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解读
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考场 座位数
班级
N102
108 14财本1班、14财本2班
S105
108 14财本3班、14财本4班
S306
108 14财会9班、14财会10班
S308
108 16专升本1班
S310
108 14财会7班、14财会8班
T201
192 14财会11班、14财会12班、14财会13班
T20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2 14财会1班、14财会2班、14财会3班
T301
192 14财会14班、14财会15班、14财会16班
T302
192 14财会4班、14财会5班、14财会6班
监考教师
企业应当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按照重要性原则, 综合考虑各项权益的 风险特征和回报特征,同时 判断各项信息披露准备的详细程度,最终决定披露 信息的详细程度。例如,符合企业或企业集团重要 性的权益,需要单 独且详尽地披露;重要性水平 不足以单独披露的,可以将这部分权益分类 汇总 披露。当然,对确定适用汇总披露方式披露的信息, 企业应当明确分类汇总的依据,如按照其他主体的 业务性质、所在行业,以及所在国家和 地区等进 行分类。
结构化主体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 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相应安排。 结构化主体具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和部分投资基金等。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①经营活动受到限定,结 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了限 制;②设立和运作目标受到限定,通常为事先确定的单一目标,如为 了在一项租赁交易中获得节税利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为主体提供 资本或资金来源,或者将与该结构化主体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转 移给投资者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等,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 是为了专门从事战略研 发活动,或金融租赁业务等;③在不存在次级 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为所从事的活动提供资金, 而当股本不足以支撑结构化主体的经营业务活动时,一般寻求其他次 级财务支持的获得来对结构化主体注入足够资金,支撑结构化主体的 业务活动;④以多项基于合同而互相关联 的工具向投资方进行融资, 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集中,如不同级 别的证券享有的收益和 承担的风险不同,最具特点的就是分级债券,优先级和次级的划分明 确清晰。
【会计实操经验】【解规释义话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架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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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架构剖析
按照持续趋同原则,我国于2014年3月1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41号准则”)。
如何看待“41号准则”与2016年所发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的8个报告类准则的承继关系,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41号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准确理解“41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快速而全面地把握“41号准则”的架构,本文拟分别加以具体剖析。
一、如何看待“41号准则”与原8个报告类准则的承继关系“41号准则”发布后,广大学员们的直接疑问就是,原来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有8个直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准则(笔者注:具体是指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36号、37号),难道这些准则还不足以解决企业信息披露问题吗?究竟该如何考量“41号准则”出台的必要性?认真研读“41号准则”的具体内容后,我们就不难找到答案,一言以蔽之,“41号准则”旨在从总体上弥补原来8个报告类准则的不足,且将披露的内容聚焦在与其他主体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各类风险,进而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来客观评价权益性投资行为对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带来的影响。
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这也是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41号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笔者曾应某大型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邀请,给该企业的财务人员。
【推荐下载】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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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通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下面是为大家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财政部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
1。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重难点、热点问题解读一、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发布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对()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
A.子公司;B.联营企业;C.合营企业D.结构化主体A B C D E答案解析:见准则修订背景部分的讲解。
2.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要求披露()重大判断和假设。
A.控制;B.共同控制;C.重大影响D.以及对判断和假设进行的变更A B C D E答案解析:见重大假设和判断的讲解。
3.某主体与其结构化主体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提供支持的,主体需披露()A. 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和原因等B. 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C. 提供支持的意图D. 是否导致存在控制关系。
A B C D E答案解析: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的讲解4.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需披露()。
A.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和目的:B.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规模;C.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活动D.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融资方式A B C D E答案解析:未合并结构化主体权益披露的讲解5.结构化主体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A. 活动受限B. 目标界定明确且范围较窄;C. 权益不充足,如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的情况下,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D. 寿命较短A B C D E答案解析:准则总则部分的讲解6.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主体可能采取的参与方式有()。
A. 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B. 持有其他主体的债权;C. 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D. 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A B C D E答案解析: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讲解。
7.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涉及的其他主体主要有()。
A. 子公司B. 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C. 联营企业;D.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指南(2014) ⼀、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本准则)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进⾏了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在⼦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进⾏信息披露。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的影响。
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使财务报表使⽤者更好地了解下列内容:企业在确定能够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时所作的重⼤判断和假设;企业集团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业务活动和现⾦流量的影响。
同时,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也有助于财务报表使⽤者对下列情形进⾏评估:使⽤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限制的,该重⼤限制的性质和程度;企业存在纳⼊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与企业在该主体中的权益相关的风险;企业在未纳⼊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有权益的,该权益的性质和风险;企业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性质和风险;企业在其⼦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变化的,该变化的财务影响。
企业应当应⽤重要性原则,从定性和定量两⽅⾯综合于考虑各项权益的风险特征和回报特征,判断各项信息披露准的详细程度。
对企业或企业集团⽽⾔重要的权益,需要单独且详尽地披露;对企业或企业集团⽽⾔重要性程度不⾜以单独披露的权益,可以汇总披露。
对汇总披露的信息,企业需要明确分类汇总的依据,例如,按照其他主体的业务性质、所在⾏业,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等进⾏分类。
⼆、关于适⽤范围 本准则适⽤于企业在⼦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其中,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第二十一条,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题号:Qhx011642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1.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第十七条。
题号:Qhx011645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2.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不需要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只需要披露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题号:Qhx011650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11.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下列信息( )。
A、 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B、 丧失控制权后该子公司未来两年的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内容提要一、准则的制定背景;二、准则体现的主要特点;三、准则的具体内容。
一、准则的制定背景国际背景: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机构认为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披露亟待改善。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2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整合相关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披露的要求;增加了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的披露要求;扩充了有关子公司的披露要求国内背景: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披露范围仅限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表外主体风险;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准则体现的主要特点1.整合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
2.明确明确了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3.完善增加了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披露要求;将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信息;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要求披露其公允价值;结构化主体——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三条: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讲义讲师:常有新(二)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
结构化主体的判断: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中的多项或全部特征:1.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2.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
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
4.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四、关于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
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持有权益的,应当判断通过持有该权益企业能否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总体判断依据,针对某些具体情况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权益性质改变导致企业得出与原先不同的结论时所作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企业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二)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及主体身份的转换企业应当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技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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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准则概述一、制定背景此前,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述状况,主要体现在:(1)统一原有相关准则的有关披露内容。
原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结构化主体这一表外业务。
(2)优化原有相关准则的披露内容。
原有准则披露要求不够全面、充分,只要求披露诸如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要财务信息等有限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例如:少数股东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比例等。
(3)完善原有准则披露对象。
原有相关准则披露对象不够全面,未涵盖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判和指责。
基于上述原因,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之后,我们即着手研究长期股权投资及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等相关披露要求,根据研究成果,在原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该稿同时也遵循了2010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2014年3月14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所指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
(3)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
三、条款与结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分为总则、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衔接规定和附则七章,共计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五条,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制定目的、依据、意义、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定义和准则适用范围。
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其制定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准则明确指出,其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第六条到第七条,包括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重大判断的披露,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第八条到第十三条,详细说明了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内容,包括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披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第十四条到第二十条,讲解与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主要提出了企业至少应当披露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信息。
第六章《衔接规定》,第二十四条,说明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第七章《附则》,即第二十五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一)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原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本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1.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主要体现在:(1)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均对在子公司的权益有披露要求,包括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等,本准则对此予以统一;(2)统一主要财务信息,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披露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此没有要求,本准则要求对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
2.优化有关披露内容。
与原准则有关内容相比,本准则对一些披露内容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1)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方面,原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而本准则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在重要限制方面,原有相关准则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则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
(3)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原有相关准则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等,本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
(三)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我国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不包括有关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本准则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有关情况,包括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
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而言,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和提供支持的意图(存在合同的)及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不存在合同的),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
第二节重点条款解读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定义本准则所指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
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在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结构化主体,以及判断该主体与企业的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结构化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1)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2)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
(3)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
(4)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二、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企业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例题1】甲企业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但甲集团认为其能够控制乙公司。
甲集团在其2×14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本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为40%。
虽然本集团持有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未达到半数以上,但本集团能够控制乙公司,理由如下:(1)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不超过1%,且没有迹象表明其他股东会集体表决;(2)近5年来其他股东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未超过乙公司总表决权的20%;(3)本集团有权任免乙公司董事会中的多数成员;(4)本集团有权主导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