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
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一、审查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
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内容,是节能审查的基础参数,对不符合项目应当进行修改。
审查重点如下:(一)锅炉设计文件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热力计算书、介质流动阻力计算书。
(二) 锅炉结构方面主要包括:炉膛结构、燃烧系统、受热面、检查(修)门(孔)、炉墙、省煤器、空气预热器。
电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技术导则

电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技术导则一、导言电站锅炉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设备之一,其设计文件的鉴定对于保证电站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技术导则主要介绍电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目的、内容和方法,旨在提高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二、目的三、内容1.设计文件的完整性鉴定包括锅炉设计原理、技术方案、设备选型、管道布置、电气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要评估设计文件是否包含了锅炉设计所需的全部信息,并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2.设计文件的准确性鉴定针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计算结果、图纸标注等进行鉴定,保证其准确性。
同时,要评估设计文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和假设的合理性,并进行必要的校核和验证。
3.设计文件的可行性鉴定要评估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备的可供性、施工的可实施性等方面。
需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评估其在投资、运行和维护方面的可行性。
四、方法1.会审鉴定邀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讨论。
通过专家的集体智慧,可以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2.现场实地考察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与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并将实地考察结果与设计文件进行对照,鉴定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3.资料审查对设计文件中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包括技术参数、计算结果、图纸等。
结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鉴定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并将审查结果记录清楚。
4.技术经济分析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评估设计文件的投资效益和运行维护成本。
要综合考虑技术先进性、设备可供性、施工工艺可行性等因素,对设计文件进行综合评估。
五、总结电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是保证锅炉设计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性的鉴定,可以发现和解决设计文件中的问题,提高锅炉的设计水平。
鉴定工作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结合会审、实地考察、资料审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2020年第03期·53·文章编号:2095-6835(2020)03-0053-03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杨国祥,徐绍玮,粟岗(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云南昆明650228)摘要: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节能环保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锅炉质量安全的第一关。
对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供从事该工作的同仁参考。
关键词: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锅炉材料中图分类号:X933.2文献标识码:ADOI :10.15913/ki.kjycx.2020.03.019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节能环保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锅炉质量安全的第一关。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监督检验规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等规定,锅炉设计文件应通过经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才能用于制造。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明确了锅炉节能审查应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用于锅炉制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了特设局(2018)25号《关于继续开展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文《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锅炉设计文件中对节能、环保的要求。
下面对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供从事该工作的同仁参考。
1设计资格具备锅炉设计文件设计资格,是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先决条件;锅炉设计文件设计资格不单独进行行政许可。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规定:锅炉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须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正在办理申请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且在有效期内,也能申请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四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1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6)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附件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9)附件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10)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五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锅炉制造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境外制造单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第九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本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本一、引言本大纲旨在规范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全过程中保持高水平的安全质量。
本大纲适用于各类工业锅炉、电厂锅炉和民用锅炉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二、检验内容1. 锅炉设计文件审查1.1 锅炉设计图纸、说明书等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1.2 锅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锅炉材料检验2.1 锅炉主要材料的验收检验,包括钢板、焊材、铸铁件等;2.2 材料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测试;2.3 材料表面质量和尺寸检验;3. 锅炉制造过程检验3.1 锅炉组装工艺和方法的审核;3.2 锅炉焊接工艺和质量检验;3.3 锅炉压力测试和水压试验;3.4 锅炉附件的安装和调试;4.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检验4.1 锅炉水位控制装置的灵敏度和准确性检验;4.2 锅炉压力控制装置的灵敏度和准确性检验;4.3 锅炉燃烧控制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检验;5. 锅炉运行监测及维护检验5.1 锅炉正常运行时的参数监测和记录;5.2 锅炉异常情况下的安全保护措施;5.3 锅炉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检验;6. 锅炉在线检验6.1 锅炉主要部件的在线监测和故障诊断;6.2 锅炉燃烧状态的在线监测和调整;6.3 锅炉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和处理。
三、检验标准和方法1. 锅炉产品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2. 锅炉产品的检验方法应采用合适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并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3. 对于未明确标准和方法的检验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
四、检验报告1. 通过对锅炉产品的检验,应按照规定编制检验报告;2.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对象的基本信息、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改进措施1. 根据锅炉产品的检验结果,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2. 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3. 检验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应定期进行,以提高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
(最新整理)TSGG700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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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中锅炉设计文件的鉴定管理流程,确保锅炉设计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1. 目的明确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性。
2. 适用范围规定本管理规则适用的锅炉类型和设计阶段。
3. 管理原则阐述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管理原则,如公正性、透明性等。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和职责1. 鉴定机构明确负责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及其资质要求。
2. 职责划分规定鉴定机构、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三部分:设计文件要求1. 设计文件内容列出锅炉设计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如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2. 设计文件格式规定设计文件的格式、图示标准和文档结构。
3. 设计文件审查明确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流程和要求。
第四部分: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规定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2. 鉴定流程描述鉴定的具体步骤,包括受理、初审、专家评审等。
3. 鉴定结果明确鉴定结果的判定标准和通知方式。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规定对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2. 违规处理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和处罚措施。
3. 信息公开规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六部分:鉴定文件和记录1. 鉴定文件列出鉴定过程中需要编制和存档的文件。
2. 记录管理规定鉴定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保存期限、保密性等。
3. 档案查询明确外部查询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档案的程序和条件。
第七部分:附则1. 术语解释对文档中使用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和定义。
2. 规则解释权明确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归属。
3. 生效时间规定本管理规则的生效时间和修订条件。
结语遵循《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有助于提高锅炉设计的安全质量,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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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程序Boiler Design Documents Appraisal Procedure目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鉴定内容 (2)第三章 鉴定程序 (3)第四章 职责和监督管理 (6)第五章 附则 (6)附件1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7)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8)附件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9)附件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TSG Gl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件应当进行鉴定。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由境外制造单位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授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承担境外制造单位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第四条本程序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
第五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境外制造单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内容第七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材料、结构、强度以及安全附件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第八条对于第一次提交设计鉴定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
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第九条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采用相应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标准结构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必须在其关联的图样和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锅炉设计文件若执行国外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是否征得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同意。
(二)锅炉设计文件和设计图样的数据及参数是否采用国际单位制,或将结果换算成国际单位;锅炉图样中的视图能否准确、完整地反映锅炉形状、组成、外形尺寸及主要焊缝;文字能否表达出锅炉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及锅炉设计、制造、检验、安装及验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或技术条件;图样修改是否有有效标识。
(三)锅炉设计文件中列出的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是否为镇静钢,钢号是否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文件中列出的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和比例、热处理等项目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锅炉结构是否完全符合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是否规范;计算结果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六)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八)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和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
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锅炉制造前,境外申请单位应在中国特检中心网页()上下载或直接向中国特检中心国际部索取《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及有关设计文件鉴定各项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的资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和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一式三份,并且连同以下资料寄送中国特检中心:(一)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对于第一次提交设计鉴定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
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本程序中附件1 中A类文件应该提交两份,B类文件仅提供一份。
(三)其它必要的补充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短期内执行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的境外企业,其向中国特检中心提供的资料中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该企业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当境外申请单位认为向中国特检中心提供锅炉设计文件确有困难时,也可申请由设计鉴定人员到锅炉制造企业进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但是,除鉴定评审外,鉴定人员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险费和通讯费等费用应由境外申请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中国特检中心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进行收文登记、鉴定申请资料的核实、编制项目编号、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份中国特检中心留存。
第十七条中国特检中心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3),做出下述鉴定结论:(一)修改设计锅炉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
鉴定人员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通过(同意备案)锅炉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可以按照该设计进行制造。
(三)鉴定未通过(不同意备案)锅炉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该设计被彻底否定,鉴定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中国特检中心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如图一)。
图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设计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盖章。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标题栏上方或者右方。
中国特检中心应当将上述加盖特种设备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予以记载(见附件4)。
第十九条对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保持原申请单位信息(如标题栏),并加盖引进单位的印记,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但应当在中国特检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制造。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引进合同、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附件1要求的资料。
对于备案的图纸,应当按照《TSG Gl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的要求,由中国特检中心在相关的图纸上办理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下同)。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以下几种锅炉设计修改必须按照本程序对更改部分的锅炉设计文件重新进行鉴定:(一)对锅炉受压元件、主要支承及吊挂结构的设计图样进行修改;(二)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三)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四)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改。
申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锅炉设计文件上申请单位(包括引进设计文件的制造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应当凭名称变更证明,向中国特检中心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需要重新鉴定的设计修改应当向中国特检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否则视同新设计按规定进行文件鉴定。
第四章职责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国特检心国际事业部负责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的受理以及对外联络工作;中国特检中心锅炉部负责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工作以及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特检中心在鉴定工作中应确保客观、公正,并及时地出具鉴定意见。
对锅炉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单位与中国特检中心发生争议或者申请单位发现中国特检中心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中国特检中心将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中国特检中心应当每6个月,将境外申请单位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网上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锅炉部件独立设计时也适用本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程序由中国特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程序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序号 文件名称类别备 注1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目录B 2 锅炉设计说明书 B 3 设计说明文件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B 4 锅炉总图 A 5 锅炉本体图A6 部件装配图(锅筒、过热器、省煤器等)A 7 主要受压元件图 A 8 主要支承、吊挂件零件图B 9 管道系统图A10 介质流程图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8MPa 的锅炉,需提供汽水及水处理系统图 11 安全附件、仪表布置图 A 12 主要支承、吊挂系统图 B13 热膨胀系统图 A 对于散装锅炉 14 设计图样绝热、保温系统图A 15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A 16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A 17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B 18主要支承、吊挂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B19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水动力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B 有机热载体锅炉必须进行流动阻力(流速)计算20 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B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 的锅炉21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对于额定功率大于7MW 的有机热载体炉及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 的锅炉22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 的锅炉 23 热膨胀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 的锅炉24 计算文件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8MPa 的锅炉注:A 类设计文件属于鉴定范围;B 类设计文件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和接口作用,不属于鉴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