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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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立标准

幼儿园设立标准

幼儿园设立标准
标题:幼儿园设立标准
一、前言
为了确保幼儿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接受优质的教育,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幼儿园设立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综合的指导框架,以帮助幼儿园创建和发展成为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场地和设施
1. 场地:幼儿园应设在人口密集区或居住区附近,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园所建筑面积应满足一定规模,以适应幼儿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2. 设施:幼儿园应设有教室、活动室、午睡室、餐厅、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且设施要符合儿童的安全要求。

三、师资力量
1. 师资配置:每个班级应配备足够的教师和保育员,保证每个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2. 教师资格:所有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课程设置
1. 课程内容:课程设计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包括语言、科学、艺术、社会、健康等领域,注重培养孩子的全面发展。

2. 教学方法:采用游戏化教学,尊重儿童的个性差异,鼓励探索和创新。

五、安全管理
1. 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家园共育
1.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增进家园沟通,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

2. 定期反馈:定期向家长反馈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与家长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七、总结
以上是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标准,希望能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更新这些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育环境和需求。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办幼儿园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幼儿能够在安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得到全面的成长和发展。

以下是办幼儿园的标准要求。

首先,办幼儿园需要满足场地和设施的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宽敞明亮,空气流通良好,且安全无隐患。

设施应当齐全,包括教学用具、游戏设备、餐具等,保证幼儿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得到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办幼儿园需要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

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学和指导。

保育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护理技能和责任心,能够照顾幼儿的生活起居和健康成长。

另外,办幼儿园需要制定健全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教育教学计划应当符合幼儿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兴趣特点,能够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管理制度需要健全,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以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办幼儿园还需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家长是幼儿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最后,办幼儿园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团队建设能够提高教师和保育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教育质量的提升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能够持续提高。

总之,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

只有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够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希望所有的幼儿园都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办园,为幼儿的成长和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作为托管和教育幼儿的场所,具备一定的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标准,包括学校环境、师资力量、教育内容和管理制度等方面。

一、学校环境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对幼儿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标准:1.1 安全卫生: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安全设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内部应有安全通道,可疏散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同时,学校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

1.2 绿化环境:学校周围应该有充足的绿化,有足够的阳光和空气流通。

学校内部的庭院应有适宜的植物,可以提供幼儿进行自然观察和绿化教育的机会。

1.3 设备设施:学校应提供适应幼儿成长需要的设备和设施,如游戏器具、室内外活动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满足幼儿的学习和娱乐需求。

二、师资力量优秀的师资力量是一个幼儿园办园的重要保证。

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标准:2.1 教育背景:幼儿园教师应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培训经历,拥有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

2.2 专业能力:幼儿园教师应能够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够制定适合幼儿发展的教育计划,并进行有效的教学活动。

2.3 师德师风:幼儿园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以身作则,关心和爱护每一个幼儿,能够与幼儿及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三、教育内容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应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

以下是幼儿园教育内容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标准:3.1 健康教育:幼儿园应注重幼儿的身体健康教育,并提供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和合理的饮食结构。

同时,教育幼儿学习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3.2 语言教育:幼儿园应开展丰富多样的语言环境和语言活动,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3.3 认知教育:幼儿园应注重培养幼儿的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游戏和探索活动,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

3.4 艺术教育:幼儿园应开展各类艺术活动,培养幼儿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标准 (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9 1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权重得分自评复评认定政府职责(300分)教育地位(10分)1.教育摆位优先凸显。

在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动摇,切实保证教育发展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规划、优先投入、优先保障、优先安排;“五个纳入”,即: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城建和基建计划、纳入干部配备和编制调整计划(10分)教育规划(10分)2.教育规划科学前瞻。

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认真制定了以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要载体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创建省教育先进县(区),促进县域教育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扎实有效地得到落实(10分)教育管理(90分)1.完善落实领导与监督机制。

把教育发展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和办公会,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10分)2.按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了“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完善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健全“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高中段教育坚持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明确乡镇政府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教育职责,有效落实共管机制(20分)3.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和问责制度。

建立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人大、政协定期开展对教育工作情况的监督视察检查,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10分)4.建立政府对中小学校管理制度。

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

依法制定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增强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10分)5.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齐齐哈尔市幼儿园分类标准

齐齐哈尔市幼儿园分类标准

齐齐哈尔市幼儿园分类标准齐齐哈尔市教育局二O一一年四月齐齐哈尔市幼儿园分类标准一类幼儿园(一)园舍设备1、房舍建筑布局合理,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幼儿教育特点。

设有办公及辅助用房(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活动室(人均面积1.5m 2以上,左侧采光)、寝室(人均面积1m 2以上)、盥洗室、保健室(设隔离床)、室内儿童厕所、多功能室、多媒体室、音乐室、舞蹈室等。

2、室内宽敞明亮,通风、洁净、干爽。

有窗帘、沙窗、温湿度计,有供暖设备,室温适宜(取暖期在180左右)。

3、有标准的幼儿桌椅和单人床;每班有开放式玩具柜(架)、图书架、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衣帽柜、黑板、电钢琴(电子琴)、收录机、生物角等。

室内小型玩具人均6种以上,教师学习资料和幼儿读物人均分别为30册和15册以上。

4、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

5、室外有栅栏(围墙),户外活动场地生均5平方米以上。

院庭地面平坦、整洁、有花坛,布局合理,符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要求。

6、幼儿园有大门、园牌。

环境无污染、无噪音、安全、卫生,并做到美化、绿化、儿童化。

有砂水池、小饲养和小种植区。

7、全园至少2架钢琴,每班一台29英寸彩电,1台VCD ,1台投影仪,有条件的设10台以上计算机室,设一个教师计算机室(至少四台计算机);园长室和财务室各设一台计算机。

8、设有生活用房(标准化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及其它生活用房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淋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园舍建设标准、玩教具配备标准、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卫生保健器械配备标准、隔离室设备标准详见附表)。

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幼儿园所承担的教育责任和社会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办园标准不统一、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确保城市幼儿园的规范发展,提高办园水平,本文将从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入手,探讨如何建立规范化的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办园许可要求为规范城市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在办园前应符合一系列的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具体要求包括:1.注册资金和场地要求:幼儿园应具备合法注册资金,并拥有符合卫生、安全和教育要求的场地,包括室内教室、活动室、安全出口等。

2.师资力量要求: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员,教师应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保育员应接受过专业培训。

3.教育设施和资源要求:幼儿园应配置专业教育设施,如儿童桌椅、游戏器材、图书资料等,并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

三、教育教学要求城市幼儿园作为儿童教育的第一站,其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影响着孩子们的发展。

为确保办园质量的提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要求:1.教育目标和课程设置:幼儿园应明确教育目标,制定科学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和活动,并根据幼儿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改进。

2.教师专业化培训:幼儿园应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化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并能够因材施教。

3.家校合作机制: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加强对孩子全面发展的关注,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

四、卫生安全要求卫生安全是城市幼儿园办园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保障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幼儿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食品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给孩子们的食品安全卫生。

2.环境卫生保障:幼儿园应定期对教室、活动场所和卫生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儿童生活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安全事故防范: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标准(试行)

附件2: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标准( 试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审要点分值得分办园理念1. 办园理念体现科学的教育价值取向,立足本园实际,思想鲜明,富有个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终身教育的思想。

2. 体现幼儿园教育的服务功能,积极为社会、家长、幼儿提供服务。

20 分3. 目标制订程序民主规范,制定过程能体现调整性。

办园目标4. 目标标准符合幼儿园发展的实际需要,体现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明确清晰地描述幼儿园、幼儿、教师的发展方向。

既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又关注个体,注重差异,为每个幼儿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30 分办园 5. 目标描述有利于具体操作。

思想 6.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100 分依法办园7. 保教行为符合教育规律,无小学化倾向。

8. 不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违规收费;不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30 分9. 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无虐待、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的不良行为。

办园特色10. 发挥自身优势,突出特色内涵建设,形成较为鲜明、独特、稳定的办园风格。

11. 积极营造民主、和谐、进取的人文环境,形成良好的园本文化。

20 分组织机构12. 实行园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

13. 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14. 建立园务管理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5 分15. 建立切合本园实际、符合本园发展需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园务管理制度建设16. 坚持岗位责任制,园内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职责明确,分工科学合理,各部门协调配合,管理有序。

17. 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反馈及时,奖惩分明。

20 分200 18. 实现民主平等、科学有效的决策运行机制,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分19. 有园务计划及各部门工作计划(学期计划),并能体现过程性和调整性。

计划20. 计划中应具体描述工作内容、标准及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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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标准 (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七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规模(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

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班。

(三)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 20—25人;中班(4周岁) 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等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

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

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八)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师幼安全,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不少于1.5㎡。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生均不应低于1.5㎡。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的有关规定,从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二条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等。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尽量做到成套设置。

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一般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美工室、音乐室、亲子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隔离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

(四)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园舍建筑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8平方米。

表2-3-1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

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室、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等。

(二)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三)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十四条园舍用房面积(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

表2-3-2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1.平面利用系数K=0.6。

2.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

表2-3-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

表2-3-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十五条园舍建筑标准(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托班、小班用房宜在二层以下,中班、大班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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