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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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出的具有统一标准的保险合同篇章,旨在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保障旅行社、旅游者和第三方权益。

示范条款内容囊括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范围、保险期限、费率等重要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示范条款规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向其所承担的旅游服务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进行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保险人对于旅行社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示范条款明确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投保范围等基本条款。

其次,示范条款规定了保险金额及赔付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旅行社业务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确定。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对旅行社造成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付,并以此避免因保险金额不足而无法弥补旅行社责任。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了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事故的赔付中,由旅行社自行承担的责任金额。

示范条款要求免赔额应具体明确,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以保证旅行社在责任范围内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示范条款中还对保险期限进行了规定。

保险期限应明确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保险期限的规定便于旅行社对保险费用进行合理安排,并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保险责任的履行效率。

最后,示范条款对费率进行了规范。

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旅行社的业务风险、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用进行计算的依据。

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理的费率规定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用进行计算,并以此为基础与旅行社达成保险合同。

总之,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统一标准。

该条款的推出,旨在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保障旅行社、旅游者和第三方的权益。

旅游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说明书

旅游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说明书

旅游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说明书1. 保险概述旅游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为旅游公司和旅行社提供的一种责任保险,旨在保障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

本保险旨在保障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并通过赔偿受损方的损失来保护旅行社的利益。

2. 保险责任范围旅游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1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当旅行社的旅游活动导致游客发生人身伤害时,本保险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2.2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当旅行社的旅游活动导致游客的个人财产损失时,本保险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2.3 旅行社员工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当旅行社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过失,导致游客遭受损失时,本保险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3. 保险金额和保费具体保险金额和保费根据旅行社的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旅行社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案。

保费通常根据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投保时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进行评估。

4. 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1 旅行社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4.2 旅游活动中游客存在违反行程安排或规定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4.3 旅行社在获知旅游活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提前告知游客或未采取适当措施;4.4 旅游活动发生在违反政府政策或地方法规的地点或时间;4.5 因战争、恐怖主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5. 理赔流程当旅行社发生需要进行责任赔偿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进行赔案评估,并与旅行社协商确认赔偿金额和方式。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将迅速履行赔付义务。

6. 保险期限和续保事宜旅游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通常以一定的保险期限为准,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是否续保。

对于续保,旅行社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续保费用。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1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文号太保[2001]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一)医疗费;(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书甲方:(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为保障旅行社客户的权益和安全,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1.1 乙方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保障甲方在旅游经营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1.2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因自身疏忽或错误所导致的旅游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费用2.1 保险金额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为准,保险金额应满足甲方的业务规模和需要。

2.2 保险费用将根据甲方的旅游业务规模、历史损失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条保险责任免除3.1 若甲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保险赔偿,则乙方有权拒绝赔付并终止本协议。

3.2 若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旅游行业规定或其他相关约定,从而产生保险责任,则乙方有权拒绝赔付并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赔偿申请和理赔程序4.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和受损情况。

4.2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接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4.3 若甲方对乙方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乙方将根据申诉材料重新评估并作出最终赔偿决定。

第五条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限)。

5.2 若甲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或丧失营业资格,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5.3 若乙方无故违反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产品条款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行团员的合法权益,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旅行团员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费用增加,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旅行团员的行李物品损坏、遭盗窃、抢劫;(二)旅行团员被海关拒绝入境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必要、合理费用的增加;(三)旅行团员的旅游证件(不包括机票、信用卡、现金、旅行支票、居民身份证)遗失,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四)旅行团员因交通工具的迟延导致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增加,但承运人已经赔偿的部分除外;(五)因交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旅游费用的必要、合理增加;(六)旅行团员发生意外事故后,因需将随行的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的长者提前送返而额外增加的必要、合理费用。

第六条发生本条款第三、四、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本条款第三、四、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为避免、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

2017-202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权益,确保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购买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时,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适用范围方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应该覆盖旅行社在组织旅行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和责任。

这包括游客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旅游活动所导致的第三方损害。

保险应包含对于游客以及第三方受到的伤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金额方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应该设定合理的保额,以充分覆盖旅行社可能面临的各类索赔。

保险金额的设定需要根据旅行社规模、业务量以及旅行活动的特点进行评估。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额应该能够充分保障受伤游客的医疗费用、个人财产损失以及旅行社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第三,风险排除方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对旅行社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进行排除。

例如,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活动过程中如果发生的意外事故是由于游客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可以对此进行免责处理。

此外,旅行社在提供相关旅行服务时需注意风险提示和警示,以降低旅游活动风险。

第四,索赔流程方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应明确索赔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游客在受到损害后需及时向旅行社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旅行社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协助游客进行保险公司的索赔程序。

同时,保险公司应设立快捷、高效的理赔流程,确保游客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第五,保险续保方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应明确续保的要求和细则。

旅行社在每年保险到期前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时缴纳续保费用。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继续为旅行社提供责任保险服务。

续保的设定应能够保证旅行社的连续保险期,避免因保险中断而导致风险的暴露。

最后,应明确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理纠纷机制。

当发生索赔纠纷时,旅行社、游客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明确纠纷处理机制可以提高索赔纠纷的处理效率,保护每个参与方的权益。

旅行社责任保险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旅游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B款〕1、附加扩展费用保障保险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游社责任保险〔B款〕》〔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主险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事故时,除主险中被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赔偿处理第五条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人数,死亡、重伤的以2名为限,轻伤的以1名为限;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次数,最多2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前往处理事故的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名,依据伤者不同的伤情,或者多人受伤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科属的医生,以此确定医务人员人数;每次事故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次数,最多2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该费用以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人数为准;如果可以由家属陪同的,则不安排他方陪同;如果确需安排他方陪同的,陪同人员限1名;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复印件;2、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伤亡旅游者家属身份复印件说明;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赔偿时:旅游社用工合同或工作人员证明,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3、索赔申请书;4、事故证明;或者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照片或资料;或者提供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向旅游辅助效劳者或第三人索赔的书面材料;5、旅游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或伤亡旅游者个人账户复印件;6、费用清单及凭证,包含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发票或收据,费用清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7、保险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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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
(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
(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人亦负责被保险人为处理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上述两项费用另行计
算,但每次事故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5%。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起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 由于自然灾害和任何污染、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3. 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政府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游客的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 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标准;
6. 被保险人被判令承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 游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路线,擅自离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游客自身的过错、犯罪或原有疾病;
9. 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10. 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的旅游业务;
1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2. 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漂流、登山、狩猎、骑马、热气球、攀
岩、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驾驶滑翔机、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13.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遗失和损坏;
14. 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1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本保险设每一游客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八条对于每个游客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保费收取办法按照费率规章规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如上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出险记录等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约定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游客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同时,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施救,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7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发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为界定大额物品,被保险人应在每次游程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登记游客携带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与本保险有关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
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者全部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游客名单、事故发生的文字记录、损失清单、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相关机构出具的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

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出裁定的,以损害事实和本保险合同所附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为依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需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前应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二十八条双方对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

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单明细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均在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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