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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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

2024年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第一条合同的制定1.1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签订流程,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明确合同签订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2.1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和附件。

第三条合同签订的原则3.1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

3.2合同签订应当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

第四条合同签订的权限4.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订合同。

4.2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4.3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的程序5.1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2合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合同起草人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合同。

5.3合同起草完成后,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5.4法律审核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合同。

5.5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合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6.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的纠纷处理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保密8.1合同各方应当保守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等相关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8.2合同各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附件9.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合同附件应当与合同一并签订、备案和归档。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10.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1999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

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换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机制,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制度送给有关所属金融保险企业,以便执行。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行业(以下简称企业):(一)银行。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

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4篇)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4篇)

金融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内部秩序,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金融公司必须依法注册设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四条金融公司应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合理的内控制度,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金融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公司行为规范第六条金融公司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信息。

第七条金融公司应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操纵市场价格。

第八条金融公司应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九条金融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得擅自作出与公司利益不符的决策。

第十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一条金融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保证公司的人力资源储备。

第十二条金融公司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求职者。

第十三条金融公司应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制度,保证员工的收入合理和公平。

第十五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薪酬分配。

第十六条金融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业务流程管理第十七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防范业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市场信息的跟踪和研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业务符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一条金融公司应加强与相关合作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提升业务水平。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二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违规惩罚制度,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公司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公司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公司贷款审批管理制度一、前言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责任。

为了规范公司贷款的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高效性,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司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二、审批管理责任1. 上级管理层应明确公司贷款审批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责。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由上级管理层指定并定期召开,对重大贷款审批进行集体决策,并确保审批决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贷款审批流程1. 客户申请阶段(1)客户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客户申请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登记和初步筛选申请。

2. 申请资格评估阶段(1)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资格评估岗位,负责对客户的资格进行初步评估,如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2)贷款资格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

3. 申请材料审查阶段(1)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2)审查小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细致的核实和比对。

4. 财务分析阶段(1)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财务分析岗位,负责对客户的资金状况、经营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2)财务分析岗位应具备专业的财务分析能力,能够准确评估客户还款能力和风险。

5. 安全性评估阶段(1)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性评估岗位,负责对客户所提供的担保物、融资安排等进行评估。

(2)安全性评估岗位应能够科学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可变现能力等,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6. 决策阶段(1)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客户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审查、财务分析、安全性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2)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进行讨论和表决。

7. 合同签订阶段(1)贷款审批通过后,双方应及时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贷款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具体条款。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时间:01/23/2007实施时间:03/01/2007效力状态:失效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十一月十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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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企业投资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

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

公司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各部门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订。

签约人必须对公司和本部门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公司总经理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公司风控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1)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重要、大额合同应上报公司,由公司风控部、风控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②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以上的合同;③格式化合同文本;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1)除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的合同之外,各部门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由本部门的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下列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②重要的、大额的且内容较复杂的合同;③格式化合同文本;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经公司风控部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风控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

审核的权限包括:公司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各部门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

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呈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

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审批申请表”,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公司风控部审核,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凡先经公司总经理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须补办手续)。

2、审核。

对送审的合同,公司风控部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

最后作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3、批准。

风控部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在“合同审批申请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各签约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

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

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涉及公司内部几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公司风控部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承办人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请表”(一式二份),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2、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风控部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公司总经理作出批示意见: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处理意见等。

3、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经协商无效者,由公司风控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总经理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一级: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风控部。

二级:公司下属部门由本部门行政正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部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风控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4、负责考评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6、配合处理合同纠纷;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管理本部门签订的合同;2、负责审查本部门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4、负责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委托制度,公司总经理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风控部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

公司及下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本部门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1、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2、建立合同档案。

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各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风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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