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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范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1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规划基础资料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1.在现状调研阶段,向有关部门征求 其意见。 2.在初步方案、正式方案阶段应向甲 方提供合格成果和进行现场汇报。 3.在成果与论证审查阶段,应做好协 助工作。
为报批归档提供合格的材料
质量与服务保障
甲方工作进行组织、执行、监督。
2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1、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项目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对现状的土地 利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交通调查研 究。
第五章 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控制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详细规划编制
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定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 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 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6)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 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7)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 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 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 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 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总体 要求。 3、统筹兼顾,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处理好局部与整体、 近期与长远之间关系。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 可实施性。 5、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资源,协调发展需求与规 划合理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1.确定规划设计目标:首先,需要明确规划设计的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整体战略目标相一致。

目标可以包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方面。

2.收集和分析数据:在制定规划设计前,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

这可以包括组织的历史数据、市场数据、行业趋势等。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帮助确定问题的根源,并为后续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在收集和分析数据之后,需要制定一个具体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包括规划设计的时间表、人员分工、所需资源等。

同时,工作计划应具备可操作性,确保能够按时完成规划设计。

4.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时,需要根据目标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来制定具体的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改善生产流程、优化供应链、提高员工培训等方面。

同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可行性、可执行性、风险等来确保方案的有效性。

5.实施规划设计:根据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始实施规划设计。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及时跟踪进展情况。

同时,应与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协调与沟通,以确保规划设计的顺利实施。

6.监控和评估:在实施规划设计后,需要进行监控和评估。

监控过程应包括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评估过程应包括定期对规划设计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7.持续改进:规划设计是一个持续循环的过程,应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在评估过程中,应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反馈,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持续改进,可以不断提高规划设计的效果和执行力。

以企业生产效率提升为目标,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如下:1.确定规划设计目标:公司目标是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

2.收集和分析数据:收集历史数据、市场数据以及员工反馈,分析生产流程中的瓶颈和问题。

例如,发现一些工序平均处理时间较长。

3.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分析数据的时间、分工、所需资源等细节。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目录1、总则 (2)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4、附件 (11)1、总则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

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doc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doc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附国务院批复文件1楼发表于2010-3-15 10:01 | 只看该作者| 正序看帖| 打印本帖最后由Sunlam 于2010-3-15 10:05 编辑《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总则一、编制背景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武汉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主要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为落实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建设部批准,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2.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际国内制造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区域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统筹,建设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

3.总体规划本着延续历史,面向未来,立足武汉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挑战,突出按照“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原则,确定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突出城市发展重点和方向,拉开城市空间发展框架,调整优化主城区空间布局,建立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促进工业化发展,提高城市综合实力。

(3)培育和提升金融商贸、科教文化、交通物流和通信信息产业功能,形成系统完整、特色突出、集聚力强、辐射面广的现代服务功能体系,增强中心城市多元化服务能力。

(4)建设城市快速道路系统和轨道交通系统,构建现代化的城市交通体系和高效便捷的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1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3规划内容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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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目录1、总则 (2)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4、附件 (11)1、总则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

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进行虚线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略作调整。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是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主要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将分区规划的有关内容转化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主要在编制单元内部,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包括五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指导性内容是依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按照规划合理性,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和空间形态的总体安排,以指导规划管理和控规细则的编制。

2.1强制性内容2.1.1“五线”控制(1)道路红线控制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30米)的控制红线和转弯半径;1、2、4号线快速轨道交通控制线。

(2)绿地控制确定城市市、区级公园绿地界线;确定重要的城市防护绿地界线(包括三环线防护绿地界线;江、河、湖、山体(详见(4))的防护绿地界线;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界线;17类主要的市政基础设施(详见(5))的防护绿地界线)。

(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确定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线。

(4)水体保护蓝线确定江、河、(包括长江、汉江)、湖(包括主城区小南湖、换子湖、菱角湖、西湖、北湖、竹叶海、塔子湖、机器荡子、后襄河、四美塘、野芷湖、杨春湖、东湖、沙湖、内沙湖、月湖、三角湖、莲花湖、南太子湖、北太子湖、龙阳湖、墨水湖、紫阳湖、南湖、水果湖、晒湖等26个湖泊)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5)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确定铁路线、堤防保护线、排水廊道线、11万伏以上的高压廊道线和水厂、电厂、气源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公交场站、给水加压站、雨水泵站、变电站、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和环卫车辆停保场等市政设施,共16类;2.1.2公益性公共设施确定各类市、区(包括行政区和地区)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控制规模和点位;确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控制规模和控制范围;确定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控制规模和点位;确定武汉市中小学教育设施规模和控制范围。

2.2指导性内容2.2.1功能定位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的描述,突出其功能的特殊性。

2.2.2人口容量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的居住人口数量,按人口密度分区控制指标确定。

2.2.3用地性质控制包括主导用地控制和用地非兼容性控制。

主导用地控制是为确保编制单元主导功能的实现,通过确定编制单元用地平衡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提出主导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下限;用地兼容性控制参照《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控制要求》。

2.2.4开发强度指引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控制编制单元强度分区,对编制单元的开发强度进行总体控制,形成分区开发强度指引。

2.2.5特色意图区控制指引根据《武汉市空间形态特色研究》的要求,对分区城市特色进行进一步研究,确定控规编制单元的特色等级,明确特色意图区的特色定位、建筑高度和历史地段划定控制范围线。

2.2.6市政设施控制指引公共停车场和加油站加汽战的控制规模和点位;快速轨道交通控制范围线(除1、2、4号线以外快速轨道线);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控制指标。

2.2.7指标控制体系居住区以下级别的各类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武汉市地方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绿化指标和控制要求。

2.2.8规划管理单元控制在分区范围内,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基础,初步划定规划管理单元。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控规细则以《控规导则》为依据,以控规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分区规划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所提出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行进一步落实和细分,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

其内容包括强制性和指导性两个部分。

3.1强制性内容3.1.1指标控制体系(1)管理单元划分落实和校准各管理单元范围线。

(2)用地性质控制确定各管理单元的主导用地性质和用地非兼容性控制。

主导性质按照管理单元承担的市、区级重要功能或用地规模超过50%的使用功能确定。

(3)平均净容积率确定各管理单元平均净容积率。

3.1.2“五线”控制(1)道路红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快速轨道线(≥30米)的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城市支路(旧城≥7米,新区≥15米)的位置、标准断面红线宽度。

(2)城市绿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市、区级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居住区级城市公共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的规模和界线,确定街头绿地的规模和点位;划定管理单元中的生产绿地以及用于城市道路、主要市政基础设施、水体保护、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防护绿地界线。

对城市绿线控制用地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即不得对用地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作出更改,但可根据下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方案对用地的边界形状略作调整。

在城市绿线控制用地内,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其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及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防护绿地内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和其他小型市政设施。

(3)城市紫线控制落实《控制导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市级、区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4)城市蓝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水体保护蓝线的控制要求。

(5)城市黄线控制落实《控制导则》对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的控制要求。

进一步确定公共停车场、通信机楼、邮政局、加油加气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点位控制要求。

确定污水泵站、储气站、天然气接收站、热力中继泵站、及其他专用管廊的规模及界线。

对黄线控制用地采用虚线控制和点位控制两种方式。

要求进行虚线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对其用地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作出更改,但可根据下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方案对用地的边界形状略作调整;要求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它项目进行联合建设,并在用地一览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用途、面积、配置要求等。

3.1.3公益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非经营性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落实《控规导则》对市、区级公益性公共设施的控制要求。

划定居住区级公益性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规模、数量和附属控制要求。

确定居住区级以下级别公益性公共设施点位和规模。

在确定设施点位和规模的前提下,公益性公共设施可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和点位控制方式,由用地控制变为指标控制予以落实。

3.2指导性内容3.2.1指标控制体系(1)净用地面积:确定管理单元净用地面积(单元内各地块净用地面积之和),单位为公顷。

(2)人口容量:依据《控规导则》的人口容量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的人口规模。

(3)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控制:根据《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及可兼容性质。

(4)容积率控制:根据《控规导则》对开发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居住、公共设施、工业等用地的基准容积率及极限容积率。

(5)建筑总量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筑总量上限控制要求。

(6)绿地率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绿地率下限控制要求。

(7)建设密度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设密度上限控制要求。

(8)配套设施:参照相关规划法规,根据管理单元内用地性质,确定规划配置的居住区以下级别配套设施内容及数量,包括开闭所、公共厕所、托儿所、邮电所、街道办事处等。

(9)停车泊位:参照相关规划法规,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下限。

(10)地下空间开发指引:明确地块地下空间的建设容量及指导建议,明确地下空间之间及与其他地下设施的连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强度、功能、深度及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意见。

(11)建筑限高控制指引:依据《控规导则》以及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需要,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筑高度上限,作为地块规划建设咨询的依据。

(12)建筑退界:确定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下限值。

(13)出入口控制:确定允许的适宜机动车开口位置或不允许开口的限制地段。

3.2.2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特色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及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轨道交通建设等需要,具有特殊规划建设控制及管理要求的区域。

根据管理单元中的特色意图区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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