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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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书(公安侦查阶段)我是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现告知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九、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手印。

十一、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十二、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一种行政制裁方式。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便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性质、程序和权利义务。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的分类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犯罪被害人无需提起诉讼,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且公诉机关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犯罪被害人必须亲自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也享有辩护权,但被告人的自诉权利并不取消。

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阶段。

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调查权力,并且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庭将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刑事案件的权利义务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利做出辩护,提供证据,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进行上诉,如果他们认为判决有错误。

被告人的义务被告人有义务按照法庭的要求出庭,并接受审判。

被告人还有义务配合法庭提供证据和材料,以及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关键要素刑事案件中有一些关键要素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加以确定。

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被告人。

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责任。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原则是知道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这⼀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不得⾏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逮捕的权⼒;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的刑事案件可以⾏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分别⾏使,⽽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逮捕和预审的权⼒。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机关的执⾏活动进⾏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判。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规定确⽴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合法权益。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诉讼,而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授权委托书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自由行动。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侦查活动,如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侦查活动,如代为提出辩护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此时,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再次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诉讼活动,如代为提出辩护意见、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三、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继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

审判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诉讼活动,如代为出庭辩护、代为提出证据和质证等。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全面行使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争取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

总之,刑事授权委托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时,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反映。

这些积极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具体、扩展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

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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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侦查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审查起诉阶段:
1.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别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4. 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5.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审判阶段:
1.参加庭审的权利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2.辩护权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
3.反诉权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
4.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7. 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8. 申诉权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9.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权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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