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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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一、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的目的及意义建立健全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体系,是积极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事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居家托养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广大残疾朋友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居家托养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

二、居家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积极培育评估队伍,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利用评估结果,指导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1、权益优先,平等自愿。

坚持残疾人权益优先,把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估工作与保障残疾人居家托养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结合起来。

坚持平等自愿,尊重受评估残疾人意愿,切实加强隐私保护。

2、残联指导,社会实施。

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推动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和依托行业组织、托养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技术优势,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评估机构特别是本地具备相当能力的公益性民非组织,承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估工作。

3、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以省残联下发的参考评估标准为工具,逐步统一评估工作规程和操作要求,保证结果真实准确。

逐步扩大持续评估项目范围,努力提升评估质量。

坚持中立公正立场,客观真实地反映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需求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服务绩效。

4、全面开展,有序推进。

各地残联要全面推行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步骤和推进方案,建立符合本地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发展特点和水平的评价体系。

要将托养、社工、康复等专业资源共同融入评价工作,实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工作与残疾人居家托养事业发展有机融合。

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2010年9月18日)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安养、托管、居家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1.3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出行辅助、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

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1.5残疾人托养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安养机构建设2.1新建机构2.1.1机构定位。

新建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原机构新改造、扩建,并在原有床位基础上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100个以上的机构。

2.1.2 建设条件、标准:手续完备。

经当地区市级残联考察同意,政府部门批准、规划、立项。

其中,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或具有20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不低于100个床位。

2. 2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2.2.1机构定位。

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依托现有正在运营的敬(养)老院、医院、养护院等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包括机构改造、扩建,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不足100个的。

2.2.2 建设条件、标准:有开展残疾人托养(安养或安养加托管)的专业能力和相应的资质,社会声誉好,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安养或安养加托管残疾人不低于50人,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不低于30人。

2. 3 建筑和基础设施(以上两种机构均应达到)2.3.1建筑配套。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托养服务。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托养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托养服务的安全性。

第二章托养服务要求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托养服务。

第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定制化饮食方案,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康复、心理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健康。

第九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干预。

第十条托养服务机构应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当的运动和体育活动,保障其身体的康复和发展。

第三章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托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激励。

第十四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第四章托养服务安全保障要求第十五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信誉。

2.托养服务质量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平等,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社区托养机构、家庭托养服务和敬老院残疾人专区等。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便利、安全、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饮食服务、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病情、残疾程度等特点,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注重残疾人的心理关怀,提供情感支持、社交活动等服务,促进残疾人的社交融合。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落实药品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和康复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四章维权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残联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刘卫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对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为就业年龄段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2007年,中国残联正式启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实施了“阳光家园计划”和“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大力推动寄宿制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发展,不断加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托养服务规模和能力显著提升,帮助了很大一部分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属排忧解难、脱贫解困。

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正式确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涵、形式、服务内容等,这是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在脱贫攻坚阶段,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减轻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智力、精神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2018年,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共同制定印发《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要为16岁以上有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我院由于承担着我县精神残疾人的托养康复任务,秉承“尊重、任爱、敬业、济民”的服务理念,为了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特此制定了关于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如下:一、日常生活1、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根据精神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调整饮食形态。

2、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人安排专人看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3、每天下午3点左右,为精神残疾人发一次零食。

4、每天为吸烟的精神残疾人定时发放香烟。

二、护理内容1、每天清扫房间,紫外线消毒,喷洒84消毒液,室内内做到无蝇、无蚊。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提供干净、统一的服装,并定期换洗。

3、每周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

4、安排专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料理日常生活。

5、协助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洗澡,夏季每周不少于1次;理发,每月1次;协助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洗头,修剪指甲。

6、毛巾、洗脸盆等洗漱用品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天消毒1次。

7、有计划地组织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到户外进行活动。

8、特别保护女性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9、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三、医疗康复1、根据不同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特点制定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

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康复训练。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有计划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与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每天交谈 20分钟以上,及时掌握每个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的病情变化。

5、经常组织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集体活动,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6、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建立托养康复档案,并对其托养服务评估。

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Word最新版)

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Word最新版)

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方法通过整理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方法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阳光家园支配”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高托养服务实力和水平,促进托养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21〕20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供应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实力训练、社会适应实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实力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托养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残联负责本级托养机构管理工作,并对本级社会力气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赐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残联每年会对在托养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

其次章机构建设第五条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六条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第七条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第八条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第十条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里询问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第十一条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施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质量平安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第十四条接受中心财政“阳光家园支配”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运用“阳光家园支配”专用标识。

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十五条申请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周口市户籍和其次代残疾人证;(二)16至5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三)生活自理实力、社会适应实力、生产劳动实力弱;(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第十六条对于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连续托养时间不超过3年,满3年后需接着托养的应重新申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浙残联教就〔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4〕45号各市、县(市、区)残联:现将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贯彻落实《规范》要与《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系列政策相衔接。

根据省政府残工委《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分解落实“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浙残工委〔2012〕9号)要求,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成能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的规范性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包括集中托养机构(寄宿制)和日间照料机构(庇护中心,非寄宿制)。

对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每个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符合《规范》要求;对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对照《规范》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对不达标的方面,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经过整改仍难以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予以淘汰,全面提高我省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居家托养(安养)服务能力。

《规范》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平台建设、人员配备、服务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

要抓住政府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机构资源,培育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和组织,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好做法,以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人员培训。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水平的提升,充分利用现有的托养机构资源和社会资源,相互交流,边学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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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

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一)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

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

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

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一)机构要求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在显着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着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管理人员(1)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

(5)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专业人员(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

(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4)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

(6)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7)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

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5。

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2)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3)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

(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

(6)每年至少参加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7)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照料和护理(1)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

(3)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

(4)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着位置标示。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着位置。

(6)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

(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

避免因为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

(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

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9)在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10)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

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1)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显着位置。

(2)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

(3)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

(4)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可以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

(5)可根据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例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

(6)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1)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计划。

(2)以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

(3)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4)对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关注,有必要时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

对于心理和行为出现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立即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5)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晓度。

(6)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兴趣和能力。

(7)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逐步拓展其在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9)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辅导计划。

4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1)组织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单基本生产劳动,例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

通过劳动帮助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

(2)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3)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

(4)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开发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

(5)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开设庇护工场或与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建立职业康复车间,使部分服务对象实现辅助性就业,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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