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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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东方日升: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110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目录页次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1-9 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110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涉及的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东方日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东方日升公司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东方日升公司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东方日升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大华核字[2020]005110号审计报告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WORD7页)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WORD7页)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3F---董办---8----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经理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经理聘任与解聘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也可以采取招聘的方式产生。

总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四条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总经理在任期内要求离任的,必须向董事会递交离任申请,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五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总经理职权第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参观东方日升新能源公司感想

参观东方日升新能源公司感想

参观东方日升新能源公司感想
参观东方日升新能源公司感想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东方日升新能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参观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东方日升在新能源领域的强大实力和创新精神。

首先,我被东方日升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所震撼。

在参观了公司的生产线和实验室后,我了解到东方日升拥有全球领先的光伏电池和组件技术,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庭、商业和公共建筑、储能系统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同时,公司还积极推进光伏发电在农村和西部地区的应用,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其次,我感受到了东方日升在新能源领域的社会责任感。

公司在太阳能光伏领域一直致力于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光伏发电的应用和推广。

同时,公司还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推进可再生能源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最后,我了解到东方日升在海外市场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为全球用户提供优质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和服务。

这表明东方日升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具备了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此次参观东方日升新能源公司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强大实力和创新精神,也让我更加了解了可再生能
源事业的重要性和前景。

我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东方日升将继续引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为推进可再生能源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东方日升新能源怎么样

东方日升新能源怎么样

东方日升新能源怎么样东方日升新能源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光伏及储能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并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销售分支机构。

本文将从公司发展历程、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以期全面了解东方日升新能源的情况。

首先,东方日升新能源在过去十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公司始终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力,研发出一系列高效、稳定、可靠的太阳能光伏产品。

公司在绿色能源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成功为国内外众多大型工业项目提供可靠的清洁能源解决方案。

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业务迅速扩张,并在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这表明公司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产品质量是客户信赖的基础。

东方日升新能源一直以来秉持着高质量的产品理念,注重品质控制和品牌形象建设。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团队,通过引进国际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流程和严格的质检标准,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高效性,降低了产品故障率。

此外,公司还建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高效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用户体验。

再者,东方日升新能源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也较为突出。

由于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优势,产品在性能和价格上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公司的产品涵盖了从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到储能系统的整个产业链,满足了不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产品组合。

此外,公司还积极参与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合作和创新,与多家政府机构、高校和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

这些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展望未来,东方日升新能源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政策扶持的加强,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将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东方日升新能源作为行业的领军企业,有望在这个市场中占据更大的份额。

此外,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产品线,拓展到其他清洁能源领域,如风能、水能等,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东方日升新能源作为一个专注于太阳能光伏及储能系统的企业,在过去十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东方日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东方日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新能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新能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新能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行为,规范经理层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作程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能源公司工作规则》、《新能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本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第三条总经理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章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其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下列责任:(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二)对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总经理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党委会议决议,部署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的,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公司领导出席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东方日升:公司章程(2020年4月)

东方日升:公司章程(2020年4月)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第一节股东 (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第五章董事会 (24)第一节董事 (24)第二节董事会 (27)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第七章监事会 (33)第一节监事 (33)第二节监事会 (34)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6)第二节内部审计 (39)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0)第一节通知 (40)第二节公告 (41)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2)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3)第十二章附则 (4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9739014。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10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10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2

东方日升: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经2010年9月19日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治理类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7、其它事件。

(二)经营类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5、其它事件。

(三)环境类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4、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6、其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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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2010年11月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自然人,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总经理的聘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四)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五)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2、主持编制季度及月度生产经营计划;3、检查生产经营计划实施情况;4、适时调整有关生产经营计划,5、协调生产经营中的对内、对外关系,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6、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分阶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编制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实施计划;2、为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实施准备人员、资金及物资条件;3、检查投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4、提出投资重大变更建议;5、组织投资工程验收及决算报告编制;6、向董事会报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实施情况。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2、提出各内部管理机构编制;3、提出各内部管理机构职责;4、根据权限划分,提议或任命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审计管理制度;3、公司资产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具体规章。

1、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2、制定公司内部保卫安全制度、行政事务制度;3、制定其他公司管理所需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决定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以及报酬、福利、奖惩计划。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产品投资事项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果情势紧急,出于善意且有充分理由确认对方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也有权超越以上限制,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签订重大合同,但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四章 计划与组织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按照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具体的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基础上予以制订。

第十二条 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董事会决议精神,并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就各个重要的项目或分项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将年度工作计划适当分解,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部门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计划的组织工作,对重大项目计划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事先综合配置,对计划工作实施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监督各下属部门的计划组织与实施工作。

确保公司各项组织工作要充分体现适应性、前瞻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协调与控制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协调与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做好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控制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有计划地对日常经营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应加强对所分管业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的控制,杜绝各种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调拨和公司经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加强对下属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章 经营机构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第一节 经营机构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设总经理负责下的办公会议制度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一)根据公司的规模,公司设置职能部门。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产品开发、技术研发、资产管理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三)公司下设职能部门由总经理领导监督,向总经理汇报各自所负责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形式。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讨论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时,除总经理必须参加会议外,与讨论事项有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必须参加,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须经总经理确定后方可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决定召开和取消。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经理为会议当然召集人和主持人,若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应指定专人予以召集和主持。

遇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紧急事项时,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应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其保管期限为十年,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后印发。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于召开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所有被通知参会人员须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参加会议人员;(三)会议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负责记录,由总经理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二)应当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人员姓名;(三)会议议程及讨论的内容;(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五)会议形成的决议;(六)总经理和记录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起草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范围包括:(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四)决定公司各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五)审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细则;(七)决定任免应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除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奖惩等事项; (九)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等事项,均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最后由总经理作出决策。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时,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第七章 报告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

部门负责人就其分工管理的公司事项应向总经理汇报或建议。

总经理应及时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报告和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应就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原则上每三个月一次)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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