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docx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法律案件进行审理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审理期限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时间限制。
审理期限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司法公正、效率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我国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1.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1)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 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的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审理期限的设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
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2. 提高司法效率审理期限的设定,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积压。
通过合理设定审理期限,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审判质量。
3. 促进社会稳定审理期限的设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可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四、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的实践应用1. 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当加强对审理期限的管理,建立健全案件审理期限跟踪制度,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审结。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审理期限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审理期限发布时间:2021-11-01 11:44:45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审理期限一、一审案件(一)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l、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5、在法定期限内起诉;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三)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被告人?在案;3、属于本院管辖.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二、二审案件(一)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和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机关是与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抗诉.审理期限: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三、执行案件立案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本院管辖.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期限:1、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四、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一)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1、申请再审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期限: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作出,或者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申诉人向该院申诉,已经该院审查处理;4、在法定期限内申诉.审查期限:3个月.(三)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原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由本院作出,或者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申诉人向该院申诉,已经该院审查处理;4、在法定期限内申诉.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五、再审案件(一)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1、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指违反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5)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审理期限: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6个月和3个月),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审理期限: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期限(3个月和2个月).(三)刑事再审案件立案条件:1、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量刑明显不当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审理期限: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六、国家赔偿案件(一)行政赔偿案件立案条件:1、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3、赔偿请求人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6、属于本院管辖.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3个月.(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条件:1、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受到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3、赔偿请求人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4、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5、复议机关与本院同级的机关;6、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7、属于本院赔偿委员会管辖.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第1页共1页。
民事审限一览表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民事审限一览表
一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1年(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3年:环境污染;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最长:20年。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内起诉。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仲裁审理期限
45日内结束。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转为普通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简易程序: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刑事案件办理期限一览表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诉法
第15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诉法
第169、202条
改变管辖的,检察院、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刑诉法
第215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诉、抗诉刑诉法第21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10
不服裁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5
办案机关
诉讼环节或措施
法律条款
主要内容
期限
决定或批准机关
月
日
法院
二审
刑诉法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
刑诉法
第232条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两个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6
刑诉法
第198条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不包括刑诉法第198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
法院
6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最高人民法院
刑诉法
第202条
法院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案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
第202条
刑事案件办理期限一览表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 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 照 154 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刑诉法 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 第 158 条
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 第 2款
份之日起计算
期限
决定或批准
月日Biblioteka 机关34-7 公安机关
30
14 检察机关
15-17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法院
一审(公诉案 刑诉法 法院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
件)
第 202 条 院收案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刑诉法 法院,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 202 条 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法院,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刑诉法 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检
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
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审查批捕
刑诉法 第 89 条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 查,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
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刑诉法
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 154 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法第 198 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刑诉法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 169 条
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
刑诉法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 171 条 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
A为立案日期次日,B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
E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
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
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格模板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6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予安排的期限
5日内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复
议
复
核
期
限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5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7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6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送达控告人的时间
7日内
从作出决定后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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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刑事2民事案件类型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公诉一审被告人被羁押普通程序自诉被告人未被羁押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拘役、管制、缓刑的减刑刑罚撤销缓刑、假释案件变更减刑、假释复裁特殊情况假释复核12二审案件死刑、死缓、法定刑以下处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17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2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特殊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裁定的复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特殊程序案件24法定审限20日3月4月46月72月81月91月101月11月43月143月156月161年1830 日1915 日2015 日227日237 日232月6月起经高级经本院院经上级算法院批长批准,法院批日准或决可以延长准,可以期定,可以的审限延长的1延长的审限审限AB 2 月5 1 月6A 2 月5 1 月6A 3 月7BBBBA 2 月5 1 月6C 3 月14A6 月16 3 月16A6 月18D30 日19ADBBB经最高法院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1月13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申请批准重破产程序整计划的裁定)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其他27对判决上诉对裁定上诉(包括对破产申请的二审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上诉按一审程序再审32再审31对生效判决按二审程序再审对生效裁定按二审程序再审15 日25B30 日26B3 月28A 3 月2830 日29A15 日30A6 月C 6 月 3 月3 月C 3 月30 日C案件类型起经上级经高级经本院院经最高算法院批法院批法定长批准,法院决日准,可以准或决审限可以延长定,可期延长的定,可以的审限以延长1审限延长的的审限审限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一审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行政二审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31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复议保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全与载货物、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海事证非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审查诉执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拍卖扣行押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审申请扣押或拍卖船舶、船载货物、船用查燃油和船用物料、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裁定的复议一般执行委托执行3月342月353月2月30 日3637383948 小时407日415日426月4330 日44A 3 月34 3 月34B 2 月35 2 月35C 3 月 3 月C 2 月 2 月B3 月4343行政非诉执行刑事罚金刑执行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执行受托外国港澳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受托外国港澳台法院调查取证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违法异议审查执行违法异议裁定复议其他523 月456 月466 月472 月482 月4915 日5030 日513月30 日51违法侵权确认国家下级法院不予确认裁定申诉赔偿下级法院逾期未处理案件直接确认确认下级法院确认有误直接确认国家立案庭受理的赔偿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申诉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61再审审查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62审查赔偿确认申请人对下级法院不予与受理决定复议审判对刑事生效裁判抗诉指令再审监督抗诉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的再审61对生效行政裁判抗诉的再审确认对逾期未处理案件限期裁定监督指令下级法院重新确认6月533月543月553月562月573 月576月583月593月30 日631月6430 日6530日3 月543 月55E 3 月53B 3 月54B 3 月55B 3 月56B1 月57 3 月57BB 3 月60BBBBBBB起经上级经高级经本院院经最高算法院批法院批法定长批准,法院决案件类型日准,可以准或决审限可以延长定,可期延长的定,可以的审限以延长1审限延长的的审限审限赔偿监督决定重新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66执行监督执行监督67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
A 为立案日期次日,B 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 C 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 D 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
E 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
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3 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诉法解释第118 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 日计算。
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6刑诉法第复杂案件;126 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b.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 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a.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d. 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 1 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1 个月。
这里并未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故认为此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为 2 个月。
9《刑诉解释》第 362 条第 7 项规定,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10《刑诉解释》第 357 条第 1 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1《刑诉法解释》第36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 1 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12特殊程序假释复核是指刑法第 81 条规定的情形,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此类假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且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3《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4 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5民诉法第146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2 款也有规定。
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
16《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1 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17《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都没有规定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二审、再审案件的审限。
1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3 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需要公告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从公告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0民诉法第19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1《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30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申报期届满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 232 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不能确定除权判决或终结裁定的法定期间。
2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5 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公告;第106 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3海诉法第 123 条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4其他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债权确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以及申请承认或认可外国或者港澳(不含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