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word资料14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京经信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普惠性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一般制造业疏解提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9月22日附件: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下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稳固以高精尖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根基,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达标即享,注重绩效的原则。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规范,成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开中心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县政府办综合保障中心主任县工科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能源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县经济开发中心副主任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工作中,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3%且不超过30万元,用于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
县商务局、县能源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项相关资料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奖励资金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行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
一 一
年十
一
月 二十
一
日
北 京 市 市 级大 额 专项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
,
第
《
一
条
为 规 范 北 京 市 市 级 大 额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髙 财 政 资 金 使用 效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预算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法 实 施 条例 》精神
,
结 合 本 市实 际
,
制 定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所 称 北 京 市 市 级 大 额专 项 资 金 以 下简 称 大 额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为
,
履行政 府 经 济社 会宏 观调 控 职 能 或者完 成 某 项 特定 重 大 工 作 任务 经 市 政 府 批 准设
立 在市 级 部 门 预算 之外 由 市 级财 政性 资金 安 排 保持稳定 资金 投 人 规模 在
、 、
等情 况 进 行 梳理 并 将 梳理 结 果 于 每 年
,
底 前报 市 政 府 审 议
。
。
由 市 政府 确 定 下
一
年度 大额专 项 资 金
目
录 作 为 编 制 年 度 预算 草 案 的 重要 依 据
,
第三章
使 用 管理
、
第 九条
第
大 额 专项 资 金 在 使 用 中 应 当 注 重 量 入 为 出 统筹安 排 绩 效 导 向 发 挥
第十
一
条
大额专 项 资 金 实 施 分 类 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4bd4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0f.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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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 O规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二、使用条件企业申请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
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2、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首都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重点支持大工业企业、集团技术改造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4、符合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通过市经委网站(b je c.go v)发布的《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规定。
三、使用方式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引导性投资入股和拨款补助资金。
四、项目与资金管理1、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修订和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
2、市经委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审批项目,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论证和评估,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跟踪、调度,对竣工投产项目的效益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市政府批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五、监督管理1、市经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实行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北京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察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不依法进行项目招标的企业,要追究有关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项目的资格。
2、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附件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附件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附件三)执行。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为吸引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均可申请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1、对《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中属于1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10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工程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经认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7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在建设期内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按照京政发[201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京科政发[2019]657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
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4)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5)其它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评审,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评审。
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实施。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贴息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财务处理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附件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入股范围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投资入股原则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风险大、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的项目;2、入股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入股。
三、投资入股的标准和方式1、市政府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具体出资比例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规定协商。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入股资金不受最高额度限制。
2、市政府入股资金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适时转让退出。
3、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按照京政发[201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
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投资入股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2)公司章程;(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4)董事会增资决定;(5)其他投资方投资意向书;(6)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评估。
根据评估报告和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对项目进行筛选。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投资入股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资金投资入股计划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使用。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将资金拨付北京市固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固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办理入资手续,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财务处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投资入股资金时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投资时做"长期投资"帐务处理。
附件三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本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款补助范围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拨款补助原则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产业领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研究开发、投资风险大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2、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先支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3、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发展规划、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的原则;4、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则上不予拨款补助。
三、拨款补助的标准和方式1、企业产业技术项目开发经费补助,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开发经费预算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列入国家级技术改造计划、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经费补助金额的50%。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审批程序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
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拨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2)公司章程;(3)近二年的财务报表;(4)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技成果鉴定证书;(6)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