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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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参考资料2.管理框架2.1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重要性2.2 管理框架的基本原则2.3 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职责2.4 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和要求3.风险评估与管理3.1 业务连续性风险评估3.2 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3.3 灾难恢复计划的制定与测试3.4 关键任务和关键人员的保护与组织4.业务连续性测试与演练4.1 测试策略与方法选择4.2 测试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3 测试结果的分析与整理4.4 演练活动的组织与管理5.周期审查与持续改进5.1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周期审查5.2 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估与整改5.3 风险管理计划的动态更新5.4 持续改进的措施与方法6.公共危机事件应对6.1 公共危机事件与应对原则6.2 天灾与外部事件应对措施6.3 突发事件与内部事故应对措施6.4 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7.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与沟通7.1 监管机构的报告和信息披露7.2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同合作7.3 与托管机构和支付清算机构的合作7.4 与其他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调附件:附件5.业务连续性检查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法》: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市场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2.《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机构规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准则,旨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3.《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合法存款人的权益。

YH32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YH32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1〕104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

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其业务连续性。

为此,监管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以确保银行业务稳定运作,防范金融体系风险。

一、背景介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业务连续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面临的挑战包括自然灾害、网络攻击、人为错误等,这些风险可能导致银行业务中断,给金融市场和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二、指引内容及要求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包括明确的战略、政策和程序。

此外,银行还应指定内部负责人和团队,负责监督和落实业务连续性措施。

2. 风险评估和防范: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导致业务中断的内外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安全保障、备份系统和危机响应计划等。

3. 业务连续性测试和演练: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业务连续性测试和演练,以验证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响应机制的可靠性。

同时,银行还应记录测试结果和演练过程,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复和改进。

4. 供应商管理:商业银行在选择和引入供应商时,应审慎评估其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

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数据备份、安全保障、恢复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5.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的业务连续性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对业务连续性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他们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6. 风险报告和监测: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业务连续性的风险信息,包括内部和外部风险。

监管机构将通过监测和评估来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要求进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监管机构的角色与责任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进行监管和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角色与责任:1. 审查和评估:监管机构将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指引要求。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一章:引言1.1 背景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第二章:监管要求2.1 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2.1.1 业务连续性战略规划2.1.2 政策制定和角色分配2.2 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分析2.2.1 风险评估2.2.2 业务影响分析2.3 控制和保障措施2.3.1 控制措施2.3.2 保障措施2.4 业务连续性计划开发和维护 2.4.1 业务连续性计划开发 2.4.2 业务连续性计划维护 2.5 测试、演练和培训2.5.1 测试2.5.2 演练2.5.3 培训2.6 监测和报告2.6.1 监测2.6.2 报告和评估2.7 外部合作与溢出风险管理 2.7.1 外部合作管理2.7.2 溢出风险管理第三章:监管工具和方法3.1 业务连续性自评工具3.2 监管评估方法3.3 监管合规与纠正措施第四章:监管流程与责任4.1 监管流程4.2 责任分工第五章:附则5.1 监管变更与更新5.2 执法和处罚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指本文所述的监管指引。

2、业务连续性:指商业银行在遭受意外事件或灾害等造成业务中断时,通过适当的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保证业务连续性并降低损失。

3、自评工具:指商业银行自行评估其业务连续性情况的工具,用于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4、监管评估方法: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连续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5、监管合规与纠正措施: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业务连续性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时采取的合规措施和纠正措施。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重要业务运营中断所产生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保障银行机构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社会客户、涉及账务处理及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其运行服务的中断会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会对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其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异常或中断,产生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事件,包括:(一)信息系统各类技术故障和配套设施故障;(二)自然灾害(如火灾、雷击、海啸等);(三)外部影响(如发生黑客攻击、第三方无法提供合作或服务等)O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损失程度和范围划分事件等级。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是商业银行通过对突发事件的规划和响应,使重要业务得到有序、快速恢复,实现持续、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商业银行为保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而建立的一整套管理机制、办法、制度、方案、标准和程序的有机整体。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使重要业务在发生突发事件后能有序、快速恢复,消除或减少因重要业务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实现业务的持续运营。

第九条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社会责任原则:应以切实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为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重要U 标。

(二)预防为主原则;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高重要业务所依赖关键资源的健壮度,提升风险防御能力,消除或降低业务运营中断发生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现状与发展分析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现状与发展分析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现状与发展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变的越来越紧密,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通过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来保持金融服务的稳定性也逐渐成为银行内部的共识。

一、业务连续性管理发展历程
业务连续性管理早期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容灾恢复计划。

为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物理损坏等引起的突发故障和危机,银行和保险机构会选择在远离主中心的另外一个地方通过磁带的方式备份相关数据,以保障遭受危机的业务得到恢复。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趋发展、成熟,依靠传统的备份来恢复业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一些关键领域的发展要求,而具有应对风险、自动调整和快速反应能力,并使企业能够连续运转的业务连续性计划逐步登上历史的舞台,但这一时期仍是以系统灾难恢复为主,对全面的连续性管理认识仍然不足。

90年代后,随着IT技术在越来越多领域的广泛应用,业务连续性管理逐渐得到重视,特别是“911”事件中,纽约银行因线路中断、IT系统无法迅速重建导致一些分支机构
1。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bcms)相关标准介绍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bcms)相关标准介绍

标准咨询CHINA QUALITY AND STANDARDS REVIEW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BCMS)相关标准介绍张旭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韩少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谢宗晓(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标 准 解 读1 概述随着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的频繁发生,企业的业务连续性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BCM)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银行业,一旦发生核心业务中断,且在规定时间内1)未完成恢复,不仅会给银行的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失,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此,2011年12月,银保监会2)发布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银监发〔2011〕104号),正式对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建设提出了全面的、体系化的监管要求。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

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进一步又明确了重要系统的业务连续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通常容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BCM)与灾难恢复(Disaster Recovery,DR)混淆。

在ISO 22301:2012《公共安全 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 要求》中,业务连续性管理(BCM)定义为“识别对组织的潜在威胁以及这些威胁一旦发生可能对业务运行带来的影响的一整套管理过程。

该过程为组织建立有效应对威胁的自我恢复能力提供了框架,以保护关键相关方的利益、声誉、品牌和创造价值的活动。

” 灾难恢复在GB/T 20988—2007《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为“为了将信息系统从灾难造成的故障或瘫痪状态恢复到可正常运行状态,并将其支持的业务功能从灾难造成的不正常状态恢复到可接受状态,而设计的活动和流程。

”所以,严格地说,灾难恢复是恢复数据的能力,解决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的问题。

而业务连续性强调的是组织业务不间断的能力,范围更大。

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XX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保障我行业务持续运营, 提高我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等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我行为了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我行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我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业务,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以及其他经我行业务连续性委员会认定为重要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主要包括:(一)信息科技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我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目标为保证我行正常运营秩序,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并保护关键的业务流程不会受组件故障、大的故障或灾难等意外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我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将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效结合;(三)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障人员安全;实施差异化管理,保障重要业务有序恢复;兼顾业务连续性管理成本与效益;(四)坚持联动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整体有效机制。

第七条业务连续性计划是我行日常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行企业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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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重要业务运营中断所产生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保障银行机构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社会客户、涉及账务处理及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其运行服务的中断会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会对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异常或中断,产生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事件,包括:
(一)信息系统各类技术故障和配套设施故障;
(二)自然灾害(如火灾、雷击、海啸等);
1
(三)外部影响(如发生黑客攻击、第三方无法提供合作或服务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损失程度和范围划分事件等级。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是商业银行通过对突发事件的规划和响应,使重要业务得到有序、快速恢复,实现持续、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商业银行为保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而建立的一整套管理机制、办法、制度、方案、标准和程序的有机整体。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使重要业务在发生突发事件后能有序、快速恢复,消除或减少因重要业务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实现业务的持续运营。

第九条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社会责任原则:应以切实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为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重要目标。

(二)预防为主原则;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高重要业务所依赖关键资源的健壮度,提升风险防御能力,消除或降低业务运营中断发生的可能性。

(三)重要业务原则:应选择重要业务进行连续性管理;
(四)恢复优先次序原则:应根据重要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大小确定恢复的先后次序;
(五)成本效益平衡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业务连续性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间的平衡。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
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合适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架构,确定重要业务、明确业务恢复目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配置资源,对业务连续性计划进行演练,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和危机处理的高效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构建业务连续性管理文化,使其成为全
行的核心价值和有效管理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必要的知识传递来提高、强化和维持员工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日常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和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本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
业务连续性管理负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总体战略;
(二)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在业务连续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审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在业务连续性管理过程中的履职情
况;
(三)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总体目标;
(四)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业务连续性管理制订的人员、资金、重要设施等资源的总体配备方案;
(五)审核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撰写的业务连续性管理的评估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撰写的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开展
业务连续性的总体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三)审批需要恢复的重要业务范围;
(四)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工作计划与评估报告;
(五)审批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计划与总结报告;
(六)为业务连续性管理调配资源及赋予执行和保障部门相应的权限等。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指派风险管理部门或其它综合管理部门
作为业务连续性管理的主管部门(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维护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二)制定风险分析、业务影响分析的方法与流程;
(三)制订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工作计划与评估报告;
(四)制订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计划与总结报告;
(五)组织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总结与改进;
(六)组织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执行部门进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执行部门负责业务连续性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业务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等各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需要恢复的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负责风险评估、业务影响分析,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和业务影响分析报告;
(二)负责业务部门的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制订;参与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整体演练;负责本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具体演练、评估、总结与改进;
(三)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培训;
(四)负责对本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定期评估、改进。

第十九条信息科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障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根据业务恢复策略,配置信息系统资源;
(二)负责科技部门的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制订;参与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整体演练;负责本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总结与改进;
(三)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培训;负责对本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定期评估、改进;
(四)负责信息系统灾备中心的日常管理、灾难备份系统的运行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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