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为规范本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本单位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二、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三、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四、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____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五、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希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二)是指建筑企业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常见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 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员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2. 工资制度:规定工资计算方法、发放时间、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确保员工能按时获得合理的工资。
3. 工作时间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内容,保障员工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4. 休假制度:规定员工的法定休假、年休假、调休等内容,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
5. 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6. 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员工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7. 岗位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8.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规定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建筑企业常见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待遇。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一、施工组织1.1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组织应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1.3 施工组织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岗位,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安全防护2.1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2 各类设备、机械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障劳动安全。
2.3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疏散。
2.4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劳动保护3.1 工程施工中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3.2 工程施工中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3 工程施工中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4 工程施工中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防止过度劳累。
四、质量管理4.1 工程施工中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2 工程施工中要定期进行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质量问题。
4.3 工程施工中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保留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4.4 工程施工中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罚款、停工等处罚。
5.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4 对于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六、附则6.1 本规章制度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必须严格遵守。
6.2 对于不明确的问题,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3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整个建筑工程施工周期。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制度,所有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优良。
建筑工人劳动规章制度

建筑工人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地劳动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施工、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地都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从事任何危害建筑安全和劳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建筑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不得虚报资质,拒绝参加必要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不得私自倾倒、排放有害废物,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应当保持工地清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随意乱扔垃圾和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尊严,不得进行恶意欺压或歧视行为。
第二章劳动制度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得强制劳动者超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第十二条对于连续作业需要,建筑工地应当规范安排轮班工作,避免劳动者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当完善的考勤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勤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应当配备专业的劳动安全检查员,定期进行劳动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和特困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和工作机会。
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公司全面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劳保条例、工作时间、工作餐、安全劳保用品、劳动报酬及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具体劳保政策执行由公司领导班子制定并监督执行。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劳保条例第五条公司全面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员工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定,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第七条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因不听从指挥或擅自操作导致事故的,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纪律处罚措施。
第八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劳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劳保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工作时间第九条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
超过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班报酬。
第十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排班安排和工作要求,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加班的员工,应当提前向领导汇报,并得到批准后才可进行加班工作。
第四章工作餐第十二条公司将提供午餐服务,员工可选择自带午餐或者购买公司提供的工作餐。
第十三条公司将保证工作餐的卫生和质量,确保员工的营养需求。
第十四条员工在就餐过程中应当遵守就餐秩序,不得浪费食物。
第五章安全劳保用品第十五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例如安全帽、防护手套、安全鞋等,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佩戴相关的劳保用品,不得擅自取下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若员工发现劳保用品有损坏或者不合适,应及时向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更换。
第六章劳动报酬及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务等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
建筑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建筑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建筑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行业从事劳动的用工单位和建筑工人。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用工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工人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用工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入职、培训、工作安排、评估、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工人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为建筑工人购买劳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在因工作而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建筑工人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事项,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建筑工人提出的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如实报告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应当执行工作任务,规范进行操作,注意劳动安全,严格遵循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工人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完善自身技能,适应工作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建筑工人应当维护用工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损害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用工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旷工、迟到早退,不得有违纪现象,否则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建筑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劳动管理部门所有,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有任何争议,应当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原有有关规章制度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均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建筑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建筑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和安全,制定本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建筑业劳动者包括从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材料供应等相关工作的全体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业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确保工资按时支付,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建筑业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建筑工地的生产秩序和安全。
第六条建筑业劳动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建筑业的发展活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七条建筑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的生活基本费用。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建筑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劳动过程中不受伤害。
第十四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者的职业病病例。
第十五条建筑业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劳动设备和器具,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洁。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是建筑企业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维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 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建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用工形式、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
2. 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确保工资水平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3. 工时管理制度:规定建筑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和补休等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休息权益。
4. 劳动保险制度:规定建筑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5. 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工地安全设施的设置、员工培训、应急预案制定等,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6. 社会福利制度:规定建筑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餐饮补贴、节假日福利等,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7. 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建筑企业员工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以激励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创造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章制度应根据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以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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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三篇)

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a)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员工的岗位需求,确定每天的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b)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合理安排工作,企业有权临时调整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且应提前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协商。
2. 休息休假:a) 员工享有法定的周休日和年假。
员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经过事先沟通并得到企业的同意。
b) 员工有权利享受带薪年假,具体的年假制度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c) 在员工特殊情况下,如生病、婚丧假等情况,企业应依法划定假期天数,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三、工资和福利待遇1. 工资支付:a) 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工资按月支付,不得拖欠或压缩工资。
b)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工资单,以确保工资的正确支付。
2. 福利待遇:a)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b) 企业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员工家属医疗待遇、子女教育支持等。
四、劳动合同管理1. 劳动合同签订:a)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 劳动合同应规定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事项。
c) 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固定期限为1年以上。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五、劳动纪律1.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在工作场所及业务活动中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2. 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甚至解雇等。
六、工伤事故处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预防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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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福建省xx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福建省xx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福建省xx工程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9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1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2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3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公司项目部劳动合同(短期)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章生效。
由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4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5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0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2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6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7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30第28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9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休息日: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1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第32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8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