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docx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招待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审查、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包括项目经理(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三级),按照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称等级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级别应当与所承担的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度相适应。
第六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当遵守国家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当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申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工程管理工作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和资格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还应当参加相应的资质考试,经过考察和综合评定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二条取得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好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应当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工程管理技能的更新和发展。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应当定期进行复审,对其工作业绩和绩效进行评估,合格者继续保留资质,不合格者应当暂停资质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计划;(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根据施工进度情况,调整资金流动、材料设备供应、人力机械使用等计划;(五)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资质;(七)对专业分包工程及劳务分包作业进行管理,安排施工作业队伍,审查有关人员上岗证件;(八)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九)执行《廉洁守法责任书》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十)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施工、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 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经理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经理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经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在推动项目经理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持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经理队伍建设,提高项目经理的专业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经理持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港口、水利水电、电力、通信、化工、环保等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持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持证要求第四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取得相应的学历或者专业资格证书;(三)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四)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项目经理资格考试;(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项目经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经理持证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级项目经理证;(二)二级项目经理证;(三)三级项目经理证。
第六条各类别项目经理持证条件如下:(一)一级项目经理证:1.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2. 工作经验要求:十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3. 考试要求: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考试。
(二)二级项目经理证:1. 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2. 工作经验要求:五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3. 考试要求: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考试。
(三)三级项目经理证:1.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2. 工作经验要求:三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3. 考试要求: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三级项目经理资格考试。
第三章持证程序第七条项目经理持证程序如下:(一)报名参加项目经理资格考试;(二)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三)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报送给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四)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
第八条项目经理持证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持证资格:(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在项目经理工作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违反项目经理持证管理规定的。
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及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保证和促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各类资质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三章资质申报、晋升和年检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晋升和年检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晋升和年检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各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完成。
第四章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第七条分公司根据经营生产情况,预测本年度项目经理需求计划,并在第一季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分公司需求计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本年度项目经理发展计划; 并对各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分布进行合理配置。
第九条分公司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经理证书、动态管理手册的保管与使用、年检材料的组织、项目经理继续再教育以及项目经理台帐的建立等。
第十条分公司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具体按《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充分重视项目经理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每年对分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并将项目经理管理工作列入对分公司的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项目经理证件管理、资质的申报、晋升、年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和台帐的建立。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任命: 一类工程,由分公司经理提名公司最高管理者任命; 其它类工程,由项目部提名分公司经理任命。
对各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任命,均以书面形式签署下发。
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在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经理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报告内容包括辖区内的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资质的申报、升降、年检、培训、所任职的项目情况、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完整版)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为规范项目经理部的职能定位、编制定员、组建和解体,保证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组建,负责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一次性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随工程中标而组建,随工程竣工而解体。
一、项目经理部的组建1.投标部、市政部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 (已中标,但中标通知书暂不能办回的,工程概况以书面通知 )传递给企业管理部和组织部。
组织部按照《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程序》的要求确定项目经理部生产管理班子;企管部按工程项目名称给项目经理部命名,有条件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项目经理命名,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定级定编。
2.企管部给项目经理部定级的依据是工程性质、合同工期、地理环境、结构类型、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指标,项目经理部共划分为五个等级,级别依次递减。
项目评价分在 95分以上的为一级项目经理部;在 85分以上的为二级项目经理部;在 75分以上的为三级项目经理部;在 65分以上的为四级项目经理部;在 65分以下的为五级项目经理部。
3.项目经理部的定员编制按其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的级别及其施工组织方式确定。
除整体分包项目外,一级项目经理部编制40-45 人,二级项目经理部编制 35-40人,三级项目经理部编制 30-35人,四级项目经理部编制 25-30人,五级项目经理部 15-25人。
4.项目经理部的命名、等级标准及编制定员一经确定,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经理部正式成立文件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执行。
二、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一)管理机构1.三级 (含三级 )以上项目经理部可按管理职能和业务分工设立经营管理室、成本核算室、施工管理室、技术质量室、物资设备室。
2.三级以下及整体分包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设立管理室,根据实际需要和业务分工,设置业务主管或业务岗位。
(二)岗位设置1.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和业务岗位按项目经理部的级别大小和实际工作需要设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一、定义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指根据法规规定或行业标准规定,能够承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指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聘招或配备项目经理,将其经过国家资质审定机构审核认定后,符合业主聘请条件,由企业负责实施的工作。
二、管理体系建设1、组织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施工行业从业标准,组建并组织进行资质管理工作,配备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
2、定期评估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各自拥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定点定期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当期的鉴定状况,现勘情况等,对涉及到各种法规、标准的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定期性的考评和评审。
三、考核流程1、审核申请申请人需准备资质管理相关资料和文件,提交建设企业审核部门,经过初步审核后,转向国家认可机构进行审定。
2、鉴定考核根据审定机构对申请人项目经理能力技能、专业知识及相关行业经验考核后确定资质者,并在规定程序中予以发证。
四、资质维护1、认可机构检查国家认可机构会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如发现问题,将通知有关企业进行纠正,确保项目经理资质能够有效维持。
2、建设单位督促对项目经理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有效保障项目经理资质的维护。
五、处罚规定1、违反资质申请规定的,取消资格或停止参加工程质量监督任务;2、提供虚假、伪造的资质证明等文件的,注销资质,追究其法律责任;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
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1992年7月21日印发的建施〔1992〕464号《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