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在中国的金融领域中,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
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是其核心服务之一。
本文将对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这一金融服务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的重要细节。
一、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概述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公民、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发出的、经过背书和承兑的汇票进行的一种金融服务。
作为一种信用交易工具,商业汇票在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贸易融资选择,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流程1. 申请阶段: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递交商业汇票承兑申请。
中国建设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汇票原件、合同、发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资信证明,以确保商业汇票能够得到顺利承兑。
2. 审核阶段:中国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
在审核阶段,中国建设银行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这包括客户的还款能力、贸易记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商业汇票承兑的因素。
通过评估,中国建设银行将决定是否批准商业汇票的承兑申请。
3. 承兑阶段:中国建设银行对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并将其支付给收款人。
在商业汇票获得中国建设银行承兑的情况下,银行将对商业汇票进行核实,并支付相应的金额给收款人。
这标志着商业汇票的有效性得到确认,并完成了相关贸易的结算。
三、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重要性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是中国建设银行的核心服务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为客户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选择。
通过商业汇票的承兑,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帮助客户满足资金需求,推动贸易的顺利进行。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
以上修改见附件 1、附件 2。
(六)保证金账户开立
申请人应在承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会计部门
应按照会计核算中有关质押物保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原票质押 手续并进行妥善保管。
(七)承兑 审核无误后,按照《承兑管理规程》及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办理承兑手续。 (八)监督检查 信贷经营部门应按照《承兑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对新票逐 笔进行承兑后的监督管理。 (九)托收与付款 原票委托收款和新票到期付款,应参照##银行会计核算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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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经营部门按照低风险表外业务审批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五)签订协议
信贷经营部门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承兑申请
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权利质押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
使用此前公布的《银行承兑协议》标准文本格式的,须在协
议中“七、其他条款”中,增加以下条款:
1.出质人保证质押票据在质押以及托收期间真实有效,不
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第七条 原票的范围限于##银行总行当年公布的“承兑银
行名单”中授信额度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以及#
#银行其注明##银行为被背书人,背书记
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印鉴章。原票不得有“不得转让”
字样。
第九条 原则上,原票应先于新票到期, 信用等级为 AA级(含)
以上客户的质押率最高为 100%, AA 级以下客户的质押率最高为
90%。原票到期后的托收款项,按照新票票面合计金额转入申请
人保证金专户,作为新票的保证金,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
户。
对于原票晚于新票到期的质票承兑业务,仅限于我行
56、《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商业汇票业务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和商业汇票的贴现。
1.商业汇票的承兑1.1 概述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我公司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1.2条件申请承兑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未明确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
2、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出票人在我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
4、出票人按出票金额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
1.1.3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票据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1.4金额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但经客户申请,经审查确有业务需求,可办理单张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1.5费用和罚息1、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电子票据托管、转移、支付等可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按人民银行的标准执行。
3、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我公司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支付结算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1.2操作程序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程序与其他信贷业务基本相同,业务的受理、资格审查、初步审查、调查评价等参照办理。
1.2.1提交材料客户除了需要提供中要求的客户、业务、担保有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或综合授信使用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基础交易合同复印件。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1996年9月25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
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试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流程第一条各分、支行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的商票贴现申请后,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在我行的信贷系统中录入初次办理企业基本信息。
贴现申请人所占用贴现额度,必须是由相关受信申请人已在我行取得的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并纳入我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如未获授信,则应按《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关业务授信工作。
贴现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贴现业务的受理分支行应为该业务所使用贴现授信额度的经办分(支)行。
第二条商票贴现申请人所属客户经理对商票贴现申请人资格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
(三)持有并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是根据《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式完整、无权利瑕疵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
(五)持票人、承兑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在我行有足额的商票贴现授信额度。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纳入对贴现申请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商票贴现业务中若贴现申请人不是所占用贴现额度受信人的,需对其发起基础授信。
贴现申请人的基础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占用受信人可用未用的商票贴现额度,并按照低风险业务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条商票贴现申请人所属分、支行派由具备审验票资格的经办客户经理双人携带《查询查复书》专用凭证(查询地如为本地,查复书当日有效;查询地如为异地,查复书有效期最迟不超过次日)前往承兑人处进行商票实地查询工作,如查询无误后由所属客户经理在信贷系统中提起贴现申请。
(本条单指纸质商票,电子商票无须查询)。
第五条商票贴现申请人所属分、支行按《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填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单》,《商票贴现业务已落实授信前提条件的承诺书》,并由商票贴现申请人填制并签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商票质押操作流程

商票质押操作流程
《商票质押操作流程》
商票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将持有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本票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或借款。
下面是商票质押的操作流程:
1. 开户:首先,质押方需要在融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专门的融资账户,通常称为“票据融资账户”。
2. 质押申请:质押方向融资银行提交商票质押申请,包括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以及融资金额等。
3. 风险评估:融资银行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包括商票的真实性、背书情况、到期日等,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融资的风险。
4. 签订合同:一旦通过风险评估,质押方和融资银行签订商票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物的使用、利息费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5. 办理质押手续:质押方将商票以及其他必要的质押手续文件交给融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融资账户里进行质押登记。
6. 放款:融资银行在办理完质押手续后,向质押方发放融资款项。
7. 还款:根据合同约定,质押方在商票到期日前将融资款项还清,从而取回已质押的商票,并解除质押登记。
商票质押操作流程较为复杂,需要质押方和融资方之间的充分沟通与合作。
质押方在选择融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时,应根据对方的信誉、资金实力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商票质押融资顺利进行。
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规程

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的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质押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质押操作流程2.1 准备工作在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确认质押方(借款人)和质权人(贷款人)的身份和资质;•澄清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包括票面金额、到期日等;•确定质押协议的相关条款,包括质押物的保管等;•进行质押登记手续。
2.2 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手续是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的重要环节,具体步骤如下:1.双方签订质押协议。
质押协议需明确质押方、质权方、质量标准、质押品保管等相关内容。
2.质押方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质权方,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可通过金融机构或质押登记机构完成。
3.质权方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进行鉴定、验真等程序,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完成登记手续后,质押方可获得相应贷款。
2.3 质押物保管质押物的保管是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中的关键环节,需要注意以下要求:•质押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质权方可要求质押方提供质押物的保险或其他保障措施;•质押物保管应按质押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如存入指定的保管机构或由质权方直接保管。
3. 质押操作要求3.1 协议约定质押操作双方在签订质押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包括票面金额、到期日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和责任;•质押期限和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2 凭证材料质押操作的双方须准备以下凭证材料:•商业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质押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3 风险控制在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质押物进行鉴定和评估;•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等;•做好跟踪监控,及时调整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和保管方式。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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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并经我行认可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我行,用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它业务担保。
按照质押商业汇票种类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下称银票质押)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下称商票质押)。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质押申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票据质押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和开立保函等业务。
第四条票据质押按额度内票据能否置换,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不得置换。
一般情况下,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须归还我行融资敞口,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除外。
动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可以置换。
动态质押限于银票质押。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在下述情形下可不用于归还对应融资:
(一)客户追加保证金;
(二)提供新的票据进行质押;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分为单笔(批)模式和池模式。
单笔(批)模式是指以单笔(批)商业汇票质押而获得授信。
池模式是指票据池模式下的质押授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类行标项下的授信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授信审查
第七条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准入条件;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贴现申请人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质押票据承兑行(人)的准入条件
(一)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
银票承兑行须为本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授信额度内。
(二)商票承兑人准入条件
1.原则上为行标大型客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贷政策;
2.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或提供足额、有效的信用保障措施;
3.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4.以往信用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5.原则上与交易对手不得为关联企业,但经审核贸易背景真实、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可审慎介入;
6.应取得我行商票保贴授信额度。
第九条质押票据的准入条件
(一)汇票尚未到期;
(二)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三)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质押行为或出质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能确认解除质押的除外)、“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且最后背书人栏不得有他行行名;
(四)未被承兑人拒绝付款,未被冻结、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第十条保证金及账户管理要求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按我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质押票据托收款存入出质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须质押给我行,作为借款人在我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如存款期限与授信期限匹配的,经办行可将托收款转
为定期保证金。
第十一条额度管理与审批
(一)银票质押授信
符合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的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属于非普通授信业务,其额度申报、审批及管理按照我行非普通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二)商票质押授信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属于普通授信业务。
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获得审批后,须对出质人(持票人)核定商票质押授信额度(或贴现额度)。
行标项下小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授信额度按照权限报各级小企业授信有权审批人审批;如借款人同时包含行标项下大中小客群的,可由大中公司审批条线与小企业审批条线的有权审批人分别对大中与小企业进行审批,也可全部由大中公司审批条线有权审批人一并审批。
商票质押授信须占用承兑人的保贴额度,最高限额不得突破保贴额度,并纳入对借款人的普通授信额度管理。
第三章授信期限、质押率及定价
第十二条授信期限
(一)银票质押
原则上单笔(批)银票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并考虑票据托收款的在途时间。
如质押票据到期日确需晚于融资到期日,则出质人须向经办行授权并预留贴现资料,并约定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我行有权直接办理贴现,以贴现款偿付授信本息。
(二)商票质押
商票质押票据到期日必须早于融资到期日。
第十三条质押率
质押率核定应充分考虑提供质押的票据能够完全覆盖表内外授信业务融资敞口,表内授信业务还须考虑人民银行可能调整贷款利率。
(一)银票质押率
银票质押表外授信业务质押率最高可达到100%,如为表内授信业务应扣除
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核定。
当质押票据到期日晚于融资到期日,还应考虑扣除贴现利息因素后核定质押率。
(二)商票质押率
商票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票面金额的90%,如为表内授信业务还应扣除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核定。
第十四条业务定价
商业汇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我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执行。
委托收款、手续费等收费项目按总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收取。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与借款人签订主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如批复要求)。
其中应在主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特别条款:
“质押票据托收有问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无条件补足100%保证金或立即清偿融资本息。
质押票据发生任何纠纷,债权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授信本息、追加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等”。
第十六条与持票人(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商业汇票质押合同。
第五章出账流程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与资料要求
授信合同签订后,客户提交以下资料向经办行申请出账:
(一)《商业汇票质押申请及声明书》(附件1);
(二)经出质人签章背书纸质商业汇票原件;
(三)提供出质人质押票据对应的贸易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银票质押按照管辖分行及所在地监管要求执行。
商票质押必须提供质押票据对应的贸易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如出账时暂无法提供发票的,要求在出账后一个月内补足发票,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根据融资用途提交与本次申请出款相关资料。
纸质票据由持票人直接提交经办行或由经办行指定双人上门取票,如为商业
承兑汇票可由承兑人直接提交经办行,再由经办行通知收款人来我行办理质押手续。
如为电子票据,由持票人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向我行发出质押申请。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初审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出账申请后,须按照《x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商业汇票票面审验;
(二)核实纸质商业汇票的查询结果;
(三)核实商业汇票的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经办行初审完成后在《商业汇票质押审批表》(附件2)签署意见,并提交借款人、出质人的相关申请资料向分行申请出账。
第十九条运营部门验票
经办行初审通过后,将质押实物票据送交分行(或经授权支行)运营部门进行审验。
运营部门指定人员按规定接收票据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审验。
在审验和根据查询查复书确定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后,验票人员在《商业汇票质押审批表》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出账前审核
经办行提交出账前审核所要求的资料向分行(或经授权支行)信贷管理部门申请出账。
信贷管理部门收到运营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汇票复印件及出账申请资料后,按出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出账审批。
信贷管理部门的出账审核可与运营部门对实物票据的审验同步进行,再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运营部门审票意见确认出账金额,发出出账指令。
经出账审核完成后,通知运营部门按规定办理质押背书、入库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票据质押后,经办行还应就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事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通知承兑行。
第二十二条票据质押背书
质押授信出账前,出质人必须完成背书签章,出账后,经办行可随时(或通过运营部门)在纸质票据的背书栏加注质押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受理质押行(我行)名称,以保留我行作为被背书人的质权和托收行的权利。
质押背书内容及格式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