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13C-069:2010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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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2010

编号:CNCA-13C-070: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塑胶玩具类产品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型式试验 (3)4.3符合性声明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的监督 (5)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8)6 认证证书 (8)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6.2认证变更 (9)6.3认证范围的扩大 (9)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9)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0)8 收费 (10)9 相关文件 (10)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玩具类3C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3C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3C认证实施规则玩具类3C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在中国,对玩具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保障玩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消费者使用玩具时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以下是玩具类3C认证实施规则的详细介绍。

1.认证范围:玩具类3C认证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玩具产品,包括婴幼儿玩具、益智玩具、拼装玩具、电子玩具等。

2.认证机构:玩具类3C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负责执行。

CQC是中国国家认可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和管理各种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工作。

4.认证流程:玩具类3C认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受理:申请人向CQC提交认证申请,包括产品技术文件、样品和测试费用等。

-样品检验:CQC对申请人提交的样品进行检验和测试,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文件评审:CQC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检查其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工厂检查:CQC对申请人的生产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发证:经过上述步骤的认证申请通过后,CQC会颁发玩具类3C 认证证书和标志给申请人。

5.认证周期:玩具类3C认证的认证周期一般为3至6个月,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认证流程的进展情况而定。

申请人可以选择加急认证服务,以缩短认证周期。

6.许可证有效期:玩具类3C认证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再认证才能继续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7.认证费用:玩具类3C认证的费用包括样品检验费用、文件评审费用和工厂检查费用等。

具体费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产品种类而定。

8.认证标志:玩具类3C认证标志是认证产品上必须贴有的标志,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

认证标志包括认证编号、认证标志和认证标准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确认产品的认证状态。

9.监督抽查:为了确保认证产品仍然符合标准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会进行定期的监督抽查。

如果产品被抽查出问题,CQC有权对产品进行暂停认证、撤销认证证书和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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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共9页
CQC/10 管理 0110(1)-2011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使用作业指导书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6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对应的实施规则 CNCA-01C-016
017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
018
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 CNCA-01C-018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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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0 管理 0110(1)-2011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使用作业指导书
二、认证工作管理人员分组使用规定
a) 从事工厂检查相关工作的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专业分大组,大组中具备任何一个专业,其他专业均可直接使用;
b) 从事认证受理相关工作的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专业分中组,中组中具备任何一个专业,其他专业均可直接使用;
CNCA-13C-068
学历相关专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声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工程力学、理论与 应用力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工程力学、理论与 应用力学 轻化工程
涉及的具体产品的实例进行详细的阐述,描述内容应覆盖专业能力要求中的各项内容。 2)相关工作经历:包括认证机构工作经历(如受理申请、审核、评价等),检测机构工作经历(如质量监管、检验/检测),企 业质量工作经历(如:生产管理、质量、检验/检测、工艺、产品设计/开发)等。 3)本表中学历相关专业名称以教育部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不在表中的专业由专业能力评定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 4)专业代码右上角标注“*”的为高风险特殊行业

#CCC认证实施规则童车2010)

#CCC认证实施规则童车2010)

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12.1认证模式12.2获证条件13 认证基本环节24 认证实行的基本要求24.1认证的申请24.2产品抽样检测64.3初始工厂检查8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94.5获证后的监督9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136 认证证书13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136.2认证变更136.3认证范围的扩大14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14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4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158 收费159 相关文件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6编号:CNCA-13C-068:2018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童车类产品2018-12-1发布2018-12-1实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通用实施规则-CNCA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通用实施规则-CNCA

编号:CNCA-CXX-XX:XXXX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及童车类产品(草稿)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目录1 总则 (3)2 范围及分类 (4)3 认证依据标准 (6)4 认证模式及模式的确定 (6)5 认证单元 (8)6认证委托 (9)7 认证实施 (10)8 获证后监督 (14)9 认证证书 (18)10 认证标志 (20)11 认证收费 (21)12 认证责任 (21)13 认证实施细则 (22)14 机构及人员 (23)15 监督管理 (24)附件1 (25)1 总则1.1 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保护儿童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规范玩具及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基于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国家简称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本规则配套实施的玩具及童车类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产品范围(目录)细化描述等相关文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1.3本规则是依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玩具及童车类行业特点而制定的,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与本规则配套实施。

1.4凡属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经销商应在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出厂、进口、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之前,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并确认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弹射玩具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弹射玩具

编号:CNCA—13C—072: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弹射玩具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3符合性声明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5获证后的监督 (6)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0)5.2认证证书变更 (10)5.3认证范围的扩大 (11)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1)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6.2加施方式和位置 (11)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

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编号: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 (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2产品抽样检测 (6)4.3初始工厂检查 (8)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的监督 (9)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12)6 认证证书 (12)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2)6.2认证变更 (13)6.3认证范围的扩大 (14)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14)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4)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4)8 收费 (14)9 相关文件 (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6)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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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13C-069: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玩具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2型式试验 (4)4.3符合性声明 (5)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5获证后的监督 (6)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9)6 认证证书 (9)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6.2认证变更 (10)6.3认证范围的扩大 (10)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10)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1)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1)8 收费 (11)9 相关文件 (11)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产品,包括各种材质的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等。

注:不包括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

主要包括:玩具主体材料的材质(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供与食物/口部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玩具类书写工具的玩具的涂层材料按A类控制,其它涂层材料按B类控制)、电机(A类)、外置电池盒(B类)、适用时需提供保险丝(B 类)和温控器(B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

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送样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

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4.2.4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频次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监督检查的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认证产品的结构;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

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

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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