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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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工作科学严谨、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等要求,制定《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创新、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相关法人单位提出并制定,由学会组织审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学会标准”)的管理。

学会受委托组织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学会标准化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会标准发展规划以及标准立项、发布、废止等重大事项;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学会标准化工作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会应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际国外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标准化活动;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逐步实现学会标准“走出去”,具备条件且确有需求的学会标准应及时出版英文版。

第六条学会标准化工作应遵守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的规定。

第七条学会标准应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体系充分协调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会标准体系,以确保学会标准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学会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

学会标准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

第九条学会标准编制所需经费主要由标准主编单位或编制组自行筹集。

学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学会标准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归学会所有。

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中国建筑学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本会应设立“资深会员”。

中国建筑学会的资深会员应该是学术水平高、学风品行好和具有较高社会资望的专家群体。

做好资深会员的发展、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对促进我国建设科技进步和建筑学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如下评定办法:一、评定资深会员的目的为了鼓励广大会员和建筑科技工作者不断攀登建筑科学技术高峰,为建筑科技事业发展、学术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应评定在建筑科技领域中工作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建筑科技工作者为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FELLOW)。

资深会员是我会设立的最高级会员称号。

二、资深会员评定工作机构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会资深会员的具体评定工作。

三、资深会员的申请与评定1、申请条件中国建筑学会会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深会员:⑴、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⑵、担任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职务以上者、担任各省、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建筑)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担任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任)以上职务者;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甲级建筑设计院副总师或建筑学院(系)副主任以上职务者;⑷、对国家建设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2、申请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资深会员介绍,并填写《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如果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可由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或省级建筑(土木建筑)学会负责推荐。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申请人可直接向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或地方学会索取《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所有《申请表》应通过不同渠道,至迟应在每年的八月底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3、资深会员的评定历届中国建筑学会理事长自然获得本会资深会员资格。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业协会是行业内的群团组织,由自愿参加的建筑行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依法享有成立、管理、自律的权利。

第三条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业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生产等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技术交流、行业培训、规范引领等。

第五条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建筑设计院、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等,个人会员为个人从业人员。

第六条建筑业协会遵守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独立开展自身的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准则,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规定,服从协会的管理和组织。

第八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对于会员有约束力,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会长,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任一届。

第十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员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协会全体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分为建筑设计委员会、建筑施工委员会、建筑材料委员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建筑业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认同协会章程,并遵守章程规定;(二)取得建筑行业相关资质,并有合法经营资格;(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道德;(四)按照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建筑业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的服务;(二)参与协会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权了解协会的工作、财务等情况;(四)有权选择协会的领导人员。

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证书

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证书

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证书尊敬的会员:中国建筑学会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组织的支持和关注。

在此,经过严格的评审和认可程序,我们荣幸地向您颁发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证书,以此确认您的专业资质和在建筑领域的卓越贡献。

会员证书的正式发放是对您在建筑学会会员资格申请中所提供的材料的充分肯定。

作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您将享受以下权益和机会:1. 权益一:参与学术研究作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您将有机会参与各种学术研究项目和活动。

学会将定期举办研讨会、论坛和学术讲座,以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

您可以通过这些平台结识同行专业人士,拓宽学术视野,增进专业技能。

2. 权益二:参与行业合作作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您将得到与各界合作的机会。

学会将积极推动建筑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您可以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建筑领域的科研与发展。

3. 权益三:获取专业培训机会作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您将有机会参与专业培训和进修课程。

学会将提供各类培训课程,帮助您提升相关技能和知识水平。

通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您将在行业内保持竞争力,并不断进步。

4. 权益四:获得行业认可作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您的专业能力和声誉将得到广泛认可。

会员证书是对您长期积累的经验和成果的明证,将为您在建筑行业中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学会将优先考虑会员在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中的参与和贡献。

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证书将在您的名称、会员编号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上进行个性化定制,并附上学会主席签字和学会印章。

您将收到一张正式打印的会员证书和一份电子版证书。

请妥善保管会员证书,以便在需要时进行验证和参考。

感谢您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建筑学会,我们将继续努力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广阔的发展机会。

衷心祝贺您获得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身份,并希望您能在会员资格的框架内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行业合作,共同推动中国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附:(以下是会员证书的详细内容和样式,提供文字描述)证书正面: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证书证书编号:[会员编号]姓名:[会员姓名]有效期限:[有效期起始日期 - 有效期结束日期]学会主席:[学会主席姓名]学会印章:(学会印章图案)证书背面:本证书证明该人员自具证书之日起,为建筑领域的注册会员。

建筑学会规章制度汇编

建筑学会规章制度汇编

建筑学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学会的管理,促进建筑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建筑学会是一个具有团结性和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组织,其目的是推动建筑学科的繁荣发展,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改革,服务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建筑学会依法独立自主组织生活,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敬重会员的权利和意见。

第四条建筑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建筑学科的发展,推动建筑技术的创新,提高建筑行业的水平和声誉,服务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

第五条建筑学会的业务范围涵盖建筑学科和相关领域的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理、咨询、培训、检验、评定、认证等活动,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合作。

第六条建筑学会将自身定位在服务行业、引领行业、规范行业的位置,为建筑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七条建筑学会倡导团结、自律、奉献和创新的精神,敬业、求实、创新、务实的工作作风,致力于培养、选拔、服务一批有理想、有勇气、有智慧、有实力的建筑专业人士。

第八条建筑学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服务质量,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会员单位第九条建筑学会的会员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

第十条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学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定,认真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学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履行缴纳会费、遵守学会的规章制度等义务,尊重建筑学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参加会员大会,参加学术交流、专业活动等各类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建筑学会开展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建议,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可以自愿退出建筑学会,但必须向学会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会批准,才能解除会籍。

第十五条建筑学会有权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行为,对其进行评定、认定、奖惩等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土木建筑学会会员职责

土木建筑学会会员职责

土木建筑学会会员职责一、知识学习与共享。

咱土木建筑学会的会员呀,那可得爱学习呢。

土木建筑这方面的知识就像一个大宝库,咱要不停地往里钻。

你得关注行业内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就像追潮流一样。

比如说现在流行的那些环保建筑材料,可不能不知道呀。

而且呀,咱们学会内部要是有啥学习资源,像一些讲座资料或者是专家的经验分享,可不能藏着掖着,得互相分享。

这就好比你有个超级好吃的糖果,不能自己独吞,要分给小伙伴们一样。

大家一起进步,整个学会才会更牛嘛。

二、积极参与活动。

会员得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哦。

不管是学术研讨会还是实地考察活动,都要踊跃报名。

学术研讨会就像一场超大型的头脑风暴,大家可以各抒己见,说不定你的一个小想法就能给整个项目带来大改变呢。

实地考察也特别有趣,能看到那些书本上的建筑知识变成实实在在的大楼大厦。

可别老是宅着,觉得参加活动麻烦,这可是咱们交流和学习的好机会呀。

你想啊,如果每次活动都只有那么几个人参加,多冷清呀,咱们得把气氛搞热闹起来。

三、为学会发展出谋划策。

咱会员都是学会的一份子,学会就像咱们的一个大家庭。

那这个家庭要怎么发展得更好呢?这就需要咱们出主意啦。

如果有啥好的想法,比如说怎么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学会,或者是怎么让学会的活动更丰富多彩,一定要勇敢地说出来。

不要觉得自己的想法可能不成熟就不说,有时候那些看起来很天真的想法反而能打开新的思路呢。

就像一群人在黑暗里摸索,你的一个小建议可能就是那点亮光,带着大家找到新的方向。

四、维护学会形象。

咱们既然是土木建筑学会的会员,那就是这个大家庭的代表啦。

在外面可不能丢了学会的脸哦。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里,都要遵守职业道德,做事要靠谱。

如果有人问起咱们学会,你得自豪地介绍,说咱们学会有多棒多棒。

可不能一边在学会里享受资源,一边在外面说学会的坏话。

要像爱护自己的小宝贝一样爱护学会的形象,这是咱们的责任,也是咱们的骄傲呢。

五、帮助新会员成长。

新会员就像刚入学的小萌新一样,对很多东西都不太懂。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登记表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登记表

附件2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登记表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造师的成长和提高,规范会员管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和业内资深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建造师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3.参加建造师分会组织的活动;
4.有向建造师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5.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遵守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1.执行建造师分会决议;
2.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4.承担建造师分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申请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会费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理事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力。

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八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条例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条例中国建筑学会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中国建筑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繁荣建筑创作,普及建筑知识,促进人才成长,为转化建筑技术为生产力,积极做出贡献。

为了建立本会与建筑界中有影响、有实力单位之间的直接和固定的联系渠道,积极实现本会的宗旨,同时取得这些单位对本会的支持,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的规定,本会会章规定设有团体会员。

一、对象和条件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并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科学、设计、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手续由申请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地方学会、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经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并交纳会费后,即发给《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证书》,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组织工作委员会需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备案新批准的团体会员单位。

三、会员的组织管理本会办公室负责团体会员有关组织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团体会员工作,并设联系人一至二人,负责单位与本会的联系,反映单位对本会活动的意见和要求。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优先得到本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凡参加本会主办的年会和国际学术会议者,会议注册费给予适当优惠。

2、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3、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4、优先获得与本会建立联系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双边国家的学术活动信息。

5、免费在学术刊物或《通讯》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概况。

6、优先参加科协统一组织的科技联谊活动。

7、优先录选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人员为本会及分科学会的理事。

8、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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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
依据《中国建筑学会章程》,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

为更好地发挥会员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做好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会员入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2)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业务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2.学生会员入会条件
大专3年级、大学本科2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可申请成为中国建筑学会学生会员。

3.名誉(荣誉)会员入会条件
在建筑及相关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对中国建筑学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予中国建筑学会名誉(荣誉)会员。

4.资深会员入会条件
资深会员入会条件见《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工作细则》
二、入会申请及审批
1.申请人需从本会网站()下载或从本会领取相
应的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将表格邮寄到中国建筑学会会员部。

2.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学生会员资格的审查评
定,合格者在缴纳相应的会费后,发给会员证书。

3.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资深会员资格的评定,合格
者报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审批。

批准并缴纳会费的会员,我会将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寄发会员证书。

4. 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名誉(荣誉)会员,经本
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予中国建筑学会名誉(荣誉)会员。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会员均可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3)学生会员参加本会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将在会议规定的学生注册费的基础上,再享优惠;
(4)本会会员均可优先在本会网站及刊物上发表作品;
(5)有权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类竞赛和评奖活动
2.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2)协助本会完成有关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会费
会员会费为人民币100元/年;学生会员不交会费,但须缴纳30元会员证制作成本费;名誉(荣誉)会员不缴纳会费;资深会员会费为人民币1000元/年。

五、退会及取消会员资格
1.会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自愿退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会员资格。

(1)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在行业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2)报资料不实的;
(3)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会员资格被取消者,欲重新入会,需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本办法自2010年1 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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