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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明市各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物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运营情况适度调整具体费用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幅度。

第三条: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第四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合理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自行新增收费项目。

第五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出示合法合规的服务收费清单,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定期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解释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听取业主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三明市物业收费主要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保洁费、绿化费等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公示与收费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报表,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保留相应的记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三明市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二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三明市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告。

总结:本细则旨在规范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明城管〔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城管〔2021〕8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12号)要求,现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物业管理是城市治理的“小切口”,事关大民生,为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1〕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物业规范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居民主体、整合资源、社区指导”常态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物业管理引入机制(一)实行小区分类管理。

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将辖区内的所有楼栋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有物业管理小区、封闭式或边界清晰开放式小区、边界不清晰或楼栋数较少且相邻较远的其他无物业小区3种类型划分,实施分类管理。

1.有物业管理小区。

进一步提升现有物业服务质量,细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小区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2.封闭式或边界清晰开放式小区。

采取全部引进专业物业企业管理。

开放式小区如引进专业物业企业条件不成熟,可委托准物业服务管理给予一定保障的基本物业服务。

3.对边界不明晰或楼栋数较少且相邻较远的其他无物业小区。

采取就近向周边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接受准物业服务管理或业主自聘人员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二)完善业主自治组织。

这是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针对3种类型小区,分别组建业主委员会(自管会)和业主监事会:一是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二是对封闭式或边界清晰开放式无物业服务小区,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三是对边界不明晰或楼栋数较少且相邻较远的其他无物业小区,不具备业委会成立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组建业主自管会和监事会。

三明物业管制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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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

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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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5 17:27:5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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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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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三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三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三明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的内容、标准和各等级对应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定期(2-3年)公布;三明市区以外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当地住建局(房管局)制定,并定期(2-3年)公布。

六、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辖区内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采用包干制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三明市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益的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住所;(二)物业管理区域;(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期限、终止和解除;(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协商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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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

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范畴,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加强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机构、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受理业主投诉举报,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鼓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担任监事会成员。

(三)推进无物业小区的自治管理。

鼓励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协调业主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履行有关交费义务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置专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物业管理纠纷等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监督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或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本区域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明细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利益,涉嫌贪污受贿等现象应当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二、规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行为,提升业主自治能力。

(一)各地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审核;鼓励具有建筑、工程、消防、机电、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进入业主委员会,鼓励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和党员兼任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落实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管理和使用好公共收益,依法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强化业主委员会换届前的资产清查,业主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物业招投标活动(一)明确投标条件,提高招投标水平。

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等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投标中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作为投标加减分的必备条件。

各地要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和物业项目备案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在管物业项目规模、项目管理服务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招投标制度挂钩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和环境。

完善招投标专家库建设,提高招投标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物业选聘招投标管理。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C级。

对物业合同服务期满的住宅物业项目,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国资控股的工厂、医院、学校、大型公建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物业,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各环节的备案管理(一)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管理规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承接查验结果、承接查验协议等内容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一)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代表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在场见证和监督。

新建物业交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承接查验的结果负责,并保证建设单位所移交的资料符合《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及时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和治安、规划、消防、环保、装饰装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四)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后的公共收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公共收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等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六、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一)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可通过向社会公开邀请方式,征集有接管老旧住宅小区意向且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源库。

鼓励各地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工作经费,对推行长效管理机制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二)对部分老旧小区面积小、人口少、楼栋分散、自治或代管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可牵头引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就近方便、降低成本”的原则,将小区“打包”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开展卫生保洁、秩序维护、门卫执勤等基础物业服务。

(三)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成立准物业服务中心实行托底管理。

(四)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结合改造整治,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车位(库),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各市县政府可结合出台激励政策,给予承接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适当财政补助扶持。

七、强化行业引领,提升服务水平(一)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按照“细化服务内容、量化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的原则,定期制定并公布服务内容、标准与收费相对应的物业服务“菜单”,形成“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并主动协助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配合省建设行业工会组织开展全省物业管理员、电工、秩序维护员等岗位技能竞赛,表彰选拔一批优秀选手,推荐参加全国物业行业的技能竞赛。

(二)各地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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