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个阶段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以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等方面,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首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特色亮点之一是注重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和分析。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同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调查材料,以确保自己对案件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还应注重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证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其次,律师的工作重点是针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有力辩护。
律师应对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和事实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确保自己对案件的掌握程度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例如,如果涉及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或证据链的完整性存在问题,律师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质疑,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此外,律师还应关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与其他辩护律师合作,共同策划对证人的质证。
另外,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特色之一是注重在诉讼策略和技巧上的创新。
律师应紧密配合审查阶段的调查工作,合理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刑事审判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例如,针对某些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度存在争议的情况,律师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或语音识别技术等,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检验和验证,以证明其真实性的可疑性。
此外,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还应注重合法权益的保护。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尽一切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人身安全等。
在与检察机关交涉过程中,律师应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合理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经验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应注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刑事案件审查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律师应加强与调查人员的沟通和协作,确保自己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调查材料。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2. 扩大律师参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尽可能地让律师参与进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加强律师培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律师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
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开展培训,分享经验和技巧,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成长。
4. 强化监督与考核:为确保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考核体系,激励其积极参与。
5.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应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微信群等,方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同时,可以探索多元化的辩护方式,如引入专家证人、证据展示等,提高辩护效果。
6. 注重宣传与引导: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宣传与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案例展示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和疑虑,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XXX,针对起诉方对其提起的指控,谨向法庭提交本辩护意见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首先,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们质疑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笔起诉的过程中,起诉方所提交的证据可能存在证据链断裂、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以及证据的篡改等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调查和验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事实的真实性和清晰性我们认为,起诉方在指控中所陈述的事实不充分、不清晰,存在被修改和误导的可能。
我们将就起诉方所提供的相关事实进行逐一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并保证被告有机会阐述自己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三、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我们坚信法律的公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严谨审查,并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我们将就起诉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入解析和反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或违法。
四、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我们对起诉方所依赖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提出质疑。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逐一分析和反驳,并要求法庭对证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审讯。
我们相信,通过对证人证言的详细梳理和反驳,可以证明起诉方的指控毫无根据。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XXX的辩护律师,我们就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上述的辩护意见。
我们坚信被告的无罪,并相信法庭可以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们希望法庭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此致辩护律师:XXX日期:。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1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1尊敬的法庭:针对贵庭对被告的起诉,我们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特此提交本辩护意见书,以阐明我们对起诉的辩解和辩护观点。
I. 案件背景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将对原告提起的指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起诉和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阶段被认为是整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它直接影响着被告的权益和案件的进程。
II. 本案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认为有必要将本案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以便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实质。
III. 被告的辩解和辩护观点针对原告的指控,我们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观点:1. 指控事实不属实根据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真分析,我们认为原告所指控的事实不属实。
我们将通过清晰准确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对指控所述事实的不成立性。
2. 客观情况我们将着重描述被告在涉案事件中的客观情况,包括其行为、动机以及所处的环境等。
通过呈现事实情况,我们将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3. 法律依据和解释我们将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非犯罪行为。
这将有助于法庭对案件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4. 相关证人证言我们将列举相关证人的证言和陈述,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和辩护观点。
证人的陈述将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相和被告的无罪性。
IV. 对指控的反驳和质疑在辩护意见书中,我们将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仔细的反驳和质疑。
通过对指控的细致分析,我们将揭示指控的不合理和缺陷,为被告进行合理辩护提供依据。
V. 辩护的请求最后,我们请求法庭根据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我们恳请法庭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准确、公正的审理,并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法庭,我们相信您将秉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对我们的辩护意见予以审慎地考虑和平等地对待。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和给予的机会。
此致被告辩护律师团队。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甲方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就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事实描述不准确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描述存在严重不准确之处,这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取证材料显示,起诉方对于甲方的行为和涉案事实进行了捏造、夸大和歪曲。
甲方一直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绝非起诉书所指称的非法行为。
因此,我要求贵庭对起诉书中的事实描述进行更加准确的审查,并严格按照证据链的要求进行事实认定。
二、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事实起诉书中陈述的证据片面、不全面,且无法证明甲方的犯罪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必须以有力的证据为基础,起诉方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甲方的犯罪行为。
因此,甲方请求贵庭驳回起诉方基于证据不足的起诉,并需认定甲方无罪。
三、行政违法行为不等同于犯罪行为在起诉书中,起诉方将甲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等同起来,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甲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行政过失,远未达到犯罪行为的程度。
因此,请求贵庭对甲方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合理界定,不应以犯罪事实来定性。
四、犯罪主体未能认定明确起诉书中对甲方的犯罪主体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主体认定必须符合严格的要求,不能凭空臆断和主观猜测。
起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方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主体,也未能证明甲方参与、实施或组织了犯罪行为。
因此,甲方要求贵庭对犯罪主体进行明确认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起诉方对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起诉书中起诉方对于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和证据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和主观意愿来解释适用。
起诉方在本案中对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错误,错误解释了法律规定,对甲方进行了错误的指控。
因此,甲方要求贵庭对法律适用进行正确的判断,确保审判公正。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辩护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也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关键时刻。
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对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有着重要影响。
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主动认罪认罚有助于减轻刑罚,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
有些时候被告人可能并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此时就需要进行辩护。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认罪认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
如果被告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行,那么认罪认罚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在我国法律中,认罪认罚是一项积极的行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规定,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如果被告人不认可控方的指控,认为自己无罪,那么就需要进行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选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辩护的目的是帮助被告人证明自己的清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收集证据,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提出辩护建议,为被告人争取辩护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的走向有着重要的影响。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和辅导,帮助被告人理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辩护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听取其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为案件的成功解决而努力。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律师应该对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有深入的了解,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和运用能力。
律师还应该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陈述辩护意见,说服法官和检察官,为被告人争取公正审判。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罪认罚或进行辩护。
认罪认罚是一种积极的选择,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辩护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律师在辩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观点

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观点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观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通过提出犯罪事实的合理解释和证据的适用性,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
本文将以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观点为主题,就其重要性、策略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护观点的重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观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被告人维权的重要方式。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合理的论证和辩护观点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冤假错案的侵害。
其次,辩护观点是平衡法律权利关系的重要手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供的犯罪事实通常是以有利于起诉而为前提的,而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则能帮助法庭准确评估案件事实,实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因此,辩护观点的提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辩护观点的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需要运用一定的策略来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
首先,辩护律师需要详尽地了解案件事实,排除不利于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其次,辩护律师应该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从而找到适用的辩护观点。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运用正面抗辩、反向抗辩、事实推翻等辩护策略,以达到提出有利观点的目的。
在呈现辩护观点时,辩护律师须言简意赅、逻辑清晰,确保法庭能够理解和接受。
三、辩护观点的效果提出合理、有力的辩护观点可以对案件的审理产生积极的效果。
首先,辩护观点可以改变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例如证明犯罪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充分等,可以使检察机关改变提起公诉的决定。
其次,辩护观点有助于调整案件的罪名和量刑。
合理的辩护观点可以改变罪名的认定,从而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最后,辩护观点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辩护律师运用合理、有力的观点,可以使法庭充分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观点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辩护律师在提出辩护观点时需要运用一定策略,通过清晰、有力的论证和分析,实现有利观点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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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
影响有效辩护的因素当中,律师是否具有刑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是否具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丰富办案经验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律师针对具体的案件采取什么样的辩护技巧是个案中律师能否有效辩护的关键。
本文就一个具有办理刑事案件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运用辩护技巧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律师与侦查人员对抗的技巧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检察院、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目的是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与侦查机关对抗,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时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作为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检察院保证审查起诉质量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这对立双方的意见给予同等的重视和考虑,做到兼听则明。
通过侦查机关的卷宗,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
在对双方对立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的审查中,检察院易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由于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检察官审查有罪证据是否存在疑点、有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罪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其他结论,所以检察官一般都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
一个负责人的检察官也会期望律师及时提出意见,避免他因忽略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而错误起诉。
如果检察官没有对律师提出的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就会成为反驳甚至否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得不以怀疑的目光谨慎地审视侦查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期望律师能提出合理的疑点和充分的证据,避免自己因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陷于被动。
由于侦查机关和律师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检察院为了能从侦、辩双方充分直接的对抗中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助于自己作出公正无误的决定,也有适当抑制侦查机关并适当为律师提供辩护便利的主观愿望。
从这一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
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并准确把握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三方的关系,确立有正当性的辩护技巧,完全可以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辩护技巧之一——尽量避免与检察官直接对抗和冲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避免对检察官无休止的抱怨和指责,更不能纠缠于检察工作失误中的细枝末节,因为检察院是这一阶段程序的主导者。
律师需要去对抗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院。
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向检察官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检察院的重视和采纳这些意见。
虽然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看,真正的对抗双方是检察官与律师而不是侦查人员与律师,但是控辩的对抗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是在下一个诉讼阶段即审判阶段。
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置于与检察院对立的地位,无疑是犯了战略上的错误,因为让对立的一方承认并采纳自己与其相矛盾的观点往往是不可能的。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即使表现出了对侦查机关的倾向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偏见,律师也不应该不讲方式和无节制的指责,这样,自己不理智和不成熟的意见和行为可能引起检察官更多的反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更为不利。
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越要清醒和理智。
律师应当本着对犯罪嫌疑人极度负责的态度,对检察官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和信任,尽快整理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辩护论点,积极地用合理的疑点去提醒检察院,让检察院感觉到疑点的合理存在并把信任的目光转向律师,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真审查并采纳,从而对检察官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当侦查机关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时,检察官可能愿意听到律师对侦查人员的抱怨和不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能每个检察官都会容忍律师对自己无休止的指责。
辩护技巧之二——与侦查人员充分对抗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侦查人员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的,不能期望侦查人员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与信息。
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人员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人员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侦查人员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侦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
所以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强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人员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官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并以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
只有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
因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侦查活动和有罪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
有些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向检察官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的意见,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人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关心侦查人员向检察官移送了什么证据。
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人员的证据体系下可能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官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
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人员直接的、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材料和意见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反复斟酌,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
辩护技巧之三——对抗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律师与侦查人员的对抗应该重点突出,紧紧围绕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来进行,这样才能对检察官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然,对于侦查人员的任何不足与疏漏,律师都不能放过,应当将其一一列举并向检察官指出这些失误可能对对案件造成的影响。
但应当讲究策略,轻重有别,对重要性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适时适当地向检察官提出。
律师应当让检察官感觉到他抓住了本案的关键。
当检察官认为只有充分考虑并采纳律师的意见才有助于他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才有助于他查漏补缺、预防作出错误的决定时,检察官才会真正地把律师视为审查起诉阶段不可或缺的一方诉讼主体。
如果律师对案件中的一些细枝末节和不影响案件实质决定的问题纠缠不休,检察官就可能感到律师的意见无足轻重,以致于把律师的所有意见和证据材料都弃置不顾,这应当是律师极力避免的。
律师的参与只有对检察院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人们对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的信心。
二、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辩护技巧辩护技巧之一——尽早介入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但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外,很少有从该日起律师就介入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为委托律师和律师递交委托手续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检察官审查了大量的侦查材料后,律师才将委托手续递交给检察官。
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在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断断续续向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一些意见和证据材料。
在此之前,检察官可能已经在大量侦查材料之上建立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确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被检察官认可采纳的难度很大。
侦查人员与律师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重视及时介入,延误时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发挥的作用将更为有限。
所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并尽快开展所有可以进行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自己的看法和证据材料完整地提交给检察官,尽可能消除检察官可能的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
辩护技巧之二——加强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对哪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对哪些尚有疑问?对哪些事实期待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些对律师提出和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材料都至关重要。
而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正是了解检察官对这些问题看法的有效途径。
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官后,更应当与检察官及时沟通。
在沟通中,律师才能推测、判断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是否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才能对检察官是否对侦查人员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了疑问。
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律师应当注意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某一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涉及法律适用和主要事实认定的案件情况,检察官一般比较愿意与律师沟通,在这些问题上,律师不妨形成系统的思路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出需要沟通的重点。
而对于侦查人员提供了多少证据?每一证据有什么内容和证明作用,检察官一般都会回避,不愿与律师沟通。
对于证据上检察官不愿沟通意见的地方,律师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推测、判断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比如,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重点讯问的内容;律师还可以以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调查。
通过灵活的方式,律师有可能取得与检察官在证据上的深入沟通。
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的技巧辩护技巧之一——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一般都进行了多次讯问,检察官也可能已经进行了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