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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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所指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科研机构、附属单位等与第二条所指“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四条我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生物安全、化学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等领域的分委员会或专家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咨询指导。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分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的具体职责按《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七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二级单位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三)组织制订并统筹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四)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下同)的安全风险评估;(五)督促落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专项检查、考核评价和隐患整改等工作;(六)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行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平台。

包括主要从事本科教学活动的教学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等工作的科研实验室,以及提供教学、科研支撑的公共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实验室管理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开放与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体系第五条学校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各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同时也是被依托管理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教务部是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教学实验室运行管理相关制度;(二)组织、指导各院系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施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教学运行管理;(三)组织对教学实验项目、教务部立项的本科生课题以及教学计划中教学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四)协助做好教学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中山大学单位实验室精麻药品及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台账

中山大学单位实验室精麻药品及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台账

中山大学 (单位) 实验室精麻药品及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台账
* 一物一账
管理要求
1.采购管理:必须通过所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向公安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2.管理模式:由实验室单独专用保险柜储存。

所在单位负责对实验室的储存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做好日常安全监管。

3.储存要求:由实验室单独专用保险柜储存,并按安全特性分类存放。

4.保管和使用要求:
(1)实验室应安排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入库、双人领取使用、双人归还、双人保管记账、双人双锁保管”的五双制度。

保管“双人”必须是在岗教职工,如保管人为学生或短期工作人员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

(2)领用的化学品,使用人使用完毕或当天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归还实验室保管人。

(3)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实验室所在单位汇总本单位该类危化品的基本台账信息且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定期检查实验室使用台账建设、安全规范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中山大学 (单位) 实验室精麻药品及毒性药品使用台账(一物一帐)
编号:001品名:品牌: 规格(g/ml):数量(瓶)申购经费负责人:
存放地点:(校区)(楼宇)(房号)是否经学院、学校审批采购:。

中山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中山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中山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2019〕44号关于开展2019年秋季开学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校2019年秋季开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实验室安全,学校拟在近期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单位自查:即日起至9月1日前。

2.学校检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联合保卫处等相关管理部门于2019年9月 2日开始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飞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1. 单位自查:各单位自查范围应涵盖本单位全部实验场所及存放有仪器设备和化学品的其他场所(办公室、储存室等)。

2. 学校检查:学校飞行检查以抽查形式进行,范围与各单位自查范围一致。

三、检查内容1.各类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温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回收处置、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各单位自查工作情况。

3.暑期前学校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各学院暑期期间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通知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1.请各单位对照《中山大学2019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重点考核项目》(见附件),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开展本单位开学初实验室安全自查,并落实整改工作,自查工作请做好记录以备学校抽查。

2.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3.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实验室每日巡查和二级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完成整改。

4.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切实加强日常值班和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应第一时间向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或保卫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大学2019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重点考核项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2019年8月24日(联系人:陈文广;联系电话:)。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1. 引言实验室作为科研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高效、规范,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实验室成员的行为,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实验室使用权限2.1. 所有实验室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室助理等)在得到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及授权后方可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2.2. 对于非实验室成员的个人,严禁未经授权进入实验室,未经批准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3.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3.1. 实验室成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常识,严禁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2.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严格卫生要求,定期清理工作区域和个人使用的器具,并做好洗手、消毒等个人防护工作。

3.3. 实验室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4. 实验室设备与保养4.1. 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实验室人员应事先了解相关设备的操作指南,并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

4.2. 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并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维修或处理。

4.3. 实验室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使用。

5. 实验材料与样品管理5.1.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存放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材料和样品应用标签明确标注并分类存放。

5.2.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使用应事先经过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对于过期、变质或损坏的材料和样品应及时处理和更新,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6.1.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的原则,不得进行数据造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6.2. 实验室成员在进行科研工作时,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二级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产业集团、附属学校以及有关科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

—1—第六条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学校总务处或保卫处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总务处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部门,具体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四)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2—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内部制度;(三)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方案;(四)纠正本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五)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为贯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条例》,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下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现将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规定如下:第一章编制核定一、定编范围:1、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从事教学实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2、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中心人员;3、承担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加工等技术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4、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人员。

二、定编原则:1、根据学校下达的总编制数,按实验技术人员与在校学生比例、所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量、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含贵重仪器)总价,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等任务进行核定定编;2、实验室工作人员总定编数为我校核定的"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的15%;3、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一定的调节性的编制数(约占各单位的总编制数的10%)用于调节和解决历史问题和发展需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掌握。

作为一种过渡,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暂作调节编制数处理;4、仪器设备拥有量较大的实体学院(系),可根据编制情况申请配备一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秘书);5、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编制情况配备一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6、为鼓励开放实验室以及提高贵重仪器使用率,设立奖励性编制(浮动编制),具体标准为"实验室开放率>30%"及"贵重仪器年使用机时>1600小时",由使用单位填写专项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后予以适当增加奖励编制;7、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总编制数,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定编原则,调整上报人事处统一平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

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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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

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实验室应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十一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服务中心。

教学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级实验中心和院级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厅局级实验室(中心)、校级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级实验室。

实验室实行校级和校院二级两种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任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相关规章制度;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提出教学实验室的建立、整合和撤消的方案,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审批;三、组织相关院系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以实验教学改革为基点,以项目建设为手段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论证,实施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四、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协助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教学经费的年度计划及分配工作;五、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协助人事处负责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及职务聘任工作;六、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核论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网上竞价采购、仪器设备的合同管理、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和索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工作;七、依法办理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业务,协助海关做好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八、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仪器设备业务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办、经费的使用管理及办理还贷业务;九、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基金、开放实验室基金等的立项、论证、审批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十、与相关部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十一、负责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品和稀贵物品的管理及供应和从事特种工作保健费的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

第十七条学院(系、所、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

各单位应有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理、工、医科各单位可设专职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其职责是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室,•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兼任该室负责人,业务工作接受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本单位分管领导的指导。

文科各学院(系、所、中心)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岗位(可兼职)。

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及管理人员接受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中心)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学院(系、中心)提出,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山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院(系)级专业实验室(中心),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学院(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条件;三、有足够数量和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四、有合适的实验室主任人选和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

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

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20%)和社会捐赠或校企共建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对外进行有偿服务,应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等的管理应按照《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测试中心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活动。

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实验室队伍建设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建设必须按照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学院(系)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及相关任务;二、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四、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合理计划、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五、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中心)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按《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定编。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通过考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岗位职责聘任工程技术系列职位或实验技术系列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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