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1999年6月14日
1999年6月14日
财综字[1999]87号
47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999年6月21日
1999年7月1日
财会字[1999]20号
48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7月19日
财际字[1999]165号
49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7
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8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1998年10月5日
财社字[1998]124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 专户”)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 〔2017〕28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 度分账核算。
1
四、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 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和支出。
六、财政专户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 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八、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九、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 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 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 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 误的账簿记录和编报及时。
3
十二、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 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 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 规章和制度规定。
2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商业会计》2019年第2期1财政部发布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

列报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具体内容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四章6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列报准则的制定依据、财务报表的概念和组成、列报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主要从编制基础、可比性、重要性、流动性、会计期间等方面规定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为合并财务报表,分合并程序、部门(单位) 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五节内容,对各级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合并范围、合并程序和合并报表列示项目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列报准则的未尽事项以及生效日期。

动态财政部正式印发第三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2018年12月,财政部正式印发第三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 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已基本建成。

此次印发的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包括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号——内部转移定价》《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5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2号——风险清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等。

在第一批22项、第二批7项应用指引的基础上,预算管理领域新增了作业预算1项工具方法指引,营运管理领域新增了内部转移定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2项工具方法指引,风险管理领域新增了风险清单1项工具方法指引,其他领域新增了行政事业单位1项指引。

财政部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2018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办[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并明确了核算范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第十二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慎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码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 101 银行存款2 102 债券投资3 105 暂付款4 106 借出款项二负债类5 201 暂收款6 202 借入款项三净资产类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四收入类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五支出类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说明如下:第101号银行存款1 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 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债券投资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 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 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暂付款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 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借出款项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 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暂收款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 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未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 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借入款项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 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未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 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 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

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

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

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

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