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_办法_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以前想去三甲医院看病,要排一天的队,现在三甲医院的医生可以光明来县区医院坐诊了!近日,重庆市卫计委正式出台《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为我市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扫清了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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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不作为第⼆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诊疗科⽬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员评价依据。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违法⾏为的,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政处罚的卫⽣计⽣⾏政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书⾯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政部门。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进⾏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处理。
第⼆⼗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作。
第⼆⼗五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5年12⽉31⽇起施⾏。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第八条诚信经营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经营,不得参加违法违规行为。
2.医务人员不得在多点执业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安全管理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自动报告多点执业中的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生、行政医师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医师在执业和转岗过程中,应遵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师的多点执业和转岗应符合医院的需求,并经医院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第五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前,应提交认真的执业计划和证明料子,并附加个人的履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工作量和本领,并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签订书面执业合同,并定期向医院报备执业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九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和患者隐私信息。
如发现泄密行为,医院将立刻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的情况,医院有权停止其多点执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医师转岗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在转岗前,应提前向医院申请,并经过医院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医师转岗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技术本领;(2)对新岗位有肯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第十四条医师转岗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胜任新岗位的本领。
第十五条医师在转岗后应依照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履行职责,并接受医院的管理和考核。
医师在转岗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不得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
第十七条医师转岗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本领不符合新岗位要求或显现其他严重问题,医院有权停止其转岗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在转岗后,如需要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医院审核和批准。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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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
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三章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十三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
理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
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2.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附件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2
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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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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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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