·阿尔巴的照片而遭到起诉。
阿尔巴指控H&M未经其授权使用了他的照片,并要求赔偿。
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品牌使用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
3. Supreme与Barbara Kruger的商标纠纷Supreme是一家美国潮牌,以其红白字体标志著名。
然而,2013年,艺术家Barbara Kruger指控Supreme抄袭了她的标志性风格,将其红白字体标志应用于服装和配件上。
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艺术作品保护和品牌原创性的争议。
4. adidas与PUMA的商标侵权纠纷adidas和PUMA是两个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它们之间的商标纠纷历史悠久。
1970年代,两家公司因为商标设计的相似而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的关注。
5. Louis Vuitton与模仿品的打假行动作为奢侈品行业的巨头,Louis Vuitton经常成为假冒产品的目标。
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Louis Vuitton积极参与打假行动,与执法部门合作,打击假冒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这一案例展示了奢侈品品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6. Chanel与高仿品的侵权行为Chanel是一家享有盛名的法国奢侈品牌,但其产品也常被高仿品仿冒。
浅谈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

浅谈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浅谈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服装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二、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1. 商标保护1.1 商标的注册流程与要求1.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1.3 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与应对措施2. 设计保护2.1 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与程序2.2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2.3 设计权的侵权行为与应对措施3. 版权保护3.1 服装作品的著作权申请与保护 3.2 版权的保护期限与维权措施3.3 版权侵权的鉴定与应对策略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1.1 提升品牌形象与价值1.2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1.3 保障技术创新与持续发展2. 挑战2.1 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2.2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的增加2.3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执行难题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案例1. 内部管理措施1.1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1.2 加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3 防范泄密风险2. 法律维权措施2.1 侵权认定与维权主体2.2 知识产权维权的程序与策略2.3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分析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 国际主要公约与公约参预国1.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PS)1.2 《巴黎公约》1.3 《伯尔尼公约》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与经验2.1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2.2 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2.3 亚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六、结论在当前服装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加强国际合作,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并在全球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七、参考附件1.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样本2. 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图3. 相关法律法规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商标是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形式,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标题: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案例:优衣库抄袭刘畅设计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7月,优衣库(Uniqlo)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快时尚品牌,推出了一款名为“黑色高领毛衣”的产品。
然而,此款毛衣的设计与中国设计师刘畅在2007年发布的作品《处方箋》极为相似。
事件经过:- 2007年:刘畅设计并发布了一款女装毛衣,《处方箋》。
此设计以黑色为主,采用高领和宽松的设计,寓意着通过衣着来达到内心渴求的自在与平衡。
- 2010年:优衣库推出了一款产品,名为“黑色高领毛衣”(以下简称“侵权产品”),与刘畅的作品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刘畅的设计权益。
- 2011年:刘畅获悉侵权产品的发布后,与其律师团队联系并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2013年: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优衣库侵犯了刘畅的设计权益,并判决优衣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刘畅损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刘畅在2007年设计的《处方箋》作品,属于其个人的原创设计,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刘畅的许可,在未付任何费用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抄袭刘畅的设计,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的法律,刘畅作为原创设计师,享有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损失等。
返还义务:考虑到优衣库利用了刘畅的设计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得利,法律需要迫使优衣库归还这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义务的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实现著作权持有人的合理权益。
刘畅因优衣库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返还义务将有助于使她恢复原有的利益。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设计师来说非常重要。
在此案例中,尽管刘畅的设计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原创性,即便未进行注册,其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优衣库在推出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对刘畅的设计进行审查或获得其许可,这是一种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法律侵权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法律侵权纠纷。
原告甲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合法经销商,被告乙未经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与原告甲销售的同款服装,且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计算?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情况原告甲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服装销售公司,拥有某知名品牌服装的独家销售权。
原告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该品牌服装的商标使用权和著作权。
(二)被告乙情况被告乙系一家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未经原告甲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与原告甲销售的同款服装,且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
(三)侵权事实1. 被告乙销售的服装与原告甲销售的服装在商标、款式、颜色等方面完全一致。
2. 被告乙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甲的商标标识,未注明商标来源。
3. 被告乙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甲的著作权作品,包括服装的图案、设计等。
三、法律分析(一)商标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乙销售的服装与原告甲销售的服装在商标、款式、颜色等方面完全一致,且使用了原告甲的商标标识,故被告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乙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甲的著作权作品,包括服装的图案、设计等,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故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判决被告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启示本案警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论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服 装就 有 3 .3万 件 、仿 制美 国 N A的运 动服 出 口的 就有 1 B ,5万套 。一 个 企业 或 者 一个 名设 计 师一 旦 开品 牌发 布会 或 流行 趋势 发 布会 ,其 服 装作 品有 很 多未 获得 许 可便 被 传媒 录 制 、传 播 ,侵 占 了企业 或 设 计师 的 占有权 。凡此种 种 ,说 明 我 国服装 行 业 的知识 产权 意识 太 淡 薄 了。
了 调查 ,日本在 我 国 的 35 26家企 业 ,竟有 5 %的企 业 家受假 冒产 品的损 害 ,其 中销 售 损失 1 日 以上 4 亿 元
的企业 高 达 4 % 。盗用 名牌 商标 ,法 国鳄 鱼 是 一个 响亮 的 牌 子 ,法 国 Ies 2 _ ot 司 期 望 在 我 国 服装 市 场 , e公 a 上 ,再 用几 年 的努 力 ,到 2 1 0 0年成 为 全球 最 大 的市 场 ,但 是 目前 中 国市 场 上 和 L es aot 相 同商标 绣 样 e有 的产 品就 有 4 0多 种 ,有 香港 鳄 鱼 、新加 坡 鳄鱼 、上 海 鳄鱼 、广 东鳄 鱼 、浙 江鳄 鱼 等等 ,而且 这些 商 标 大 多没有 注 册 ,均 属盗用 。在 服装 款式 上 ,许 多设 计 师缺 乏 独立 创 意 款式 、花形 、图 案 的本 领 ,以拿来 主
的侵 权行 为 特别 严 重 。从 人 们 的观 念看 ,一直 认 为 “ 装 产 品 无 专 利 ” 服 ;服装 就 是 时 尚 ,时 尚就 是 要 让
人们 模仿 ;服装 是 高利 润行 业 ,等 别人 盗你 版 的时 候 ,你 的钱 可 能 已经 赚 得 差不 多 了 ;服 装 款式 变 化 很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1. 整体观察很重要呀!比如说两个手机,你得从整体上看看是不是长得特别像,就像双胞胎一样。
2. 是否容易引起混淆也得考虑呢!如果一个产品和另一个太相似了,让人一下子分不清,那这很可能就是侵权啦。
就好比把李逵和李鬼放一起,不仔细看还真以为是同一个人呢!
3. 细节特征不能忽视呀!像某个产品上独特的花纹,要是另一个也有,这可不是巧合哟。
比如说两款包包上都有一模一样的小花朵装饰。
4. 设计风格一致也要小心哦!如果都是那种很特别的酷炫风格,那也许就有问题呢。
就像都走的是嘻哈风的服装。
5. 功能对应的设计是不是一样呢!假如同样功能的产品,设计也几乎一样,那可不对哦。
就好像两个同样是削皮器,形状啥的都差不多。
6. 色彩搭配相同也值得留意呀!一个产品是红黑搭配,另一个也是,这难道不奇怪吗?好比两只笔都是红黑相间的颜色。
7. 消费者的感受也很关键呢!如果消费者很容易认错,那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啦。
就像大家容易把这两个长得像的饮料弄混。
8. 在先设计的比较很重要哇!和之前已经有的设计对比对比,是不是太像了呢。
比如新出的一款玩具和以前的一款特别像。
9. 行业惯例也得参考呢!在这个行业里一般是怎样的设计,如果超出常规的相似,那可不行哦。
就像在某个特定领域中,独特的设计被模仿得很厉害。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这些方面都得仔细考虑,一个都不能马虎,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侵权,保护好知识产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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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发表时间:2009-08-25T10:18:00.93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5期供稿作者:李明茹(东方博运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导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
摘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关键词:时装;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
我国著作权采完成主义,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不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因此在时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分为两个步骤分析:
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不属于作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没有权利,诉也就不可能存在。
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将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通过提出权属抗辩,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
原告所主张的到底是否属于“作品”,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原告独创性的把握。
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具有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
著作权对智力创作成果个性的保护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由于个性是能够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度。
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对此问题,笔者根据作品复制前后其载体的变化状况,将复制分为以下几种进行分析:①从平面到平面—即对时装设计图的复制。
将平面设计图以平面的形式复制,无论是印在纸上,如在服饰之类的书中,介绍某款时装如何制作,而附上效果图和裁剪图,还是印在纺织品上,如时装画由于极具美感,被平面的印制在手袋、服装上面作为装饰;无论是以图书形式发行,还是以工业品形式制造,本质上仍然是平面复制,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②从立体到平面—即从时装效果图到时装裁剪图。
前文讲过,时装效果图是时装立体效果的表现,从时装效果图道裁剪图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普通的依样画葫芦。
一方面,版型设计师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要对五花八门的款式效果图认真研究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根据市场调查研究及对消费者的全面了解,将流行因素融入其中,以人物着装的绘画形式表达的结果。
设计师把效果图中着装人物的体型和身高加以美化和拉长,而且有静态、动态、正侧面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较为具体,款式一目了然,有的则概括成几条线。
因此,无论是参照效果图设计制版,还是打版师的自创式样制版,都是加入了打版师的自我理解,含有脑力劳动成分,体现了打版师一定的创作思想成分。
③从平面到立体—即从时装裁剪图到时装。
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时装行业还是在理论界都是非常模糊的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法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对按设计图、施工图而产生的作品是不是一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去人们的认识不一,美国就否认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
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显然,该公约对“复制”采取了广义的规定。
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瓷盘上复制绘画作品,都是复制。
这方面的案例还有:日本某公司于 1996 年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并在中国多次播放。
1997年7月,上海某购物中心的“天美时”闹钟的外观造型于“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部分相同。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作品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行为,但在研究“复制”的范围时,对于这一规定理应予以考虑。
可见,上述几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种不属于,第三种需要分析创作空间的大小。
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并非只要是独立创作,就当然具有著作权。
法律并不禁止在创作时参考、借鉴已有的作品。
但是这种参考、借鉴不能达到抄袭的程度。
如果只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或者是非实质性的改变,则因其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具有独创性。
对于一件时装作品来说,在造型、式样、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创作已超出了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应判定为侵犯在先作品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刘洪.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分析“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J].著作权,2001,(2). [2]刘宇晖,郑友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著作权,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