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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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

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

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外管局叶海生处长

外管局叶海生处长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介绍
2014年3月 北京
2020/4/4
1
提要
一、外币资金池的关系图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三、外汇资金池政策沿革 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
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2020/4/4

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2020/4/4
3
不同资金池资金的划转属性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企业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通过一家委托银行 ,在多家企业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提高外汇资金 使用效率。
受托银行将资金池业务方案报分局一次性审批后 ,此后具体资金运营、划拨无需外汇局逐笔核准。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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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降低了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 槛。
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
属于同一境内主办 分属境内、外主办
企业
企业
内部资金划转
境外放款
内部资金划转
外债
2020/4/4
4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1、境外放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 款额度不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 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2020/4/4
10
政策制定原则与出发点: 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更好服务企业
外汇需求,简化操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主要业务: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2020/4/4
11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一家企业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向另外一家企 业拆放外汇资金,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无需外汇 局核准。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店铺把整理好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外管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从外管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称,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现通知如下: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

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

走出去战略概述

走出去战略概述

“走出去”战略概述2011年NO.2 研究与探讨作者:于晓矫磊“走出去”战略又称国际化经营战略,是指中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强国战略。

一、“走出去”战略构想的提出及其演进1979年8月,国务院提出“出国办企业”,第一次把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

由此开始尝试性的对外直接投资。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扩大出口,国家实行了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战略,《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出台,提出了支持我国企业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

2000年3月的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期间,“走出去”战略正式提出。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走出去”战略的最终明确,首次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并把它作为四大新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和“走出去”战略)之一。

“走出去”战略在“十一五”期间得到全面落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论述,标志着我国“走出去”、“引进来”的双向开放向纵深发展。

随后,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进一步简化各类审批手续,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符合国外市场需求的行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外并购,深化境外资源互利合作,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质量。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的成果“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在2003年以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截至2010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588亿美元。

其主要特点是:(一)对外直接投资地区和行业分布日趋广泛。

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分布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大部集中在亚洲。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

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

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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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

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

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九)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一)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2、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2、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4、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5、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申请(一)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由作为委托放款人的境内成员公司向其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开户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资格条件无误后,如接受其申请,应以受托银行身份与委托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放款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对“债权人”的各项要求对该项委托放款业务履行相应的操作、监管及报备等各项责任。

(二)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操作(一)跨国公司委托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借款的境内成员公司以及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后,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受托银行应当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附件1至附件4的格式和内容(在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最后一列补充“委托放款人”列,在附件4“贷款情况”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跨国公司境内委托外汇贷款的变动情况。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

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三)跨国公司申请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1、开户申请书;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开户核准件,银行凭以为放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限于经外汇局批准从放款人或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回收的放款资金本息以及境外控股母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支出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放款及向对应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划回资金。

(四)跨国公司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放款额度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五)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或放款并委托其境外成员公司以借款资金进一步投资运作的,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的境内成员企业应当为境外资金运作建立专门的会计分账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月编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八)跨国公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境内成员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五、监督管理(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根据辖内银行定期上报的报表,在《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国内外汇贷款”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按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审。

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年度5月末的该跨国公司前12个月各家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2、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3、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审计报告;4、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验资报告(如上一年度未发生验资事项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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