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其中,正极材料制造包括前驱体、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制造,以及以前驱体、锂盐等为原料进行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镒酸锂等正极材料制造,不包括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负极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
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电池制造384、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行业中的锂离子电池及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新建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原辅材料性质、工艺流程情况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设施,依据废气特征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锂离子电池涂布、极片烘烤工序应配备N-甲基此咯烷酮(NMP)回收装置,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或燃烧等装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要求。
正极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雾、磷酸雾排放的应配备吸收、洗涤装置。
以锂辉石、锂云母、锂渣等为原料进行焙烧生产锂盐及其他中间产品的,焙烧烟气净化装置应具备去除氟化物(锂云母类)、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烧等工序还应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水泥制造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石灰石开采(与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置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宜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2年版)

年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的火力发电4411 和热电联产4412。
其他工业行业配套建设的自备火力发电(含热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热电联产项目还应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方案,明确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等小锅炉。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能源、电力建设发展、热电联产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条新建、扩建煤电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供电煤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单位发电量水耗、废水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
具备条件的火电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
位于缺水地区的,优先采用空冷节水技术。
第五条项目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等废气治理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治理设施旁路烟道,其中新建燃煤发电(含热电)机组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范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项目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煤场、灰场等应采取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场)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要求。
环保约束条件较严格的区域或环境空气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地区,优先设置封闭煤场、封闭筒仓等封闭储煤设施。
粉煤灰、石灰石粉等物料应采用厂内封闭储存、密闭输送转移方式;煤炭等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厂区内及短途接驳优先采用国六阶段标准的运输工具及新能源车辆、封闭皮带通廊、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环评审批阶段涉及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有一些原则必须要遵循和考虑到。
本文将探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基础。
环评审批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规对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评审批机构能够在审批过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环评审批的原则之一。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确保评估和控制环境影响的程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估程序应该是科学的,依据充分的数据和研究结果进行。
控制措施应该是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只有遵循合理和科学的原则,环评审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重要原则之一。
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的过程能够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公众可以在环评公示期内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环评审批机构的工作。
公众参与的过程需要开放、透明和公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
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审批的指导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需求,又要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只有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让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真正发挥作用。
在进行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2—
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
收集的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废石等固体废物立足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 和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 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 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 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 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减少废水外排量。
—5—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 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 目除外。
环评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审批机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条件如下: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申报材料1、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三份);
3、申请报告;
4、专家咨询意见(按项目要求);
5、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规划部门意见、建设建设项目的公众征询意见等(可在报告书中载明)。
审批程序: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第一阶段,程序为: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签发人核准签审批期限:(分三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后6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收费情况:无
监督措施:内部监督实现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部监督:环评审批公示制度,审批结果通过珠江环境报,广州市环境保护网站,广州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子项公示。
信息来源环保英才网:/。
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

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采选项目建设,促进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我省矿山采选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如下。
一、总体要求: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行业准入条件、河南省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及规划环评、国家和河南省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该原则适用于我省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采选建设项目(含独立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执行原环境保护部《煤炭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建设矿山采选项目。
在卢氏等县建设矿山采选项目还应符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要求。
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矿山开采范围、工业场地、废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等应明确拐点坐标,井筒应说明中心坐标。
鼓励采选一体化项目建设,独立矿山项目需有稳定可靠的矿石去向。
矿石、废石、尾矿应尽量采用皮带廊道及管道输送,运矿专用线路应尽量避开学校、医院、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五、防护距离要求:结合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感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设、闸坝闸站建设、岸线治理、水系连通、蓄(滞)洪区建设、排涝治理等(引调水、防洪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除外)。
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
工程涉及岸线调整(治导线变化)、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占用河湖滩地等建设内容的,充分论证了方案环境可行性,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最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第四条项目实施改变水动力条件或水文过程且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科学调度、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
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相关区域不会出现显著的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等次生环境问题。
第五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及“三场”等重要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恢复鱼类洄游通道、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坡、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区域特有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河湖生态缓冲带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运行方案、生态修复等措施。
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原位防护、移栽等措施。
对陆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救护、迁徙廊道构建、生境再造等措施。
对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优化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湿地以及陆生动植物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区域景观相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12—
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扬尘、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
其中,涉水施工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取水口并可能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施工方案优化、污染物控制等措施;涉水施工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及其重要生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施工方案优化、控制施工噪声等措施;针对清淤、疏浚等产生的淤泥,提出了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置或综合利用方案。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敏感保护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项目移民安置的选址和建设方式具有环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态保护、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针对蓄滞洪区的环境污染、新增占地涉及污染场地等,提出了环境管理对策建议。
第九条项目存在河湖水质污染、富营养化或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必要的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条改、扩建项目在全面梳理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一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水环境、生态等环
—13—
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设计、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