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活动,提高软件开发质量,保证软件安全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
第三条原则软件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
科学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
实用性:满足业务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安全性:确保软件的安全性和数据的保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软件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软件开发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职责软件开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软件开发计划和标准。
组织软件开发项目的实施。
监督和评估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
维护和更新软件系统。
第三章软件开发流程第六条需求分析软件开发前,应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明确软件的功能、性能和用户需求。
第七条设计根据需求分析结果,进行软件设计,包括系统架构设计、界面设计、数据库设计等。
第八条开发按照设计文档进行软件开发,包括编码、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等。
第九条测试软件开发完成后,进行系统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确保软件质量。
第十条部署软件测试通过后,进行系统部署,包括软件安装、配置、数据迁移等。
第十一条维护软件部署后,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故障排除、功能升级、性能优化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质量标准软件开发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包括软件功能、性能、兼容性、安全性等。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软件开发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改进根据质量检查结果,不断改进软件开发过程,提高软件质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策略制定软件安全管理策略,包括数据保护、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软件遭受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定期对软件开发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和保护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xx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精品文档资料1.doc

xx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精品文档资料1龙江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行及各分行在应用开发类项目活动中的职责,规范系统开发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各分行科技条线以及相关业务条线IT应用系统开发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对象是指对总行及各分支行在应用开发类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活动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生命周期是指从科技条线完成《项目方案》开始直至项目关闭。
应用类软件开发项目关闭条件须同时满足项目投产后五周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运行部门分别是指总行科技条线的开发管理部和运行管理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应用主管部门是指总行科技条线及各相关业务条线。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需求变更是指应用主管部门在项目关闭前对《业务需求分析说明书》中的需求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工程活动是指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除管理活动之外的,与技术相关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软件需求分析、总体设计、软件需求设计、系统设计、程序设计、编码、代码检查、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验收及投产等。
工程活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特性进行相应的裁剪。
第九条IT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需求、统一设计、统一开发平台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职责第十条核心系统或涉及核心业务管理及流程方面的需求,由总行运营管理条线结算业务管理部负责提出;涉及信贷系统方面的需求,由总行信贷管理条线信贷资产管理部负责提出;中间业务类需求,由总行机构业务条线中间业务部负责提出;技术优化改造类需求,由总行科技条线开发管理部负责提出;其它应用系统需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应用主管部门下设业务代表,该业务代表属于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部门下设审批经理、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项目运行部门下设非功能性需求研究岗。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的主要职责:(一)作为应用主管部门指定的授权人。
(二)负责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取得第三方需求文档、技术接口文档,明确联调时间和投产时间等要求。
XX银行IT管理流程

XX银行IT管理流程一、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科技部负责包括项目开发、维护,全行设备维护;科技部分系统开发、系统维护、网络硬件维护。
其中系统开发主要负责新系统、原有系统如核心、数据仓库、清算平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的维护(包括功能点新增和Bug修复)以及需求管理。
系统维护主要负责生产环境应用系统投产、日常监控、问题查找、支行问题解答、调优等。
网络硬件维护主要负责网点设备维护、网络、主机、机房等基础设施的技术支持。
运行负责系统实时监控、批处理、数据修改、数据备份、机房巡检等。
二、需求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新项目、原有需求新增功能或Bug修复。
新项目:业务部门业务调研后做初步可行性分析、提出项目申请、业务部门和科技部完成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可行性)、报行长室审批、招投标。
会请多家公司进行讲解或到外单位进行调研。
原有需求新增功能或Bug修复:系统Bug或是需要新增功能点,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申请、部门领导和分管行长审批、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提交给科技部需求管理人员、由需求管理人员登记入需求管理软件、相关开发人员分析后若无法完成则回退(新增功能点若较复杂,提需求前业务和科技先讨论分析)。
每周由需求管理人员统计上周需求接收情况和回退情况并发各部室。
需求完成后,由需求管理人员将已完成已将上线需求汇总发给各部室。
每月底进行总结,将本月完成需求、下月计划完成通过科技信息简报形式发送。
三、项目管理指需要公司参与的的项目开发。
开发合同签订后由办公室提供人员进场单、行长室报告启动项目,制定总体开发计划,业务、科技和开发公司共同进行需求分析,需求评审后确定后开始开发(部分项目先签订需求分析合同,可能会有多家公司一起参与需求讨论,等需求确定后再招投标),按照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单元测试、联调、用户测试,通过用户验收后进行相关用户培训、技术运维培训,系统上线评估,安排项目上线(包括服务器安装、数据库安装、应用部署)。
项目启动同时开始进行硬件采购、网络配置。
xx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

龙江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行及各分行在应用开发类项目活动中的职责,规范系统开发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各分行科技条线以及相关业务条线IT应用系统开发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对象是指对总行及各分支行在应用开发类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活动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生命周期是指从科技条线完成《项目方案》开始直至项目关闭。
应用类软件开发项目关闭条件须同时满足项目投产后五周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运行部门分别是指总行科技条线的开发管理部和运行管理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应用主管部门是指总行科技条线及各相关业务条线。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需求变更是指应用主管部门在项目关闭前对《业务需求分析说明书》中的需求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工程活动是指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除管理活动之外的,与技术相关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软件需求分析、总体设计、软件需求设计、系统设计、程序设计、编码、代码检查、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验收及投产等。
工程活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特性进行相应的裁剪。
第九条IT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需求、统一设计、统一开发平台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职责第十条核心系统或涉及核心业务管理及流程方面的需求,由总行运营管理条线结算业务管理部负责提出;涉及信贷系统方面的需求,由总行信贷管理条线信贷资产管理部负责提出;中间业务类需求,由总行机构业务条线中间业务部负责提出;技术优化改造类需求,由总行科技条线开发管理部负责提出;其它应用系统需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应用主管部门下设业务代表,该业务代表属于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部门下设审批经理、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项目运行部门下设非功能性需求研究岗。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的主要职责:(一)作为应用主管部门指定的授权人。
(二)负责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取得第三方需求文档、技术接口文档,明确联调时间和投产时间等要求。
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客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硬件平台、软件平台、网络平台、数据库平台及信息系统应用平台”。
第四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稳定、高效”的原则运行,确保客户的隐私、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
第五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安全和业务合规。
第六条银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应当细化责任和权限,形成工作流程,确保管理有效性。
第二章系统安全管理第七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按照“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开展安全漏洞检查和实时监控。
第九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落实网络隔离、数据加密等通用安全措施,防范攻击、病毒及黑客入侵,全面保护系统数据和客户信息。
第十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安全漏洞,完善灾备和应急措施,做好安全事件的处理及后续跟踪和改进工作。
第三章系统稳定管理第十一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建立稳定运行机制,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做好系统维护及升级工作,定期检查系统硬件、软件、网络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加强日常维护与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建立系统性能监控机制,提高系统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并解决性能异常问题。
第十四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制定灾备方案,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确保系统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况下能够稳定运行和及时恢复。
第四章系统高效管理第十五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响应能力,优化系统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银行计算机系统应当优化系统设计、开发和实施流程,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可维护性,提高系统的易用性和可适用性。
银行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办法银行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件版本管理,规范软件版本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版本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软件包括在线运行的软件和拟投产的软件。
软件版本管理对象包括应用软件版本以及相关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
第三条软件版本管理是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作为软件版本管理的重要依据,软件版本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支撑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及各软件供应商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软件版本管理的各项流程和规定,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任何未经版本归口管理部门许可的软件版本不允许在生产环境使用。
在商务合同中若涉及信息系统软件版本,应确认为版本归口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软件版本。
因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版本而造成系统故障影响正常业务交易,相关部门及各厂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软件版本管理实行总行集中管理体系。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稽核监控部是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的内审部门。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是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的风险控制部门。
第十条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工作还涉及软件提供商,软件提供商包括软件最终提供商、代理商和维保服务商(以下简称厂商)。
第一节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的软件版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业务支撑部门上报的版本变更申请,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和上线测试,安排试运行工作及全行推广实施。
第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软件版本信息库,发布软件版本管理各类信息;建立版本预警体系,发布软件版本缺陷信息和版本预警信息。
银行正版软件管理制度

银行正版软件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公司认识到正版软件的重要性,为了确保公司的信息安全和合法经营,特制定了银行正版软件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业务部门及员工,并包括所有使用和管理公司计算机系统上软件的活动。
3. 管理原则- 所有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不得使用盗版或未经授权的软件。
- 所有软件的安装和升级必须经过授权,并按照授权要求进行操作。
- 遵守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
4. 软件管理流程4.1 采购和授权- 公司需要的软件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软件名称、用途、版本等信息。
- 授权部门将根据申请的软件信息,进行评估和采购,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 所采购的软件必须确保具备正版授权,并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
4.2 安装和升级- 软件的安装和升级必须由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 安装和升级前,应备份相关数据,并进行必要的测试,确保安装过程不会对系统造成影响。
- 安装和升级完成后,应进行验证,确保软件功能正常。
4.3 监督和维护-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软件的使用情况,并核对软件是否为正版授权。
- 如发现有未授权软件的使用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及处理。
5. 违规处理- 对于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绩效奖金、停职或解雇等。
- 对故意或重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结论通过制定银行正版软件管理制度,公司将能够确保正版软件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提高信息安全和商业合规性。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参阅公司内部相关文件。
该制度于制订日期生效。
制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X银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XX银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管理,确保计算机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系指计算机应用系统上所用的计算机及其外围配套设备、网络安全设备、机房设施等。
第三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为本行计算机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章设备的采购第四条设备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对本部门计算机设备使用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并制订合理的计算机设备更新和购置计划。
第五条信息科技部对设备使用部门的申请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及设备配置意见。
第六条设备采购按《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购设备验收管理第七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计算机设备验收工作,并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编号,登记计算机设备台账。
第八条验收报告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随同合同妥善保管。
第九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具体环境要求和设备使用部门的需求,组织落实计算机设备的硬件安装和资源分配工作。
第四章设备使用和维护第十条设备使用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设备领用、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信息科技部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设备使用部门须依照有关规范和操作手册要求使用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设备维修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辖内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维修费用,并做好详细记录。
各单位不得自行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各级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辖内计算机设备资源的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信息科技部可根据需要建立维修零配件库、维修用具库。
维修工具由维修人员保管,不得外借;零配件和维修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信息科技部应建立关键生产设备故障处理应急预案,明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严格按照《XX 银行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信息科技部应严格按《XX银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计算机设备硬件维护服务的采购管理工作。
关键设备须同时购买原生产厂商设备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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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软件产品管理,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促进信息科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软件产品包括:
(一)委托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也称应用软件。
(二)购买的系统软件和工具,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软件、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工具类软件。
第三条软件产品管理指对软件计划、采购、分发、安装、变动、升级、维护到报废、删除等软件资产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
总行信息科技部是软件产品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软件产品管理
第四条总行和分行采购部门在接收软件产品时,应对软件产品及产品供应商的以下资料进行验收: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采购的软件产品移交时,本行需取得相应的软件特许权证书和随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
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核实并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应用软件的开发参照《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建立软件产品管理明细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软件的名称;
(二)授权使用的应用范围或者授权使用的人数(即获得授权的许可数量);
(三)载体形式;
(四)版本号或序列号或软件的特许权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软件的验收
(一)应用软件的验收,按《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的验收。
1、检查软件产品载体的外观,如包装、外形等;
2、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
3、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质保书、保修卡、使用授权书、使用说明书等;
4、现场安装调试,进行功能模块测试。
第八条软件产品报废由软件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行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
第九条软件产品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本行保密制度,严禁将软件产品的源代码和产品文档信息透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第三章软件正版化管理
第十条本行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一条本行所使用的软件产品均应具有合法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电脑上安装、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生产及办公环境下的各类计算机设备上安装各类软件。
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由信息科技部对相关软件进行安全检查与确认后,由科技人员指导安装。
第十四条本行对外委托开发的软件,受委托方应承诺本行具有该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委托合
同中注明以下事项:本行对该软件产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对该产品源代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若由于该软件产品版权引起的法律纠纷与本行无关。
第十五条本行采购的预装软件计算机,应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已获得预装软件权利人的授权。
第十六条本行系统软件(如数据库系统软件、杀毒软件等)供货方应具有软件权利人的销售授权许可,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软件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软件的维护管理包括软件的版本管理、移植、转让等。
第十八条生产系统安装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如需升级,须经严格测试。
第十九条生产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变更、移植按照《XX 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公系统软件和工具按照软件供应商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