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方案.pdf
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2020年6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猪场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保护猪场的生产和经济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选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规模猪场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1.3 工作原则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格管控、科学防治”。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应急领导机构猪场应当设立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应急领导人员和职责。
2.2 工作职责2.2.1 加强领导应急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控措施。
2.2.2 信息报告应急领导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2.2.3 培训与演练应急领导人员应当组织开展防控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疫情报告3.1 疫情报告3.1.1 疫情报告责任单位猪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
3.1.2 疫情报告内容疫情报告应当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四章疫情监测4.1 早期发现4.1.1 精神状态猪只出现异常精神状态,如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等,应当及时报告。
4.1.2 采食情况猪只的采食情况异常,如饮食减少或拒食,应当及时报告。
4.1.3 体温变化猪只体温异常,如发热等,应当及时报告。
4.1.4 体表变化猪只的皮肤、毛发出现异常变化,如瘙痒、掉毛等,应当及时报告。
4.1.5 经产母猪表现经产母猪出现流产、死胎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4.2 精准检测4.2.1 疑似发病猪采样对疑似发病猪进行采样,送检确诊。
4.2.2 废弃物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病毒传播。
4.2.3 早快速精准检测采取早期快速精准检测手段,及时发现病毒感染。
4.2.4 疫情报告对检测结果及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部门。
4.2.5 人员管控对接触过疑似或确诊病例的人员进行管控,防止病毒传播。
4.3 检测技术支持猪场应当加强与检测机构的合作,提高疫情检测技术水平。
食品有限公司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食品有限公司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非洲猪瘟防控组织保障要求为了提升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加强防控保障,特制定此要求。
1.组织保障1.1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小组,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直接管理。
1.2 采购、生产、品管、检验检疫、后勤等各主要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2.主要职责2.1 落实国家及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关于非洲猪瘟防控等动物疫病相关要求。
2.2 负责制定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3 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4 负责开展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培训。
2.5 负责企业内部疑似非洲猪瘟疫情上报,并启动企业内部预案。
2.6 负责开展企业内部防控非洲猪瘟记录数据的核查。
2.7 负责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实施效果评估,并完成对企业内部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纠偏。
第二章生猪入厂查验要点为了明确屠宰企业生猪采购的要求,规范生猪入厂查验行为,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管理,特制定此查验要点。
1.生猪的采购要求1.1 猪源的选择屠宰企业应了解猪源所在养殖场户生猪生产、防疫、生物安全措施、兽药(饲料)使用情况并签订供猪协议。
1.2 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1.3 规模屠宰企业不应屠宰非签约场户或非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运输的生猪。
2.生猪入厂检查要求2.1 查验是否签约养殖场户或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
2.2 查验运输生猪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2.3 查验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3.1 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起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2.3.2 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了解运输途中生猪情况。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非洲猪瘟防控专栏2021.08 畜牧业环境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二、工作原则防疫优先,分区推动。
以防控非洲猪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大动物疫病,构建分区防控长效机制。
根据各大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和产业布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联防联控,降低风险。
加强区域联动,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全产业链风险管控能力,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生猪养殖业危害极大。
为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监测排查、严格检疫监管、强化消毒灭源、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和发生,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提高养殖场(户)防控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疫情发生。
(二)分区防控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三)依法防控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学防控依靠科学技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准确诊断疫情,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监测排查1、建立监测网络构建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明确各级监测职责和任务,确保监测工作全覆盖。
2、开展日常监测对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加强异常情况排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严格检疫监管1、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确保出栏生猪健康无疫。
2、强化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查证验物,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3、加强运输监管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运输车辆消毒、清洗等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三)强化消毒灭源1、指导消毒工作制定消毒技术规范,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和消毒方法,定期开展消毒。
2、加强重点场所消毒对养殖场(户)周边环境、运输车辆、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消毒频次,彻底消灭病原。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一、引言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疾病,对猪类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的传播,保护猪类生产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全面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的养殖生产秩序。
2.任务:a)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
b) 防止疫情扩散: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阻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避免疫情蔓延。
c) 提高养殖环境卫生:加强养殖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d) 加强养殖管理:规范养殖操作,加强猪只的健康管理和疫苗免疫工作。
e)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猪农的防控意识,增强应对非洲猪瘟的能力。
三、疫情监测1.设立监测点:在重点区域和集中养殖区设立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点,对养殖场和市场进行监测。
2.采集样本:定期采集猪只血液和组织样本,进行非洲猪瘟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
3.核实报告:对疫情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和报告,确保疫情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疫情防控1.阻断传播途径:严格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禁止非法运输、销售和交易病死猪及其制品。
2.建立隔离区:对发现的疫情点进行封锁和隔离,设立相应的隔离区,禁止人员和物品流动。
3.紧急扑杀:对发现的疫情点进行紧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病源的有效清除。
4.消毒:对疫情点周边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杀灭可能残留的,防止疫情扩散。
五、养殖环境卫生1.定期清洁消毒: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杀灭潜在的和病原体。
2.采取防鼠措施:加强对养殖环境中老鼠的管控,防止其传播非洲猪瘟。
3.强化消毒措施:加强养殖设施、器具、饲料等物品的消毒工作,减少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六、养殖管理1.健康管理:加强猪只的健康管理,定期检查、观察猪只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异常症状。
2.疫苗免疫:按照规定的疫苗免疫程序,为猪只进行定期免疫,提高猪只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疾病,对猪类产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疫情的
扩散,以下是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建议:
1. 增强监测: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定期对猪群进行病毒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同时,对进口猪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疫,确保外部感染的防范。
2. 加强病例报告和处置:及时报告和通报发现的病例,采取隔离和扑杀措施,以遏制
疫情的扩散。
对病死猪、舍弃猪体进行安全处理,防止病毒传播。
3. 严格控制交通和物流:加强运输工具、场所和设备的消毒工作,严格防范疫情通过
交通和物流途径传播。
4. 强化养殖管理: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确保养殖环境的
清洁,提高猪圈、饲料、饮水设施的卫生水平。
5. 教育宣传: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殖户和养殖从业人员的防控
意识,加强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供防疫手册和紧急处理指南。
6.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有效的防控措施。
7. 经济和政策支持:提供经济和政策支持,协助养殖户重建和恢复生产,促进养殖业
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对非洲猪瘟疫情,需要政府、养殖户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加强监测、报告和处置,控制交通和物流,加强养殖管理,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国际
合作和信息共享,并提供经济和政策支持,以有效防止疫情的扩散和潜在经济损失。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病毒疾病,对养猪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是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一些方案:
1.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建立非洲猪瘟的监测体系,对可能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感染情况。
2. 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根据猪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疫苗接种计划,并确保猪群定期接种非洲猪瘟疫苗。
3. 强化动物来源管控:对进入猪场的猪只进行严格的检疫和隔离,确保猪只的来源健康。
4. 加强生物安全措施:对猪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地实施,包括加强环境卫生、禽畜交替放养管理、定期消毒等。
5. 加强员工培训:猪场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学习正确的操作方法,并落实个人卫生和防护措施。
6. 引导养殖户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殖户遵守相关规定,如禁止私自运输猪只、做好猪舍环境等。
7. 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及时发现和报告非洲猪瘟疫情,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如封锁疫区、扑杀感染猪只、安全处理病死猪只等。
8. 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防控数据交流和信息共享,加强边境监管,防止非洲猪瘟跨境传播。
总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多个层面采取措施,做好疫情监测、疫苗接种、动物来源管控、生物安全措施、员工培训、养殖户宣传等工作,以保障猪群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某生猪屠宰场关于非洲猪瘟的检疫及防控

临症资料20231254某生猪屠宰场关于非洲猪瘟的检疫及防控王宗芳(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畜牧兽医站,安徽桐城 231400)摘要:自2018年8月3日我国首次报告非洲猪瘟以来,严重危害我国生猪安全。
以一批待屠宰的生猪为例,从生猪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查数据进行分析,为该场或其他屠宰场在生猪屠宰阶段的非洲猪瘟检疫及防控提供参考。
关键词:屠宰场;非洲猪瘟病毒;检疫;防控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3-8655(2023)01-0055-03自2018年8月3日我国报告首例非洲猪瘟以来,非洲猪瘟病开始对我国的生猪养殖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从国家到地方各种防控措施相继出现,涉及生猪养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继被修改,如《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从此非洲猪瘟被正式列入生猪产地和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
考虑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中的临床检查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本研究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有关非洲猪瘟的临床检查部分纳入《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临床检查,探讨生猪屠宰过程中如何开展非洲猪瘟检疫。
1 材料与方法1.1 材料主要试剂:病毒基因组提取试剂盒购自北京天根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 检测试剂盒购自青岛立见限公司。
仪器设备:台式室温离心机(型号Centrifuge 5418,购自德国Eppendorf 公司);紫外分析仪(型号JY02S,购自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旋涡振荡器(型号MS3BS25,购自IKA 公司);电热恒温水浴锅(型号DK-S12,购自上海森信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生物洁净工作台(BCN-1360B 型,购自北京东联哈尔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海尔卧式冷藏冷冻柜(型号BC/BD-216SC,购自青岛海尔特种冰柜股份有限公司);微量移液器(型号GA96826-P2,购自法国GILSON 公司);荧光定量PCR 仪(型号Gentier 96E ,购自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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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方案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提高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能力,特制定此方案。
一、生厂入场查验(一)查验内容。
生猪到屠宰厂后,屠宰企业应查验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运输车辆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查验生猪是否来自疫区,核对生猪数量、畜禽标识、起运地、目的地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致。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
包括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40~42℃。
经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
(二)异常情况处理。
对临床异常或疑似非洲猪瘟病猪的,应立即采集血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阴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准许入场;检测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进行处理;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对于运输途中死亡生猪,应先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不是因非洲猪瘟死亡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记录要求。
生猪入厂查验记录要明确注明生猪来源(养殖场名或户主姓名)、出栏时间、入场时间、头数、重量,以及检疫证号、运输车辆号,以及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姓名等。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入厂生猪待宰管理(一)生猪入圈要求。
经入厂检查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
待宰生猪原则上实行一圈一号,按产地、货主分类分批次存放,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同时做好记录。
(二)待宰管理要求。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临床检查,定时巡查,及时剔出疑病猪只,按规定处理。
宰前3小时逐头测量体温,观察是否有高热(体温升高至40~42℃)。
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保持饮水槽清洁,要及时清扫粪便,每批生猪送宰后彻底清扫、消毒。
已经入厂的生猪,不得擅自出厂。
(三)送宰要求。
宰前进行充分淋浴,洗净体表的灰尘、污泥、粪便等。
按照待宰生猪的圈号,分批次送宰。
(四)记录要求。
生猪待宰记录应包括圈号、数量、货主姓名、进圈时间、待宰检查项目和结果、检查人签字等。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同步检验检疫管理(一)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做好每头生猪的标识,不得混挂、漏挂。
特殊情况下,有落猪、漏猪现象,要及时上线,作好标识,明确其批次。
内脏摘除后,保证胴体和内脏能够一一对应。
(二)同步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同步检验检疫,并观察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非洲猪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肤病变;检查脾脏有无非洲猪瘟特征性显著肿胀。
(三)检测要求。
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也可对活猪进行“头头采样、分批检测”),经PCR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的,且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批次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生猪,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继续屠宰。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按照本方案第七条处理。
(四)记录要求。
同步检验检疫记录包括待宰圈号、检验检疫时间、检验检疫项目和结果、检验检疫人员等。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猪血管理(一)收集、储藏设备要求。
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应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不能自行晒干、烘干血液。
(二)检测要求。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的猪血可作为食品原料或者医药提取、饲料原料等用途。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不合格的猪血,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收集、储存设备和相关工具等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三)储存要求。
储存罐应有制冷装置,温度控制在0℃~4℃。
血液在储存罐储存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四)清洗消毒程序。
储存罐清空后,应及时对生产用泵、储存罐以及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程序如下:先用清水冲洗,再用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
(五)记录要求。
猪血管理记录应包括来源、数量、非洲猪瘟检测情况、储存温度、储存时间及销售去向等相关数据。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无害化处理(一)处理要求。
屠宰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及时进行收集、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采用焚烧、化制、高温、硫酸分解等方法进行处理。
屠宰产生的污水均应通过管道运输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
(二)暂存设施设备要求。
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设置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的下风口,设立明显标识,及时清理。
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暂存,设立明显标识。
暂存设施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定期对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三)操作要求。
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有效运行,操作前后对设备、工器具、人员进行消毒。
对检验检疫出的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无害化处理应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四)记录要求。
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关记录,做好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等记录。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人员管理(一)基本要求。
所有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合格证。
生产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车间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入生产车间。
所有人员不得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从事可能影响生猪产品质量的活动。
(二)技能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
所有工作人员应该熟悉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
锅炉工、无害化处理等特殊工种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卫生要求。
进入生产区域前应整理个人卫生,更衣消毒,洗净双手。
生产结束后应将工器具放入指定地点,更换工作衣帽,双手及鞋靴彻底消毒后方可离开。
不同加工区域或岗位的人员不应串岗,不应将与工作无关物品带入屠宰车间。
(四)记录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有档案,包括资质、培训、考核等。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七、应急处置规程(一)疫情报告。
在收猪时发现异常生猪,或者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不得让生猪进厂。
待宰圈发现异常死亡生猪,或者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或检测到非洲猪瘟阳性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二)样品采集。
发现异常死亡或疑似非洲猪瘟的,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紧急处置措施要求。
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隔离待宰生猪,严格监视。
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等待确诊结果。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四)紧急消毒。
清理厂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等,并集中存放,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厂区。
对厂区、车辆、车间、仓库、冷库、设备、工器具及物品等每天消毒3-5次,直至解除封锁。
(五)解除封锁措施。
疫点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8小时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六)档案要求。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所有记录应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2-1生猪屠宰企业清洗消毒技术规范2-2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技术规范2-3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疫检疫流程图附件2-1生猪屠宰企业清洗消毒技术规范1、消毒前的准备1.1消毒人员:根据屠宰企业规模合理配置消毒人员。
1.2消毒器械和工具:高压冲洗机、机械或电动喷雾器、扫帚、叉子、铲子、铁锹、水管、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1.3消毒剂:可选择酚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次氯酸盐、二氯化氢)、过氧乙酸、季铵盐、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戊二醛、酒精和碘化物等消毒药品。
2、消毒程序2.1生猪入场消毒:运输生猪车辆的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池内消毒液建议用2%-3%的氢氧化钠或50mg/kg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或二氯异氰尿酸钠)对车轮进行消毒;用600-700mg/kg的含氯消毒剂对车体及生猪进行喷雾消毒。
2.2圈舍消毒:圈舍及其通道的消毒分两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待宰圈每批次使用后,及时清除圈内的垃圾、粪污,清洗墙面、地面、顶棚、通风口、门口,水管等主要设备设施。
第二步对圈内所有表面用2%的氢氧化钠溶液或用50-100mg/kg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并确保其充分湿润,必要时进行多次的连续喷洒以增加浸泡强度。
喷洒范围包括墙面、地面或床面、饮水器、猪栏、通风口及各种用具及粪沟等,不留消毒死角。
2.3场区和办公场所消毒:对地面、墙面、门窗清扫后,用1%戊二醛、5%次氯酸钠、1%火碱等溶液喷洒消毒。
2.4车间消毒2.4.1车间入口消毒:车间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垫,并设有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
2.4.2车间设施设备消毒:生产结束后,首先清扫地面、墙面、设备表面的污物,然后用清水冲刷,再用洗涤剂擦拭,确保有效清洗效果。
用高压清洗消毒机(季铵盐消毒液0.04%)冲刷地面、墙面和设备表面,再用清水冲洗干净,也可用0.01%-0.02%的氯制剂喷洒消毒;非工作时间可对车间环境按每平米100-200mg/kg臭氧消毒1h。
2.5刀具消毒:各检验检疫操作区和头部刺杀放血、预剥皮、雕圈、剖腹去内脏等操作区,必须设置有82℃刀具热水消毒池。
车间检验检疫及屠宰人员应配备两套刀具,一套使用,另一套放在82℃的热水池中消毒,要做到“一猪、一刀、一消毒”,轮换使用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