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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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性要求6.其他规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客车中心以及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适用范围: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应分别试验; - 由于装车特性的检验尚未进行,暂不允许用GB17691或GB14762标准相关检验替代本检验项目; -停止了气体燃料国三的申报。 -主要变化: a.催化器、颗粒物捕集器 容积统一改为体积; b.新增载体尺寸、载体和涂层生产企业; c .对柴油EGR新增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
4.8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明确了改装车关于上述整车性能试验项目与原二类底盘或整车之间的视同关系; - 改装后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应在原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范围内; - 改装后的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如超出原二类底盘的最大总质量或轴荷,二类底盘应重新申报。 - 新增了油耗和限速装置的条件。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解析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解析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 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 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公告的标准简介

公告的标准简介

汽改部 技术科
2014年,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 1”特别重大道 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汽改部 技术科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 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 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 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核查了4辆危化品 罐式汽车列车,在生产一致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半 挂车ABS、尾灯与《公告》备案不一致。其中有2辆罐式半挂车的 罐体存在重大问题,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这 也是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起因之一。 2014年7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 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汽改部 技术科
4.1.3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
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 (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 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 (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 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 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 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 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 “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 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 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 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 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 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中国专用车国家标准

中国专用车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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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1.15 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标 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 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 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 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 1.16 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 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 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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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本标准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特定结构的统一规定和型式认证规定》 (R105)中有关技术要求方面的条款(不包括认证程序方面的内容),部分条款还参考了《危险物品 道路国际运输欧洲协定》(ADR)的有关内容。
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运输危险货物的N类和O类车辆及由N类车辆和一辆O类车辆组成的列车 2、术语和定义 危险货物:按GB6944分类,并在GB12268中列名的危险货物 3、要求 电气装置 防火 限速器 挂车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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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一)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一)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1. 背景介绍在中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准入审查是保障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 企业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注册资本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及高效的运营团队。

3. 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关键零部件必须满足相应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

•产品的性能指标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必须达到国家要求。

4. 质量控制要求•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检验、测试等各工序的控制。

•对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检测。

•实施跟踪体系,及时处理质量异议和投诉。

•及时修正和改进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5. 审查程序要求•企业申请准入审查前需提前准备所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如果审查不通过,需说明理由并告知后续处理程序。

•审查通过后,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准入资格证书。

6. 相关案例解释企业资质要求例如,某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准入审查时,需要提交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并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场所及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产品技术要求以某品牌小型汽车为例,其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小型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小型汽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相关技术规范。

同时,该车的关键零部件如发动机、制动系统等也需通过相应的国家强制性认证。

质量控制要求某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生产车辆过程中,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每个生产工序都进行严格控制。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商也需要经过严格筛选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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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 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 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1.10目前符合规定的室外电磁骚扰检验开阔场地有: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山区(距离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约46km ,位于X004公路(刘干路)8km 处)。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2.1货箱栏板高度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其中,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 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 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1.0900+⨯⨯货箱内部宽度(米)货箱内部长度(米)载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2.2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3) 对粉粒物料自卸车按自卸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2.3罐式汽车2.3.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

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

4)对于下灰车产品, 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千克/立方米,半挂车≥1200千克/立方米。

5)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3.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注: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 6420《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2.5 轮胎的使用和评价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

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2.6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和自卸汽车2.6.1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2.6.2 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蓬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

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

瓶装饮料运输车货箱两侧应为软帘结构且内部有隔栏。

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

棚式车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顶部为活动顶棚结构,顶棚应能与车顶固定。

2.6.3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

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

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

2.7车辆运输挂车2.7.1乘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乘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乘用车”;2)具有双层承载结构;3)总质量不大于20t4)列车车长不超过16.5m;5)轮胎数不大于6个。

2.7.2商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2)车长不超过16.0m,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3)轮胎规格不超过235/75R17.5(或7.00-15)。

2.8粉粒物料自卸车粉粒物料自卸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箱的结构应为长方形罐体,具有液压后倾斜举升机构;2)采用翻转式后盖;3)采用左右两侧全开式上盖,罐体内应设有清理余料的刮板装置;4)上盖开闭、后盖开闭及锁紧、刮板移动均采用液压控制;5)核算栏板或罐体容积时介质密度应不小于700kg/立方米。

2.9低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线轴结构的具体技术要求为:a.应采用双胎结构;b.车轴与车架应刚性连接,无悬架结构;c.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且在《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检修工作状态照片。

d.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 kg(一线两轴)和24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 kg (一线两轴)和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2.10随车起重运输车2.10.1在《公告》“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2.10.2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相邻吨位(GB783-1987)的随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2.10.3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

2.11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2.11.1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2.11.2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2.11.3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

2.11.4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11.5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2.11.6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2.11.7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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