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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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游客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游客在旅行途中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旅行社通常会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赔偿处理。

本文将就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游客在旅行途中因旅行社的过错或疏忽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在游客受到损害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其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一般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因此,旅行社在赔偿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旅行社在购买责任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

在实际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赔偿。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材料等,以便在需要时向保险公司提供。

最后,旅行社在赔偿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

对于游客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旅行社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在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还应当向游客进行赔偿说明,告知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以便游客了解赔偿的情况。

综上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是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处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赔偿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希望各旅行社能够认真履行责任,为游客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出的具有统一标准的保险合同篇章,旨在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保障旅行社、旅游者和第三方权益。

示范条款内容囊括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范围、保险期限、费率等重要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示范条款规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向其所承担的旅游服务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进行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保险人对于旅行社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示范条款明确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投保范围等基本条款。

其次,示范条款规定了保险金额及赔付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旅行社业务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确定。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对旅行社造成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付,并以此避免因保险金额不足而无法弥补旅行社责任。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了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事故的赔付中,由旅行社自行承担的责任金额。

示范条款要求免赔额应具体明确,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以保证旅行社在责任范围内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示范条款中还对保险期限进行了规定。

保险期限应明确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保险期限的规定便于旅行社对保险费用进行合理安排,并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保险责任的履行效率。

最后,示范条款对费率进行了规范。

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旅行社的业务风险、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用进行计算的依据。

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理的费率规定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用进行计算,并以此为基础与旅行社达成保险合同。

总之,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统一标准。

该条款的推出,旨在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保障旅行社、旅游者和第三方的权益。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1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文号太保[2001]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一)医疗费;(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1. 引言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障旅行社客户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管理办法。

2. 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目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为了保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目的在于向游客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帮助。

3.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购买与适用范围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游客参与旅行活动前将保险信息告知游客。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航空事故、自然灾害等。

4. 保险金额与赔付标准旅行社应根据游客数量和活动规模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并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费用。

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在游客发生意外或损失时及时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责任保险应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应对旅行社的滥用行为、过失、违约等情况进行免责,并将其列入保险合同中。

旅行社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正当合理地使用保险资源。

6. 保险索赔程序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索赔程序应明确规定。

游客在遭受意外或损失时,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对索赔进行核查,并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7.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旅行社购买和履行责任保险的合规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旅行社的责任保险购买情况、赔付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作,促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8.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与推广为了提高游客对责任保险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旅行社应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宣传活动、保险知识培训等方式,让游客充分了解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1. 简介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为了降低由于旅行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经济风险而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旅行社能够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保护旅行者的权益。

2. 保险内容旅行社责任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保险内容:2.1. 医疗费用补偿旅行活动中,如果旅行者出现意外伤害或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治疗,旅行社责任保险会向旅行者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包括就医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

保险金额根据旅行社购买的保额而定。

2.2.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旅行活动中旅行者发生人身伤害,例如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旅行社责任保险会向受伤者或其家属支付相应赔偿金。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或相应的赔偿比例来确定。

2.3. 财产损失赔偿在旅行活动中,如果旅行者的财物因翻车、火灾、盗窃等事件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责任保险会向受害者支付相关赔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李、贵重物品、文件等。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或金额。

3. 保险的意义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行者和旅行社都有重要意义:3.1. 保障旅行者权益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如意外伤害、财物损失等。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确保旅行者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

3.2. 降低旅行社经济风险旅行社经营风险是相对较高的,一旦发生旅行意外事件,旅行社很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旅行社的经济风险,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增强行业信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展示了其对旅行者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充分展示了行业的专业和诚信。

这有助于提升旅行社的行业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4. 注意事项在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时,旅行者和旅行社应注意以下事项:4.1. 保险合同内容在购买保险前,旅行者和旅行社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条款等具体内容。

旅行社保险免责协议书

旅行社保险免责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旅行社全称]乙方(旅游者):[旅游者姓名]鉴于:1. 甲方作为旅行社,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

2. 乙方为保障自身安全,已向甲方购买旅游保险。

3.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旅游保险免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予以赔偿。

2. 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予以赔偿。

二、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自身疾病、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伤害;(2)乙方违反旅游活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乙方酒后驾车、吸毒、自杀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5)乙方违反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况。

2. 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等;(2)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3)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违反旅游活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4)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其他意外事故。

三、其他事项1. 甲方应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向乙方提供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信息,确保乙方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2. 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应遵守旅游活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旅行社全称]乙方(签字):[旅游者姓名]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

第一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主险保险金额和费率1、基础保险费单位:万元2、调整系数(1)按旅行社业务性质:(2)按旅行社有无组团出游:(3)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4)按旅行社以前年度赔付情况:旅行社第一次在我公司投保均采用系数1,从第二年起根据上年赔付率进行调整(5)按照有无关联业务:按照旅行社每年在我公司旅游意外险业务规模调整3、实交保险费实交保险费=基础保险费×调整系数;(二)附加险保险金额和费率1、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保险费=主险基本保险费×30%保险金额与主险相同。

2、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3、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元保险产品特色1、增加了更多可满足被保险人需求的附加险种。

(1)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条款,对于主险部分不负责赔偿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如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旅行社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单独交费投保,费率比较低。

(2)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更充分的满足了旅行社的需求,对于国家因自然灾害、传染病等原因宣布取消的旅游计划给旅行社造成的无法退回的机票和合理损失负责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行程延误,导致已购机票或者车、船票无法退回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费率更加优惠和人性化。

按照旅行社的业务性质、有无组团业务、以往赔付情况、有无关联业务等条件区别对待,交费情况不同。

3、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空间更大。

AB两种方案、四种选择,可供旅行社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

第二章阳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住院的,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可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境内游AN方案境内游BN方案境内游CN方案境内游DN方案境外游AW方案境外游BW方案境外游CW方案第二部分我们的建议和服务承诺一、我们的建议:(一)根据我公司的经验,建议各家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同时,最好在组团出游时为游客投保一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不负责赔偿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可以在本条款中负责赔偿,并且最好把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便于保险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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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6版)[2007-11-2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总则、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

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第三条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和紧急救援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基本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二)旅游者的犯罪或自身疾病;(三)旅游者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四)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五)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条旅游者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年度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四万元。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游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部分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乘坐被保险人租用或自有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因食用被保险人提供或安排的餐饮发生食物中毒。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上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一)旅游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赔偿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旅游者身故前保险人已根据本条第(二)项约定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扣除已支付赔偿后的余额。

(二)旅游者因遭受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简称《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赔偿金额为保险人按该表所列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如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进行赔偿。

1、旅游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赔偿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赔偿金额为各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赔偿其中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赔偿其中比例较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2、旅游者本次保险事故所致残疾,如合并原有残疾后,可领取《赔偿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赔偿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支付残疾赔偿金,但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赔偿比例表》所列项目的残疾赔偿金。

(三)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旅游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1. 在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2. 在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元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3. 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4. 符合第1、第2或第3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人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金:境内治疗每天限额50元,境外治疗每天限额150元人民币,最长给付30天。

5. 对每一旅游者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旅游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下列期间内遭受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旅游者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二)旅游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三)旅游者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四)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旅游者支出医疗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旅游者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二)旅游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旅游者以家庭病床、挂床形式治疗;(四)旅游者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保险责任起迄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承担本部分项下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行时间,自旅游团集中之时开始,至旅游团解散之时截止。

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责任限额分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境内旅游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境外旅游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万元。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四)旅游者身故的,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若旅游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旅游者残疾的,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六)旅游者支出医疗和看护费用的,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旅游者在境外就医的,需提供境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七)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索赔项目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因遭受保险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但若旅游者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赔偿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三部分紧急救援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旅游者需要以下救助服务时,在保险单载明的每人紧急救援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一)紧急医疗转运1、将旅游者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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