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准确、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定义和认定依据1. 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所依法界定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认定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a) 法人注册登记信息;b) 组织章程和经营范围;c) 纳税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信息;d) 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备案或登记证明等相关审批文件。

二:自然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1. 自然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 自然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3. 自然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保护。

三:法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1. 法人行政相对人的类型和特点;2. 法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3. 法人行政相对人的注册登记要求和程序;4. 法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5. 法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保护。

四: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认定1. 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类型和特点;2. 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3. 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登记要求和程序;4. 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5. 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保护。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 法律名词及注释:(以法律名词的首字母顺序排列)- 行政相对人:又称被相对行政行为的一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人: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授权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益的人。

- 其他组织:指除法人外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五讲 行政相对人

第五讲  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 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 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 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特征:
→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或履行的 →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参政权利;
2、受益权利;
3、自由权利;
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5、程序权利;
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
2、配合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

3、特定相对人和不特定相对人
→ 前者指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可确定的对象,是
与行政主体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通常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后者指行政行 为所指向的、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通常为抽象行政 行为的相对人。

4、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和受行政行为结 果影响的相对人
→前者指行政行为明确针对和指向的人,也是行政
第五讲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
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一般意 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多样的。

第三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的特点 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相比较,具有以 下特点: 1.形式多样。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没有法律予 以限制,可以口头作出;书面作出;积极行动作出;消极的 不作出。 2.目的复杂。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和复杂 性,一般从个人利益出发,为实现个人目的而实施。 3.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一般只能引起行政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对行政主体或其他人都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它是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行为,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产生 一定的影响力,表现为:
(一)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的,属于法定紧急情况的行为,行政主体必 须紧急处置,及时解决,否则即构成违法或 行政不作为。如公民向公安机关提出保护人 身权、财产权的紧急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履 行职责,否则就会构成失职或不作为而受到 追究。
(二)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实体性请求 的行为或者违反实体法规范的违法行为,可 以引起实体性法律关系的发生。如申请经营 特种行业、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引起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的考察、调查。
(三)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程序性请求 的行为,可以引起程序性法律关系的发生。 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是否为相对人积 极主动作出,可将其分为积极作为的行为和 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大多数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行为为积极的作为的行为,如主动申请行 政许可,实施偷窃、骗取、抢夺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等。也有一部分行为是消极不作为 的行为,如不交纳税款、罚款等。
第三章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有关德国的行政法理论中有“相对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中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

但如同需要行政主体概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行政相对人概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1、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而是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

正是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才导致了行政救济、国家赔偿等一系列法律制度;2、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与分析,有助于划分行政机关的内外行政活动,区分内部与外部的行政法律关系,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职权活动的合法与有效,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外部法定程序与内部组织程序等,在实施行政活动中不得相互代替、交错,否则导致行政行为无效;3、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概念,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及国家赔偿请求人;4、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个对应概念的研究,有助于分析、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和机关法人身份,为正确适用行政法律规则奠定基础。

三、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与身份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金逸凡3090102170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受领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人对象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内容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不同学说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法律名词的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文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课本1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的解释,而通过阅读文献,学生发现人们对行政相对人的认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即从行政行为所指向或者说所针对的人就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学者所称的“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承受者,相当于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即对谁发生效力。

这里的受领人并不一定指的是个人,按照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般说法,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举例说明,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受领人”这一概念,如《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使用了“官署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官署欲与其或己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人”这两个概念。

解析其中的用词词“欲为”、“所谓”、“处分”这三个动词和“与其”这一介词,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相对人就是官署行政行为的对象。

相似的,在《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中有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2,这里用了“利害关系人”一词,大同小异。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纳税义务人”、“被处罚人”等体现上述观点的词语,同样的,这里的“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种看法,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就是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的的一方。

但是相对人不一定是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有学者直接从管理与被管理角度出发,认为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也就是教材所支持的观点。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于是他们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要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也就是一般认为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7)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7)
标准是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否形成 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4、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1、下列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有( ) A、某区公安局 B、国家公务员 C、某外资企业 D、一个在中国旅游的菲律宾人 2、某市人民法院从商场买办公用品,商场将 办公用品送到法院,市人民法院发现办公 用品为次品,要求商场退货,商场迟迟不 予退货。于是市人民法院向市消费者协会 投诉,消费者协会查证属实后,向县工商 局反映,县工商局对商场作出责令退货与 罚款的决定。在这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 管理相对人为( )。 A、市人民法院 B、商场 C、消费者协会 D、县工商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 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是 权利义务受到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当事 人。
1、行政相对人是具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个人或组织),而不是仅指个人。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 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行政相对人是权利义务受到行政行为实 际影响的当事人。 如:行政主体批准甲在依法由公民乙经营的 土地上盖房。
二、确认行政相对人身份的意义
㈠ 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不是单纯的被管 理者,而是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
㈡、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㈠、行政相对人与国家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载体, 但它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
2、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不会构成行政法律关 系的当事人,但他们从事非职权行为时,亦 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行政相对人是组织和个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二)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三)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四)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五)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一、国家组织(一)国家行政组织(二)其他国家组织二、社会组织(一)企业单位(二)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三、中国公民四、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3、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5、申诉、控告、检举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6、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是指什么
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的什么
1、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一般是对尚未_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较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

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

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对立方;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做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由于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

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

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实上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

例如,违法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以前,如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此外,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

但是该定义恰恰没能做出回答。

第三,权利义务说。

北京大学的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

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却已存在。

如违法行为做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做出影响。

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

[!--empirenews.page--]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识。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其前提要件是具备某种法定的资格,即具备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力。

这也是实践中认定某一事实主体是否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基础。

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来了解行政相对人:第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

如行政救助是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相对人就已经存在,并非是行政行为做出之后才产生行政相对人,这正是我国目前行政法研究领域中的误区,应当予以纠正。

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是存在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基于该法律事件或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了利害关系。

行政相对人正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才依法受到行政主体的规范和约束,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里的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为的。

行为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也可以是非法的行为;可以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也可是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的载体。

作为民事主体不需要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既有权利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必须由行政法律规范做出特别的规定,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行使;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承担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义务履行。

整个过程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没有任何的随意性。

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是法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存在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某种资格。

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往往是从私权利角度来界定的,而行政相对人是从公权利角度来界定的。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对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确认。

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但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方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

由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依其所属的行政部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资格也不一样,必须按照相应的部门行政法进行确认。

只有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资格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在此基础上行政主体才能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正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该种资格的确认。

[!--empirenews.page--]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第一,从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我国目前理论界鲜见论述,但在抽象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的确存在行政相对人。

如《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按照该条参与行政法规制定座谈、论证、听证的组织和公民即是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当事人也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数量上的不特定性。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单独起诉。

另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已纳入复议范围,从而确立了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复议中的地位。

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复议或诉讼,那么,行政机关成了“审[1][2][3]下一页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行政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审判机关,这样,相对人的权益无从保护。

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相对方,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的理论已经相当完备。

第二,从法律后果角度,可分为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和受限性行政相对人。

受益性行政相对人是指通过某一事件或行为,行政主体对之授予权益或减免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行政救助、行政许可的相对人。

受限性行政相对人是指通过某一事件或行为被行政主体剥夺、限制权利或科以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行政处罚的受罚人。

第三,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角度,可分为普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如保护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这时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相对人,称为普通行政相对人;另一类是对特定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这时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是行政相对人,称为特定行政相对人。

这种划分方式对突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一般只局限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具体行政行为,即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对普通行政相对人一般无诉权。

但是,我国目前出现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如乌鲁木齐的李永刚、张新、严佳磊三人状告当地三家酒店非法悬挂国旗,认为这几家酒店把国旗与店旗平行悬挂,违反《国旗法》,三位青年以此捍卫国旗神圣地位的举动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但法院以他们没有起诉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浙江省桐乡市沈李龙举报一企业有偷税嫌疑,后认为税务机关对此查处不力,而以“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桐乡市国税局告上法庭,结果被驳回;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民严正学发现当地某“娱乐总汇”有色情表演行为,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未果后,愤而将台州椒江区文体局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并判令其限期对实名举报和控告做出答复和查处,同样被判败诉。

[!--empirenews.page--]发生上述案件往往是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普遍性义务,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遭到损害,对具体的个体(某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却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但该个体却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被告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由于上述案件的被告并未对原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法院做法符合目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但是有人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全体公民个体利益的组合,属于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利益,因此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主体之一,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应当有权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请求权,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