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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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柬埔寨•【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96.07.1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两国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其他捐税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应在对等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两国之间货物、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将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外汇法令和规章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并在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所达成的交易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条例,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为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博览会和按照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条件在对方国家的领土上举办展览会提供便利。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举办展览所在国的法律办理。

第六条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有关商业交易的争议,缔约双方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其它协议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缔约双方应鼓励当事人通过两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

柬埔寨外汇管制政策了解

柬埔寨外汇管制政策了解

柬埔寨外汇管制政策柬埔寨对于外汇的管制体系相对较为开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外汇政策概览自由流通:柬埔寨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和柬埔寨瑞尔均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美元在柬埔寨的流通量占市场货币流通总量的85%以上,成为大部分大宗交易中的主要货币。

无外汇管制:柬埔寨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允许居民和非居民自由持有外汇,并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包括外汇的汇入和汇出。

二、具体管制措施居民外汇持有根据柬埔寨《外汇法》规定,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

居民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外汇业务,包括外汇的兑换、存款、取款等。

外汇账户开立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账户,个人也可开立外汇账户,并从此类账户向境外转账。

大额交易报告虽然外汇业务相对自由,但授权银行需对单笔转账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1万美元或10万美元,具体限额可能随时间调整)的交易进行报告。

这主要是出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考虑。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对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柬埔寨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政策。

例如,进出口收入需通过经授权的国内银行汇入或汇出,但总体流程较为简便。

对于非居民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收益、股息等,也允许自由转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投资收益、清算收益等,可依据柬埔寨投资法条款自由转账。

但对于非居民购买土地等涉及资产转移的行为,柬埔寨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非居民不能购买土地,但可以购买公寓。

三、监管机构与法规柬埔寨国家银行(NBC):作为柬埔寨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并监管整个银行体系。

外汇法规:包括《外汇法》、《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等,为外汇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发展趋势随着柬埔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外汇管制政策可能会继续保持开放态势,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促进国际贸易。

同时,柬埔寨政府也将继续加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确保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呈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法

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法

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法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那些符合本法规定的及创造专利合作条约的,并在柬埔寨王国注册而得到明专利证书的创造、模型及工业设计图案。

第二条:本法公布的目的:1、旨在对那些对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开发的鼓励,2、旨在对国内外投资经营等商业活动的推动和鼓励,3、旨在鼓励把科技成果引进柬埔寨王国并协调其商业活动以利于开展市场经济,4、旨在保护创造专利所有权,同时打击不法商业活动,对所有侵权行为进展法律制裁。

第二章:创造专利第一局部:可提供创造专利证书的创造第三条:本法所指的创造专利证书,是指能够对合法权利给予保护的创造专利证书。

本法所指的创造,是指创造者在某个科技领域解决具体问题时所表达出的新思维。

创造可以认为是对某种产品或生产流程的新发现,或者及某产品或某生产流程有关的某种新发现。

第四条:下述的创造不受本法对创造专利的保护:1、科学理论及数学运算方式的发现,2、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纯粹用于智力训练活动或娱乐消遣的设计方案、程式或方法,3、用于以手术或其他医治方式来为人或动物进展科学诊断等。

本法同样不适用于上述科学方法所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

4、在本法第一百三六条款中所列举的医药产品,5、依据生物学原理用于植物或动物繁殖中所产生非微型机体的植物或动物,6、某一植物种子的各种类型。

第五条:只有具备以下性质创造方可取得创造专利证书:1、创新的,2、有创新深度新颖别致的,3、可以在工业领域中推广应用的。

第六条:此项创造是指前所未有的,才能称为创新的。

所谓过去的发现,是指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众注册申请的日期、或注册申请优先期之前,已通过以具体图形或口头的传播,通过该项创造的演示或其他宣传途径而被人了解。

在本条款所阐述的法理中,对下述情形,不应视为众人所知:A、在注册申请期或注册申请优先期之前12个月内该项创造才为众人所知。

B、在申请书呈递过程中或由于申请者的代理人或第三者对申请者或申请者代理人的侵权造成对创造信息的泄露和传播。

柬埔寨公司法(中文版)

柬埔寨公司法(中文版)

商业企业法第1章 - 一般规定第1条:范围这个应用程序位于Camb odia王国的任何一个部分,以及任何关于生存的部分。

合伙企业包括全球合作和有限的合伙关系。

公司由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组成。

第2条:定义(1).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注册处处长”指根据该法令委任的Regi工程师商业规则和登记法。

(3). “注册办公室”是根据商业法和注册法制定的办公室。

(4). “子公司”是指由其他合伙企业控制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称为“母公司”(a) 在子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合伙企业至少拥有子公司的大部分权益。

(b) 就子公司而言,该公司至少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大部分。

第3条: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合伙企业或公司应继续在柬埔寨国王,一个重新设立的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人。

如果街道地址不同,合作伙伴或公司应向Reg istrar提交注册办公室的优先权,包括st reet addre ss,并在Cambia的Ki ngdom邮寄地址。

合伙人或公司应向登记官提交登记红色代理人的姓名。

注册代理人应具有合法的自然资格。

所有注册代理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公司接收官方文件和文件,包括来自法院的传票和传票。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变更生效后十五(15)个正式工作日内向Regi strar提交对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任何变更。

根据本法成立的任何公司均受柬埔寨王国法律管辖。

第4条:交付文件法律要求提供给任何合伙人或公司的任何描述的文件,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正常生活期间交付给所在地的公司,除非另一方方法由法律规定。

或者,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作伙伴;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伙人,或者如果是公司,则可以交付给董事。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无法进行交付,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应将注册服务商的记录中显示的合作伙伴或公司的最后一个知识发送给注册服务商。

交付给注册服务商应被视为交付给合伙企业或公司第5条:使用高棉人的名字合伙人或公司应在Khm er语言中显示其名称。

柬埔寨 商业企业法

柬埔寨 商业企业法

柬埔寨商业企业法概述柬埔寨商业企业法,是柬埔寨王国的商业法规,旨在为商业企业的设立、运营和解散提供法律框架。

该法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以促进商业发展和保护商业利益。

1. 企业设立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设立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注册和申请手续,包括获取企业名称、办理商业执照、注册商标等。

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股东数量和责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2. 企业运营柬埔寨商业企业法对企业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履行税务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3. 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柬埔寨商业企业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股东的责任。

股东在企业中享有经济利益分享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清偿债务和遵守企业章程等。

4. 企业合并和分立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条件。

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分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清偿。

5. 企业解散和清算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

当企业发生解散情况时,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

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并设立了争议解决机构。

当企业发生纠纷或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7. 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柬埔寨商业企业法允许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时,应遵守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8. 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柬埔寨商业企业法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可以依法通过注册商标、专利等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 年1 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外国人是指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以外的,在柬埔寨投资、居住的人,均称之为外国人。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三章第44条规定:只有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章第8条规定:只允许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所有权。

那么,外国人在柬埔寨怎样才能拥有土地、房产所有权呢?就目前政策而言,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拥有:途径一: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指来柬埔寨王国进行投资,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柬埔寨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被视为投资公司,简称CDC公司。

外国人取得投资公司资格后,可以申请加入柬埔寨国籍。

经内政部、总理府,报总理审批后,最后是国王签发王令批准加入柬国籍,获得柬国籍后就能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了。

途径二:与柬籍自然人合作注册公司。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章第9条规定:在柬注册公司、企业,并由柬籍自然人或法律认可的柬籍法人持有51%或以上股份的,可成为土地所有人。

在商业部注册这类公司、企业时,外国人持有49%的股份,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柬籍自然人可担任董事或公司股东会成员。

公司注册完毕后,可以用公司的名义购买房地产,属公司拥有的所有权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要经过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方能实施。

这样一来,公司的任何人就不能任意动公司的财产了。

然而,如果你在公司、企业的实际持股比例与注册股份比例不一致怎么办?那么你务必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作见证或公证。

律师会写一份完善的协议书,保护你的权益。

途径三:同柬埔寨公民联姻。

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柬籍自然人结婚,通过婚姻可以取得柬埔寨国籍。

但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与柬籍配偶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取得柬埔寨国籍后,就可以"柬埔寨女婿"或"柬埔寨媳妇"的身份购买房地产了。

以上三种,是外国人合法拥有柬埔寨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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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商业法》1995年5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

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济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寻找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的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轺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六条:如果商人的配偶,从事商业活动,并且已在不同的商业名册上注册,应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第一部份:名册的掌握和内容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叫做《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责任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份: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业的地点,呈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商人必须向秘书办公室交二份报告书,报告书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大拇指纹。

报告书必须按秘书提供给的样本书写,该报告书上应注明:1、商人的姓名和本身身份证号码。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字和代名。

3、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以及本身地址。

4、原国籍。

当当事人已有另外国籍,必须注明办理手续形式接受另外国籍的年月日。

5、商业内容。

6、营业的地址和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商业基金会总行或分行的地址。

7、总行商业标志和当事人的签字样本以及印章样本。

8、负责申请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证。

9、以前在其他商业法庭,申请注册者和现在的商业活动总行的地址。

10、申请者的自愿声明书中要注明从未在商业活动中被惩罚。

11、在必要的情况下,某些项目和某些商业内容必须得到批准,并且发给批准书。

秘书必须把报告书抄录在商业名册中,而且把二份报告书中的一份交给申请注册者,并且在下面注明“已抄录在名册中”。

第十五条:以下的几种情况,必须登记在商业名册上:1、所有与上述条文中允许在商业名册中注册的情况任何有关的改变2、法庭与法官的判决书——决定允许商人夫妻离婚。

3、进行营业的发明证书和商人使用的生产标志或商标。

4、法庭与法官判决书所委任的辅助商人的赞助委员会或禁止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庭与法官判决书,以及禁止出口的法庭与法官判决书。

5、为了进行营业而把贵重财产抵押的证书。

6、宣布破产的法庭判决和按照法庭的办法清盘。

7、转让商业基金。

第十六条:登记上述分类材料是商人的直接责任。

但若发生第十五条、第2、4和6点情况,商业法庭秘书和发出判决书的法庭可以在商人登记的商业名册上登记以作为法令。

第三部份:在柬埔寨王国有固定办事处的公司第十七条:所有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无论这些公司成立形式、期限,以及性质如何。

注册工作必须由管理人在成立公司的月内和展开商业活动之前十五天内进行。

申请注册者必须向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提供二份由申请者本人签署的公司办事处所在地的报告书,同时还要有公司的章程存档。

由秘书提供的报告书样本上必须注明:1、股东的名字和代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家庭状况和国籍。

2、公司的标志。

3、公司的营业内容。

4、公司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固定办事处、分公司和代理处的地址。

5、被授权管理、处理和代表代司签字的股东或第三者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

6、公司资本、资本来源,如果是股份公司,必须注明由公司股东提供的金钱或有价值的物资。

7、公司成立和结业的年月日。

8、公司规模。

9、本条文第五点所注明的股东或第三者的签名样本和公司印章样本。

10、由银行发出的存放资金证明书。

11、申请者自愿发表声明证实,从未在商业活动中犯罪,以及犯民事罪或刑事罪。

第十八条:必须在商业名册上登记如下情况:1、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改变和原因。

2、在公司期限内被委任的主任或管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

3、宣布进行营业的发明证书和公司使用的产品标志。

4、宣布公司解散的法庭判决书。

5、宣布公司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法庭判决书。

第四部份:只有分公司或代理处在柬埔寨王国的外国公司第十九条:所有在柬埔寨王国只有分公司或代理处的外国贸易公司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必须按本法第十七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必须按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把分公司和代理处所发生的变化和改变情况,登记在商业名册上。

第五部份:总条文第二十一条:报告书必须书写两份,由申请者或委托人呈送存放。

在此情况下,必须把授权书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如果报告书由申请者自己呈送,秘书必须认真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

如果报告书由委托人拿去存放,秘书应该要求老板的签名或拇指纹,如果老板不懂得签名,必须要求出示申请者的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法律所规定的分类材料,必须用文字写在报告书上,书写清楚,不节简、不涂改、不增加内容。

在文件边缘上增加词句,必须签名证明,而且所增加的词句数目和擦去的词句数目,应计数和注明。

第二十四条:已进行营业和已宣布发明书及产品标志必须存档,而且注明有关部门发出的存档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秘书必须校正自己所负责的法令的执行情况,应在报告书上注明:1、商业法庭的地址和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

2、报告书的编号必须按存放次序的先后编列。

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必须重新编号。

3、按商人活动形式在分类名册表登记的认记编号将在以后通知。

如果写报告书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消息,以便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可获特别允许延长十五天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当秘书收到了书面报告书和所有存档文件,秘书将给一张注册证明书,上有商业注册编号。

从开始发出那一天算起,该证书在一个月内具有临时性质。

在该期限内,商业法庭秘书如果发现报告书内不真实,可以反对登记工作,并且把登记在商业名册上的记认编号取消。

已了解各种原委但仍提供假证明书的秘书,必须接受法律惩罚。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登记号码后才交的报告书,必须抄录原来报告书的号码和登记号码时,所提供的分类名册号码。

第二十八条:当任何一位商人停止从事商业活动或在尚未转让自己的商业资金时死亡,或某间公司被解散时,必须将该商人或那间公司的名字从商业名册中取消。

如果商人或接受遗产或清理帐目者没有申请取消名字,在商业名册上取消名字的工作,必须根据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的判决书决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秘书发给自己在商业名册上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

如果在商业名册上没有“支出”登记,秘书应发未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

由于疏忽或不同意发出证明书,则从开始申请那天算起一周内,秘书将被按纪惩罚,并作精神赔偿。

在秘书所发给的复印本上,不应注明后来有作修改的“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判决书。

复印本上也不应注明虽然已经发出禁令但后来有作修改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和委任辅助委员会的判决书。

第六部份:商业名山的形式和内容第三十条: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的商业名册分成两种形式:1、编年史名册。

2、分类名册。

第三十一条:报告书必须按已交到秘书办公室的先后和所登记的号码,在编年史名册上登记。

必须交一张报告书,该报告书与名册分开叫“选编”作为对存放报告书的承认,上面注明如下类别:1、报告书编号。

2、商业法庭地址和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

3、公司标志,以及书写报告书者的地址和姓名。

形式为表格的分类名册上面必须注明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公司编号、名称、内容和资本。

每间公司必须登记独立的号码,在一份报告书的两面都登记,秘书必须在此份报告书上注明申请登记注册的报告书原文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如果申请分类登记的报告书必须取消原有分类,秘书必须用红墨水划在该分类上,或者用电脑在上面打上取消符号,而且还需要在边缘写上新的分类,并注明号码,在该号码下,报告书和申请登记分类将被明确地在名册上注册。

第三十三条:如果要取消注册,必须用红笔打上个交叉,或用电脑取消。

必须用红墨水笔在文件的边缘写上负责监督检查名册工作的法官、关于作出从名册正取消注册决定的原文、或者写上申请取消的原文。

秘书必须在文件两面用签名方式对分类作证明。

第三十四条:当在报告书中的分类被记绿在分类名册中时,秘书必须把一份报告书交给存档者,并在报告书上正确的签名,作为注册的证明。

所有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的报告书,秘书必须按序号编排整理,最少一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编年史名册和分类名山由商业法庭庭长或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负责编号、签名和每月月底检查一次。

每次检查必须盖上法庭印章和负责监督检查的法官签名。

第三十六条:登记、取消或发出各种证明书是秘书的责任。

这些证明书,必须从有编号的名册中抽出还给申请者。

申请登记、取消登记或发出各种证明书的收费规则由财经部发出公告规定,由秘书征收,然后交给国家预算。

第三十七条:只有在接受文件的地方登记分类后,才能按照司法或行政要求,由秘书免费把证明已注册的复印本和证明尚未注册的证明交给法庭或行政当局。

第三十八条:所有在商业名册中注册或从商业名册中取消注册由秘书在国务报告书上宣布。

应宣布的分类如下:(一)商人:1、注册号码。

2、姓名和代名,以及配偶姓名。

3、这行商业活动地点,开始活动的年、月、日。

4、商业标志。

(二)公司:1、注册号码。

2、名称。

3、资本额。

4、公司办事处地址。

5、开始营业的年、月、日。

6、公司规模。

第七部份: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所有的商人和所有贸易公司的领导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将被以非法从事商业活动罪而被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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