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认识及构想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认识及构想一、公益性市场认识(一)公益性市场认知农批市场的公益性可界定为:公益性市场和市场公益性行为。
公益性市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促进农产品销售、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为宗旨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社会责任公益性市场应承担食品安全、稳价保供、管理规范、便民惠民等社会责任。
做到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维护农民利益与保障居民需求相结合;做到在市场平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农产品,在市场应急状态或价格异动波动时承担起保障供应和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实施主体国家应出台中央批发市场、区域中心批发市场等不同层级的包括公益性市场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公益性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数量、发展规模、服务区域以及市场功能。
应坚持政府主导,由国家和政府投资或控股、社会参股的方式对公益性市场进行投资、建设与管理,体现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和话语权。
每个省可规划建设一个以省会城市为主的公益性的区域中心批发市场,每个地级城市可规划建设一个公益性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公益性市场管理(一)公益性市场选择条件有规模:应选择具备集散交易、价格形成、检验检测、物流配送、保供储备、信息中心、结算中心、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等综合服务功,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省会中央批发市场、地级市大型综合农批市场建设公益性市场。
有能力:坚持自愿申请加入,有能力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规划实施,建立市场稳价保供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机制,保证公益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实现。
有标准:公益性市场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公益性设施,提升公益性功能,量化公益性管理服务标准。
一是服务标准。
公益性市场服务应“满足两个要求,做好三个服务”。
满足两个要求:政府对市场“稳价、保供、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解决农民增产卖难、市民“当家菜”买贵的要求。
做好三个服务:服务农民,信息引导、通畅销售渠道;服务市民,保障质量、“当家菜”充足价稳;服务商户,低成本进入、高效率运营。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为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分工。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和预警机制。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方法和技术指标,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开展农产品质量评估,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公示。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晓和参与。
二、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一)加强农产品品牌保护。
加大对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保护制度,保护农产品品牌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益。
(二)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
支持农业企业和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市场调研和推广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一)优化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流程。
简化农产品市场准入手续,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程序,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效率和便利性。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推动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
整合农产品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农产品价格、供应、销售等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的精准和及时。
(二)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农产品网络销售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指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法规、标准和监测网络等组成的系统体系。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苏经贸商建〔2008〕372号苏农市〔2008〕14号各市、县(市、区)经贸委(局),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有关市商贸(贸易)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8〕1号)精神,加快建设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现代农业建设,不仅要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更要以市场为导向引领农业经营,以市场营销理念指导农产品销售,以农产品高效流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整体上促进农业产业升级。
2、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农产品市场作为农产品集散地,一方面组织货源,互通有无,满足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另一方面调节供求,平抑物价,稳定农产品市场供应,是农产品流通的主体,是落实“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的重要基础,是应对农产品供求公共事件的重要手段。
同时,农产品市场通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入市农产品开展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有效途径。
3、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部分农产品的结构性过剩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不畅是影响农业效益提高的关键环节。
通过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一方面可以提高农产品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更有效、及时地实现农产品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信号的有效传递,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调整生产结构,强化质量意识,培育农产品品牌,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生产效益。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5•【文号】商建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国资、银监、保监、质监部门: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依然薄弱,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部署,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
把增强公益性、高效性和稳定性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线,加快完善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着力健全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体系架构和内在机制,集成流通科技进步的新型驱动力,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加强规划。
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人口布局、交通和用地条件、流通设施基础,统筹规划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产品市场网络,优化农产品市场结构和布局。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为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水平,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现向各有关部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⒈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
建设冷链物流设施,提升农产品储运能力,保障农产品品质。
建设农产品物流信息平台,加强农产品追溯管理。
⒉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加强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提供便捷的线上购买渠道。
鼓励农民开展网络销售,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⒊建设农产品市场。
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投资力度,提升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推进农产品标准化⒈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⒉推广农产品认证体系。
鼓励农产品参与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培育龙头企业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整合农产品生产要素。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财务支持和政策倾斜,提升其市场影响力。
⒉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推动农民合作组织成立,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
加强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拓展。
四、加强宣传推广⒈开展农产品宣传活动。
加大农产品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组织农产品展销活动,推动农产品销售。
⒉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
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营销农产品品牌,扩大市场份额。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农产品质量标准: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对农产品的品质、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评定的标准。
农产品认证体系:指通过认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对农产品进行评定,确认其具备特定质量特征的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形成的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十三五”济南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十三五”济南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特制定《“十三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一、“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期间我市在大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同时,也加大了市场商品集散功能和信息处理能力的建设力度,同时在一些重点市场开展了电子结算和产品追溯业务,使市场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到位。
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地满足了农产品流通需要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有效保障了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
全市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
改造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21个。
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多层次、多方位格局基本确立。
目前我市形成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要集散中心,区域性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为重要节点的批发市场格局。
以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以茶叶、花卉、食用菌等各类专业市场为纽带、基层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经营格局。
经过近几年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市场功能不断提升,辐射能力不断增强,承担了全市70%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任务,发挥了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在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和保障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供应、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以现有12个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建设了集信息采集、加工、传输、显示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中心,完善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管理和信息采集发布系统,促进了产销对接,引导农产品价格形成和有序流通。
(二)在批发市场推行电子统一结算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电子结算,逐步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三)重点进行仓储中心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鲜冷藏设施,形成完整的物流体系。
(四)新建农产品产地市场14个,其中:章丘市7个,分别是章丘市高官寨甜瓜批发市场、章丘市白云湖淡水鱼批发市场、章丘市辛寨镇蔬菜批发市场、宁三农贸市场、靠河林果品批发市场、韩码苗木批发市场、济南居易山地农产品收购批发市场;长清区2个,分别是济南华昊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双拥中药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济阳县2个,分别是济阳新市镇奥阳蔬菜批发市场、济阳太平镇药德蔬菜批发市场;商河县2个,分别是商河县瓦西冬瓜销售服务中心、商河盛兴童硕蔬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历城区1个,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康庄蔬菜批发市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44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精神,为加强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管理,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推进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功能,现就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总结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总结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现场会有关部署落实情况。
一要统计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
二要总结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建设运营标准、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及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支持政策。
二、评估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对31家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开展评估,全面掌握市场建设运营和公益功能发挥情况,作为动态管理依据,符合要求的保留示范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
重点总结市场投资、运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发挥情况,助力扶贫脱贫、促进农民增收等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进一步总结、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水平。
商务部等13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指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发 展
1 . 加强 立法工 作 。出台《 农产 品市
目标
场管理 条例 》 , 明 确 农产 品批 发 市 场 基
础 性公 共设施 地位 , 规 范农产 品市 场投 资主体 资格 和市场 交易 行为 , 为农 产 品 市场运 营管 理 和 公 益化 发 展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鼓励 地 方 加 快 出 台地 方 性 农 产 品市场 法规 , 将农 产 品零售市 场作 为新
和布局 。( 2 ) 推 动 创 新 。立 足 实 际 , 借 鉴发 达 国家 经 验 , 不断创新发展理念, 集聚技 术 、 项 目和 要 素 , 推 进农 产 品流 通方式创新 、 管 理 创 新 和 组 织 制 度 创 新 。( 3 ) 体 现公 益 。在市 场化运 作 基础 上, 加大 政府 投 入 力 度 , 建 立公 益 性 保 障机制 , 增强 农 产 品 市 场 公 益性 功 能 , 发挥 市 场 服 务 宏 观 调 控 的 积 极 作 用 。
建 小 区 的 公 益 配 套 建 设 纳 入 城 市 控 制
1 . 指导 思 想 。深入 贯 彻 党 的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和中央农 村 工作会 议精 神 , 落实 中央 1号 文件部 署 , 处理 好政 府 和 市场 的关 系 , 厘清 中央与地方 事权 。把 增强公 益性 、 高效 性和稳 定性 作为 农产 品市场 体 系建设 的 主线 , 加快 完善 促进 市场 公平 交 易 和提 高 流 通 效 率 的制 度 建设 , 着 力健 全符 合统 一大市 场要 求 的
开发 利 用相关 信 息数据 , 研 究 编制 零售
及木 材 、 建材流通等行业发展指数,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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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建函[2016]146号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
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优化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在地区分布、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机衔接,发挥好协同作用。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强化公益功能监管。
市场运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3.创新机制,完善体系。
着重在制约公益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
逐步完善覆盖农产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4.合理分工,因地制宜。
中央和地方要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相关部委负责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统筹规划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实现方式。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农产品重要流通节点,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三、加强规划指导,统筹市场建设
各地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有关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要求,对现有农产品市场的所有制性质、市场规模、覆盖地区和交易品种等基本情况及本地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地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及资源禀赋、人口分布、消
费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
四、完善设施功能,构建市场体系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693号)要求,推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组建公益性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推动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
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五、创新实现机制,确保公益功能发挥
创新市场供应稳定机制。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益性市场纵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等各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建立紧密的产销衔接机制,提高货源组织能力,增强货源稳定性;建立关系百姓日常生活需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调节制度,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在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较低收费,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
创新价格稳定调节机制。
市场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传导机制,改善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导农业按需生产。
要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
创新质量安全促进机制。
市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检测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引导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
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手段保障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创新绿色环保引领机制。
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完善场内废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能力,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流通综合环保水平。
六、强化管理机制,实施投资运营监管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
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
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
国有全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场。
混合所有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参建代管模式,政府参与市场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管理,市场日常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国有股权收益返补公益功能运营。
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政府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监管机制。
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要推动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法律地位。
要完善和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对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
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信贷投放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按照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通过部门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