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课件--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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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课件(人教版必修一)

(2)国际交往扩大,引起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因此,原来的公民法已经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古罗马帝国示意图
条条道路通罗马
查 士 丁 尼 及 廷 臣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颁布《民 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 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 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标志罗马法体系最终 完成.
万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制 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的适用条款,另外奴隶制 也是不可侵犯,所以卢修斯家的奴隶只得乖乖地 作为一种财富或物品被判定归属于加图家。
既然这样,为什么课文提出罗马法提倡“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呢? 罗马法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 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检查复习:
1、_____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为雅典民 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2、_____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雅 典的民主政治确立起来。 3、_____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 4、雅典民主只是“____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更是_____的产物。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以上规定能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
二 、 罗 马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广义:是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 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 1 公民法 狭义: 2
形式上:习惯法和成文法 结构上:公民法和万民法
1)保护私有财产(核心) 2)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3 基本内容:
三、作用: 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4、万民法
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法在此时也 并未处于静止状态,公民法逐渐发展成为 “万民法”。万民法的适用范围是罗马统治 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它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
高三一轮复习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件

PART 03
罗马法的特点和原则
罗马法的特点
法律形式明确
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对法律 概念和法律术语有严格的界定, 确保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注重程序
罗马法在实施过程中,非常注 重法律的程序性,确保了法律 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私法发达
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强调个 人权利和自由,为现代民法的 形成奠定了基础。
起源阶段
从罗马建城到《十二铜 表法》颁布,罗马十二铜表法》到《 民法大全》编纂,逐步 形成了罗马私法的完整
体系。
发展阶段
复兴阶段
在帝国时期,罗马法经 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发
展过程,不断完善。
中世纪时期,罗马法在 欧洲重新兴起,对现代 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背景
罗马法的起源背景
01
02
03
政治背景
罗马共和国时期,为了维 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需要 制定法律规范和制度。
经济背景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商 业和贸易活动日益频繁, 需要统一的法律来保障经 济利益。
社会背景
罗马社会等级森严,不同 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 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
罗马法的起源时间
起源时间
重要里程碑
提高了法律文化水平
体现了人文精神
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了欧洲的法律 文化水平,为欧洲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体现了人文 精神,对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产生了 积极的影响。
PART 04
罗马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罗马法在商业中的应用
总结词
罗马法对商业活动的影响深远,其法律条款为商业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开创了私法先河,为近现代法 律思想和实践提供了重要基础。
课件3:古代希腊民主政治和罗马法

03
考点突破
考点1
雅典的民主政治
材料一 雅典民主政治家伯利克里在一次演讲中说:“我 们的制度被称作民主政治,那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政权不是在 少数人手中,而是在多数人手里。就法律而言,一切人在解决 他们私人纠纷方面都是平等的;就人的价值而言,无论任何人 以何种方式显露出优于他人担任一些荣耀的公职,那不是因为 他们属于特殊的阶级,而是由于他们的个人才能。”
4.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有哪些? 提示:(1)主权在民、轮番而治。①雅典民主制是小国寡民 的民主制。享有民主权利的公民不过四五万人,均为成年男性 公民。②是直接民主制,本质是主权在民。在国家结构上,表 现为公民大会制度和民众法庭制度。另外政治向全体公民开 放,表现为“轮番而治”,除十将军外,所有官职不受财产和 门第的限制。(2)权力制约:这种权力制约主要是城邦的公民集 体对官吏的监督和制约。五百人议事会受到公民大会和民众法 庭的制约。“陶片放逐法”也是权力制约的民主形式。(3)公民 意识:由于任用官职不再受财产和门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以参 政,统一的公民集体形成了。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 人的共识。
提示:(1)精神:重视和强调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责任感;重 视公共意志,反对个人专制。(2)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少 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国家公职选举任期原则、集体管理的 新形式等。(3)不同:古希腊的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近代西方 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古希腊的民主局限于城邦公民,近代西 方民主在资产阶级范围内不断扩大;古希腊采取抽签、轮流坐 庄、民主选举等参政方式,近代西方是选举和议会立法。
建立十个地区部落;设立五百人 议事会;组成_十__将__军__委__员__会__; 继续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
动摇了旧氏族贵 族世袭特权,保 障了公民的民主 权利,为雅典民 主政治奠定了基 础
[课件]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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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如果还是上一个案例,根据《十二铜表 法》,法官会怎么判呢? 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 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 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请你当法官
3、公民法 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 关系的罗马法律,被称为 公民法
范围 局限性
2、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是( A、《十二铜表法》的发表 B、公民法的形成 C、公民法演变成万民法 D、《民法大全》的编纂
D)
3、公民法与万民法最主要的不同是( C )
A、内容的不同 C、适用的范围不同 B、制定者的不同 D、制定依据的不同
4、罗马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
B )
A、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B、为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C、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D、为了扩大帝国的势力
范围 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帮自由民
内容 注重调解贸易以及财产等经济纠纷
2、完善——《民法大全》
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罗马法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
3、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广义:指整个罗马奴隶国家时期的所有法 律制度; 狭义:指罗马公民法。 内容:包括习惯法、《十二铜表法》、 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又把那双胞胎放在篮子里抛入台伯河, 指望那篮子漂入大海将那双胞胎淹死。 后来篮子被河口附近茂密的灌木丛钩住 而停了下来,两人的哭声引来的一只过 路的母狼。意大利的狼都带点慈悲心, 不但没吃了两人当点心,还用自己的奶 去喂他们,这才救了两个小生命,后来 一个放羊人在这地盘上溜达,发现了兄 弟俩,将他们抱了回去扶养成人。这两 人便是罗马的建造者。
时间范围:罗马奴隶制国家时期
(罗马共和国 罗马帝 国 东西罗 马帝国)
罗马法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 《十二表法》的产生
6
《十二表法》的前3表涉及的是诉讼法,列举了有关的诉讼 (包括执行)程序;随后是关于继承、家庭、所有权、相邻 关系方面的规定;在债法问题上,特别提及了债务口约( nexum)和誓约(sponsio)制度;第8表和第9表调整的是对 非法行为的制裁以及刑事诉讼程序。
7
(一)初始时期或者叫奎里蒂法时期 该时期从罗马城邦起源时(即公元前8世纪)开始,到公
元前367年《李其尼和赛斯蒂法(leges Liciniae Sextiae)》 颁布时为止 该法第一次使平民有可能担任执政官(consules)的职务 ,为了平息贵族的不满,设立一位裁判官(praetor)专
10
(四)后古典法时期或者叫专制君主制时期 • 该时期从公元4世纪到公元527年优士丁尼皇帝登基时为止 • 罗马法平庸发展时期,专制君主制遏制着法学家的创造性
和自由争鸣的精神。公元426年颁布的一项谕令只赋予帕 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等5位法学家 的论著以法律效力,法学从研究转向教学和注释。 • 平民会决议和元老院决议不再是法律渊源;而君主谕令则 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完全被视同为“法律” • 罗马法开始受到基督教精神的影响。 • 罗马帝国中心开始向东部转移以及大量外来法律制度起着 渗透作用,出现了大量混杂的法规汇编和法学编译著作。
5
•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也加剧了罗马社会的两极分化,原有 的按地域划分的部落逐渐被带有鲜明等级色彩的百人团 (centuria)体制所取代。 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民众推翻了专横的塔尔奎尼王的统 治,由民众会议推选出两名执法官联合执政,从而结束了所谓的 君王时代一些中文的史书也把它称为“王政时代”。 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共同组建了一个“十人立法委员 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并派出一个使团赴雅典 学习希腊城邦的法制;当年将制定的法律铭刻在10块象牙表 板上,展示于城市中心广场。公元前450年,十人立法委员会 又增补了两表法律,由此形成《十二表法》(Lex XII Tabularum)。
2. 《十二表法》的产生
6
《十二表法》的前3表涉及的是诉讼法,列举了有关的诉讼 (包括执行)程序;随后是关于继承、家庭、所有权、相邻 关系方面的规定;在债法问题上,特别提及了债务口约( nexum)和誓约(sponsio)制度;第8表和第9表调整的是对 非法行为的制裁以及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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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时期或者叫奎里蒂法时期 该时期从罗马城邦起源时(即公元前8世纪)开始,到公
元前367年《李其尼和赛斯蒂法(leges Liciniae Sextiae)》 颁布时为止 该法第一次使平民有可能担任执政官(consules)的职务 ,为了平息贵族的不满,设立一位裁判官(praetor)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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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古典法时期或者叫专制君主制时期 • 该时期从公元4世纪到公元527年优士丁尼皇帝登基时为止 • 罗马法平庸发展时期,专制君主制遏制着法学家的创造性
和自由争鸣的精神。公元426年颁布的一项谕令只赋予帕 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等5位法学家 的论著以法律效力,法学从研究转向教学和注释。 • 平民会决议和元老院决议不再是法律渊源;而君主谕令则 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完全被视同为“法律” • 罗马法开始受到基督教精神的影响。 • 罗马帝国中心开始向东部转移以及大量外来法律制度起着 渗透作用,出现了大量混杂的法规汇编和法学编译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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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也加剧了罗马社会的两极分化,原有 的按地域划分的部落逐渐被带有鲜明等级色彩的百人团 (centuria)体制所取代。 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民众推翻了专横的塔尔奎尼王的统 治,由民众会议推选出两名执法官联合执政,从而结束了所谓的 君王时代一些中文的史书也把它称为“王政时代”。 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共同组建了一个“十人立法委员 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并派出一个使团赴雅典 学习希腊城邦的法制;当年将制定的法律铭刻在10块象牙表 板上,展示于城市中心广场。公元前450年,十人立法委员会 又增补了两表法律,由此形成《十二表法》(Lex XII Tabularum)。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七课(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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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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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与罗马法实施的目的、结果,说明“秦朝
短暂而亡”、而罗马法却影响深远的原因?
①从目的看,
秦律要加强皇权,巩固专制统治,以 “轻
罪重刑”为指导思想;
罗马法则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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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罗马共和国初期,一位平民可能做到的 是( ) A.娶一位贵族女子为妻 B.因债务把自己的儿子卖给他人为奴 C.要求惩办虐待他的债主 D.被选举进入元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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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罗马由以习惯法为主的《十二铜表法》 到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原因是( )
• A.罗马法学家的不断努力 • B.罗马几代皇帝的努力 • C.对外扩张的需要 • D.调解随着帝国扩张带来的各种矛盾的需
第7课 古罗马的政制 与法律
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在
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 在人类生活中的价值
重点、难点:
《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
的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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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从共和国到帝国 1、从君主制到贵族共和制 2、从共和制到元首制
3、从元首制到君主制
合作解疑
1、思考:罗马共和制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 个人专权,协调贵族与平民的利益?
民
3、《查士丁尼法学 总总 论》
法
4、《查士丁尼学说 汇 纂》
大 全
作用: ①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_完__备__阶___段__; ②为调节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_法__律__手__段_
.
8
合作解疑
思考:《十二铜表法》颁布的原因、其内容、 目的是什么?有何意义?
思考:查士丁尼法典(即《查士丁尼民法大 全》)有那四部法典构成?为什么说它集罗 马法之大成?如何评价它的历史地位?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ppt教学课件

学习目标诠解
学习目标 1.掌握习惯法的 特点、影响,认识 罗马法出现的社会 背景。
学法指导 【重点难点】 1.重点:罗马法发展的 基本史实和主要内容。
2.难点:认识罗马法的 2.了解《十二铜 发展特点及其影响。 表法》的内容、意 义,理解公民法的 含义。 【学法导引】 3.掌握万民法的 1.按罗马法起源、发展
课堂探究研析
•主题一 比较《十二铜表法》与《民法 大全》
1.不同点
项 目 时 间 背 景 目 的 《十二铜表法》 共和国时期 平民与贵族长期 斗争的产物 主要维护贵族利 益 《民法大全》 东罗马帝国时期 查士丁尼为巩固帝 国统治而编纂 协调帝国内部各种 利益关系
2.相同点 (1)都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是为了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3)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贵族
材料二 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 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保 材料二中罗马人可以“携带” 守、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尤其是考虑 的两部法律分别是《十二铜表 到当时存在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 法》和《万国法》,由材料信 处,总携带自己的法律……因而它们制定了一 息“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对罗马 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他们 人和非罗马人都适用”表明两 认为这部法律对罗马人和非罗马人都适用。 ——《全球通史》 部法律的____________不同。
随堂达标训练课时作业来自前自主学习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① 1.习惯法 (1)时间:罗马共和国早期。 (2)特点 贵族 ①________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 ②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 平民 (3)影响:由贵族担任的法官随心所欲地解 释法律,损害________利益。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课件(共24张PPT)

万民法 内容: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适用范围: 罗马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包括外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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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罗马法
2. 发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万民法规定:公元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 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所以上述案件中的外邦人,在公元3世纪后,就享有和自由民 一样的判决,得到赔偿金或者贵族打断自己胳膊。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课件(共2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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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组成审判团参与审判。由此建立起来的陪审制( )
A.照搬了希腊的司法制度 B.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日趋完备
D
C.反映了罗马政体的改变
D.体现了罗马司法程序的进步
温馨提示:题干信息中没有反映出希腊司法制度的相关信息,故A项错误;
材料主要介绍是审判程序,标志罗马法律的日趋完备的是《民法大全》,故 B项错误;司法程序的完备与政体没有关系,故C项错误;材料中“法定程 序”“ 审判团参与审判”等信息说明罗马司法程序的进步性,故D项正确。
二:深入罗马法
1.罗马共和国早期,当罗马遭受外族进攻时,平民曾多次将自己
组织的队伍撤离罗马,拒绝作战,迫使贵族在政治上做出让步。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就是这种斗争的成果之一。可见当时( )
A.贵族逐步丧失制定法律的主导地位
B.平民采取有效方式争取自身权益
B
C.贵族让步在法制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课件(共2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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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罗马法
2. 发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万民法规定:公元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 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所以上述案件中的外邦人,在公元3世纪后,就享有和自由民 一样的判决,得到赔偿金或者贵族打断自己胳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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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组成审判团参与审判。由此建立起来的陪审制( )
A.照搬了希腊的司法制度 B.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日趋完备
D
C.反映了罗马政体的改变
D.体现了罗马司法程序的进步
温馨提示:题干信息中没有反映出希腊司法制度的相关信息,故A项错误;
材料主要介绍是审判程序,标志罗马法律的日趋完备的是《民法大全》,故 B项错误;司法程序的完备与政体没有关系,故C项错误;材料中“法定程 序”“ 审判团参与审判”等信息说明罗马司法程序的进步性,故D项正确。
二:深入罗马法
1.罗马共和国早期,当罗马遭受外族进攻时,平民曾多次将自己
组织的队伍撤离罗马,拒绝作战,迫使贵族在政治上做出让步。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就是这种斗争的成果之一。可见当时( )
A.贵族逐步丧失制定法律的主导地位
B.平民采取有效方式争取自身权益
B
C.贵族让步在法制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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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如果善意占有人 收取,则归善意占有人;用益权人只能对已 收获的孳息享有所有权)。
(四)添附 (accessio)
1.不动产对不动产。
(1)冲刷地归与之相结合的后一块土地所有 者;
(2)淤积地归沿岸与之相结合的土地所有者;
(3)滩涂归更邻近一岸土地所有者,如果距 离相等,则划直线确定界限;
第三编 物法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编 ——物法
第一章 概述
一、物的概念 (1)物(res)一词的多义性: 有体物——“物体”(corpus):可以被触摸的
物; 无体物——不能被触摸的物,如地役权、用益权、
债、遗产等。 (2)罗马法上广义的物的概念相当于现代法上
“财产”的概念,既包括实体物,也包括财产性权 利; (3)所谓“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物的概念,所 有权——有体物, 其他财产性权利——无体物; 物法——物权法、债法、继承法。
—属于国家,公共用途; (2)神法物:物因宗教原因而成为不可交易,包
括神圣物(专用于祭祀的物)、神息物(墓地和陪 葬物品)、神护物(城市的围墙和城门)。
(二)要式物、非要式物(略式物)
罗马法对物的基本区分(现代法对物的基本 区分是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1.要式物:意大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 奴隶、用于牵引或负重的牲畜(牛、马、骡 子、驴)、乡村地役权;
(二)发现埋藏物(inventio thesauri)
构成要件:1. 具有较高价值;2. 被发现于隐 秘之处;3. 时间过长而失去记忆。
优士丁尼法规定:1. 在自己土地上发现,归 发现人所有;2. 在他人土地上偶然发现,发 现人与土地所有者各得一半。
(三)收取孳息
孳息与原物分离后,成为独立之物。
(无主物)的事实——自然法方式的典型代表; 2.以对野生动物的先占最为典型, 只要狩猎者没
有停止对受伤猎物的追捕,就可以取得对该动物的 所有权(包括进入他人地界猎捕的情形); 3.对被遗弃的物品可以实行占有,但罗马人不将 其看为能够产生原始取得效力的先占,而是将其视 为继受取得的方式(让渡,原所有人对不特定人让 渡)——权利负担不消失(例如用益权)。
2.其他物均为略式物。
二者在移转方式上存在重大区别(前者要式 买卖或拟诉弃权,后者交付)。
(三)可动物与不可动物 在罗马法上并不是重要的物的分类方式 意义:(1)取得实效期间不同; (2)占有令状保
护不同。
(四)其他分类 1.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2.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割物; 4.简单物(在人们意识和习惯上被视为一个单位,
2.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市民法上所有权) 与裁判官法所有权; 所有权的市民法取得方式(如
通过要式买卖取得要式物的所有权)与万民法取得 方式(先占、交付等)。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市民法的取得方式与万民法 (自然法的、自然的)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的自然方式 (一)先占(occupatio) 1.以据为己有的意图占有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
5.物权的典型性(物权法定主义)——优士丁尼 法上的物权类型: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 权、地上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担保物 权)。
三、物的分类
(一)交易物、非交易物 1.交易物: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财产性法律关
系)的客体的物; 2.非交易物:从私法的角度观察,非交易物不是
物。 包括: (1)人法公共物:道路、广场、剧院、港口等—
(4)河床分先前的和新生的,前者与滩涂一 样,后者则取得河流本身的地位,成为公共 的。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大陆法系私法传统的一个核心制度,英美法上 缺乏“物上请求权”制度(“返还原物之诉”的法 益通过侵权之诉加以保护);
2.罗马法不从实体权利角度做区分(物权、债 权),而是从诉讼程序(诉权)方面做区分——对 物之诉(rei vindicatio,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为其 典型)、对人之诉(condictio,请求给付之诉) 罗 马法没有明确提出“物权”这一概念,也没有明确 的限定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三节 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对物一般的实际或潜在的支配权。 1. “一般”:所有人的权利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
以确定;原则上不受限制(中世纪法学家对所有权 的定义:使用和滥用物的权利),如有限定的必要, 只能以否定的方式界定所有权的边界。 2. “潜在”:所有权的权能可能因某些关系或他人 权利的存在而临时从所有人处被剥夺,但所有权具 有弹力性,其权能因上述关系或权利的终止而自动 恢复。
3.物权(对物之诉)的绝对性、对抗性和债权 (对人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 在所有人出让所有权时仍可向新所有人主张其权利;
4.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产生物权效果(所有权移转) 的法律行为与产生债权效果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 契约的债权效果,交付及要式买卖的物权效果)— —对后世大陆法学的深远影响;
如一尊雕塑)、复合物(数个简单物的机械组合, 如一座建筑物、一条船)、集合物(虽未结合在一 起,但可被视为一个统一体的物的马法上的“物法”? 2.现代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可否为此区分
寻找到罗马法的基础? 3.如何理解罗马法上的“要式物”?
第二章 所有权
二、所有权始终与一种抽象的归属的观念相伴随 (所有权的享有不以实际支配物为前提),罗马法 上占有作为完全独立于所有权的一项制度的事实对 此点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1.罗马人如何表述所有权的观念:“此物是我 的”——“根据奎里蒂法,此物是我的”。 在法律 术语方面,罗马人对所有权的早期称谓 是”mancipium”,proprietas作为一个技术性词汇 是在古典时期才出现的(主要相对于用益权 ususfructus而言);另一个称谓“dominium”较为 古老,但技术性不强(用来指称家父的一般权利, 包括对家子的权力等);
(四)添附 (accessio)
1.不动产对不动产。
(1)冲刷地归与之相结合的后一块土地所有 者;
(2)淤积地归沿岸与之相结合的土地所有者;
(3)滩涂归更邻近一岸土地所有者,如果距 离相等,则划直线确定界限;
第三编 物法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编 ——物法
第一章 概述
一、物的概念 (1)物(res)一词的多义性: 有体物——“物体”(corpus):可以被触摸的
物; 无体物——不能被触摸的物,如地役权、用益权、
债、遗产等。 (2)罗马法上广义的物的概念相当于现代法上
“财产”的概念,既包括实体物,也包括财产性权 利; (3)所谓“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物的概念,所 有权——有体物, 其他财产性权利——无体物; 物法——物权法、债法、继承法。
—属于国家,公共用途; (2)神法物:物因宗教原因而成为不可交易,包
括神圣物(专用于祭祀的物)、神息物(墓地和陪 葬物品)、神护物(城市的围墙和城门)。
(二)要式物、非要式物(略式物)
罗马法对物的基本区分(现代法对物的基本 区分是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1.要式物:意大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 奴隶、用于牵引或负重的牲畜(牛、马、骡 子、驴)、乡村地役权;
(二)发现埋藏物(inventio thesauri)
构成要件:1. 具有较高价值;2. 被发现于隐 秘之处;3. 时间过长而失去记忆。
优士丁尼法规定:1. 在自己土地上发现,归 发现人所有;2. 在他人土地上偶然发现,发 现人与土地所有者各得一半。
(三)收取孳息
孳息与原物分离后,成为独立之物。
(无主物)的事实——自然法方式的典型代表; 2.以对野生动物的先占最为典型, 只要狩猎者没
有停止对受伤猎物的追捕,就可以取得对该动物的 所有权(包括进入他人地界猎捕的情形); 3.对被遗弃的物品可以实行占有,但罗马人不将 其看为能够产生原始取得效力的先占,而是将其视 为继受取得的方式(让渡,原所有人对不特定人让 渡)——权利负担不消失(例如用益权)。
2.其他物均为略式物。
二者在移转方式上存在重大区别(前者要式 买卖或拟诉弃权,后者交付)。
(三)可动物与不可动物 在罗马法上并不是重要的物的分类方式 意义:(1)取得实效期间不同; (2)占有令状保
护不同。
(四)其他分类 1.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2.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割物; 4.简单物(在人们意识和习惯上被视为一个单位,
2.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市民法上所有权) 与裁判官法所有权; 所有权的市民法取得方式(如
通过要式买卖取得要式物的所有权)与万民法取得 方式(先占、交付等)。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市民法的取得方式与万民法 (自然法的、自然的)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的自然方式 (一)先占(occupatio) 1.以据为己有的意图占有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
5.物权的典型性(物权法定主义)——优士丁尼 法上的物权类型: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 权、地上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担保物 权)。
三、物的分类
(一)交易物、非交易物 1.交易物: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财产性法律关
系)的客体的物; 2.非交易物:从私法的角度观察,非交易物不是
物。 包括: (1)人法公共物:道路、广场、剧院、港口等—
(4)河床分先前的和新生的,前者与滩涂一 样,后者则取得河流本身的地位,成为公共 的。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大陆法系私法传统的一个核心制度,英美法上 缺乏“物上请求权”制度(“返还原物之诉”的法 益通过侵权之诉加以保护);
2.罗马法不从实体权利角度做区分(物权、债 权),而是从诉讼程序(诉权)方面做区分——对 物之诉(rei vindicatio,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为其 典型)、对人之诉(condictio,请求给付之诉) 罗 马法没有明确提出“物权”这一概念,也没有明确 的限定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三节 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对物一般的实际或潜在的支配权。 1. “一般”:所有人的权利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
以确定;原则上不受限制(中世纪法学家对所有权 的定义:使用和滥用物的权利),如有限定的必要, 只能以否定的方式界定所有权的边界。 2. “潜在”:所有权的权能可能因某些关系或他人 权利的存在而临时从所有人处被剥夺,但所有权具 有弹力性,其权能因上述关系或权利的终止而自动 恢复。
3.物权(对物之诉)的绝对性、对抗性和债权 (对人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 在所有人出让所有权时仍可向新所有人主张其权利;
4.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产生物权效果(所有权移转) 的法律行为与产生债权效果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 契约的债权效果,交付及要式买卖的物权效果)— —对后世大陆法学的深远影响;
如一尊雕塑)、复合物(数个简单物的机械组合, 如一座建筑物、一条船)、集合物(虽未结合在一 起,但可被视为一个统一体的物的马法上的“物法”? 2.现代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可否为此区分
寻找到罗马法的基础? 3.如何理解罗马法上的“要式物”?
第二章 所有权
二、所有权始终与一种抽象的归属的观念相伴随 (所有权的享有不以实际支配物为前提),罗马法 上占有作为完全独立于所有权的一项制度的事实对 此点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1.罗马人如何表述所有权的观念:“此物是我 的”——“根据奎里蒂法,此物是我的”。 在法律 术语方面,罗马人对所有权的早期称谓 是”mancipium”,proprietas作为一个技术性词汇 是在古典时期才出现的(主要相对于用益权 ususfructus而言);另一个称谓“dominium”较为 古老,但技术性不强(用来指称家父的一般权利, 包括对家子的权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