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第3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9月份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工矿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企业根据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实施的定期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的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工业污染源定期监测,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第六条工业污染源监测范围,包括对工业废水、废气(含粉尘、烟尘)、物理污染(工业噪声、振动、辐射、电磁波等)和有害固体废弃物的监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净化效率的监测。
第七条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频次为工业废水2-4次,废气、物理污染、固体废弃物和净化设施效率1-2次;定期监测不得低于上述频次。
一般工业污染源监测可参照上述频次进行。
第八条排污企业单位及其监测机构的职责:按照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年度频次及每次的频率,组织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和净化设施效率进行定期监测。
本企业设有环境监测机构并通过资质审查的,由其监测机构承担;未设有监测机构的,或虽设有监测机构但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委托其他通过资质审查的监测机构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4号2010年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6]4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6]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be99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0.png)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6]4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自去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发生以来,一些地区又相继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系列通知,要加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全面清理经过多年的努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我国近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征十分明显,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
各地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排查。
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和污染监督监测等数据,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单应上报省环保局工业处备案),进行重点监控,分类管理。
二、强化监督,严格管理(一)加强基础各市(州)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尤其是化工、冶金、医药、印染等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从原料、燃料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到排放全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规律,做到家底清、情况明。
(二)加强巡查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周巡查制;一般污染源至少每两周一次,采取明查暗访、白天与夜间、正常工作日与节假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中之重和对饮用水源以及对居民居住区空气可能有威胁的企业,更要加大巡查力度。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建成科学、统一、高效、权威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准确掌握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基本要求,以“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川环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4〕8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并已经第6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牵头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要求,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将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提出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如期、按时完成。
二、落实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协作。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方法,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叶扬陈晓涛联系电话:************(传真) 80589057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和《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3〕133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
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川环办发〔2017〕104 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7〕104 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2016年,各地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随机抽查方案,将16661家污染源和1956名执法人员纳入动态信息库,完成执法任务11919家次,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404个,信息公开7462批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同时也还存在推进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广、抽查质量不高、发现并查处问题率低(全省为3.4%,全国为6.4%)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全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环办环监函〔2017〕52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展抽查领域,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除投诉举报、事故调查等案件查处工作外,各地不仅要在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事项中,同时也要在行业执法检查、区域执法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事项中,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现环境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二、全面认真梳理,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地要在深入总结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拓展信息渠道,及时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排查、信访举报等发现的污染源纳入监管范围,动态更新污染源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污染源信息完整度,确保对辖区内污染源实现监管全覆盖。
同时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率,及时补充完善人员信息,确保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第3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9月份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第3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9月份企业自行监测
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
(川环办发〔2016〕14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污染源监测信息的公开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及《2016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6年四川省环境监测方案》(川环发〔2016〕2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厅组织对各市(州)2016年第3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9月份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度和网络抽查,对信息公开结果进行了核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3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
根据“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信息调度管理系统”(简称“国家调度管理系统”)统计显示和网络抽查审核评定,2016年第3季度,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平均值为98.3%,公布率平均值为99.6%。
全省21个市(州)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均达到85%的考核要求,21个市(州)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除凉山州外均达到95%的考核要求。
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
二、9月份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
根据“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统计显示,2016年9月,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完成率平均值为92.4%,公布率平均值为95.9%。
较上月略有上升。
(各市(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存在问题和抽查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
(一)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遂宁、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市和阿坝、甘孜、凉山州等16个市(州)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达到90%以上,成都、德阳、内江、乐山、资阳等5个市介于70%&12316;90%之间。
(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凉山州等19个市(州)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0%以上;成都、乐山等2个市介于
80%&12316;90%之间。
(三)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与国家调度管理系统台账差异对比。
根据各市(州)国家调度管理系统填报统计结果显示,内江市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开的数据信息与国家调度系统的数据信息台账差异较大,其余市(州)基本保持一致。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善、不规范。
网络抽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自
行监测方案未公开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关环境监测的内容,其中:成都市海龙纸业有限公司、邛崃市中机建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锦利钒钬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德阳)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四川什邡拳王皮业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康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中内容缺失较多(详见附件2)。
(二)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一是部分企业未公开自行监测结果,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完整。
如:九寨沟县自来水厂、四川国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成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蒙阳奎江纸品有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四川美珠实业有限公司、新津县花源镇污水处理厂、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四川嘉田制版有限公司、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广汉市金达电镀厂、四川广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福纸品公司、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等。
二是部分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
成都市蜀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污水处理厂)、康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未落实前期通报中问题的整改。
(三)个别市(州)未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截止2016年10月31日,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仍未向我厅报送8月份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整改落实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市(州)环保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与执法会商机制,按照“双随机”要
求,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网络核查、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确保我省2016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附件:1.2016年第3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9月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2.2016年9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网络抽查发现的问题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附件1
2016年第3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9月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