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者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额外;费用(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者被盗导致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 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旅游社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游社,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因以下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受旅游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效劳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旅游效劳质量未到达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二〕被保险人托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效劳;〔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第六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惧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三〕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成心行为、重大过失、犯罪行为;〔六〕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的成心行为、犯罪行为或自身疾病;〔七〕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因挑衅或成心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突击或被谋杀;〔八〕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九〕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十〕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一〕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治理规定;〔十二〕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十三〕旅游者驾驶交通工具;〔十四〕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范本

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履行承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依据《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旅行社质保金保险业务,明确保险公司、旅行社、游客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

3. 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

四、质保金保险金额及缴纳标准1. 国内旅行社质保金为人民币20万元,每个增加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

2. 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质保金为人民币140万元,每个增加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

五、质保金保险责任1. 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六、质保金保险合同1.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质保金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事项。

2.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旅行社承担保险责任。

七、质保金保险缴纳及理赔流程1. 旅行社在签订质保金保险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2. 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八、质保金保险合同解除1. 旅行社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2. 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退还剩余保险费。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共同解释。

通过实施本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1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文号太保[2001]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一)医疗费;(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1. 引言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障旅行社客户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管理办法。

2. 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目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为了保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目的在于向游客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帮助。

3.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购买与适用范围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游客参与旅行活动前将保险信息告知游客。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航空事故、自然灾害等。

4. 保险金额与赔付标准旅行社应根据游客数量和活动规模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并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费用。

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在游客发生意外或损失时及时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责任保险应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应对旅行社的滥用行为、过失、违约等情况进行免责,并将其列入保险合同中。

旅行社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正当合理地使用保险资源。

6. 保险索赔程序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索赔程序应明确规定。

游客在遭受意外或损失时,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对索赔进行核查,并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7.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旅行社购买和履行责任保险的合规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旅行社的责任保险购买情况、赔付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作,促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8.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与推广为了提高游客对责任保险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旅行社应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宣传活动、保险知识培训等方式,让游客充分了解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1. 简介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为了降低由于旅行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经济风险而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旅行社能够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保护旅行者的权益。

2. 保险内容旅行社责任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保险内容:2.1. 医疗费用补偿旅行活动中,如果旅行者出现意外伤害或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治疗,旅行社责任保险会向旅行者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包括就医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

保险金额根据旅行社购买的保额而定。

2.2.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旅行活动中旅行者发生人身伤害,例如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旅行社责任保险会向受伤者或其家属支付相应赔偿金。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或相应的赔偿比例来确定。

2.3. 财产损失赔偿在旅行活动中,如果旅行者的财物因翻车、火灾、盗窃等事件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责任保险会向受害者支付相关赔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李、贵重物品、文件等。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或金额。

3. 保险的意义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行者和旅行社都有重要意义:3.1. 保障旅行者权益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如意外伤害、财物损失等。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确保旅行者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

3.2. 降低旅行社经济风险旅行社经营风险是相对较高的,一旦发生旅行意外事件,旅行社很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旅行社的经济风险,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增强行业信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展示了其对旅行者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充分展示了行业的专业和诚信。

这有助于提升旅行社的行业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4. 注意事项在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时,旅行者和旅行社应注意以下事项:4.1. 保险合同内容在购买保险前,旅行者和旅行社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条款等具体内容。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1-02-01国家旅游局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5 号《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投保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

第一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主险保险金额和费率1、基础保险费单位:万元2、调整系数(1)按旅行社业务性质:(2)按旅行社有无组团出游:(3)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4)按旅行社以前年度赔付情况:旅行社第一次在我公司投保均采用系数1,从第二年起根据上年赔付率进行调整(5)按照有无关联业务:按照旅行社每年在我公司旅游意外险业务规模调整3、实交保险费实交保险费=基础保险费×调整系数;(二)附加险保险金额和费率1、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保险费=主险基本保险费×30%保险金额与主险相同。

2、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3、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元保险产品特色1、增加了更多可满足被保险人需求的附加险种。

(1)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条款,对于主险部分不负责赔偿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如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旅行社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单独交费投保,费率比较低。

(2)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更充分的满足了旅行社的需求,对于国家因自然灾害、传染病等原因宣布取消的旅游计划给旅行社造成的无法退回的机票和合理损失负责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行程延误,导致已购机票或者车、船票无法退回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费率更加优惠和人性化。

按照旅行社的业务性质、有无组团业务、以往赔付情况、有无关联业务等条件区别对待,交费情况不同。

3、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空间更大。

AB两种方案、四种选择,可供旅行社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

第二章阳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住院的,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可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境内游AN方案境内游BN方案境内游CN方案境内游DN方案境外游AW方案境外游BW方案境外游CW方案第二部分我们的建议和服务承诺一、我们的建议:(一)根据我公司的经验,建议各家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同时,最好在组团出游时为游客投保一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不负责赔偿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可以在本条款中负责赔偿,并且最好把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便于保险事故的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旅游局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35号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重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重庆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重庆旅行社报价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第十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第三章赔偿
第十八条重庆旅行社排名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
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重庆青年旅行社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二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旅行社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