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本文档旨在提供对一些常见法学术语的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1.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原理、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研究。
2. 法律: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范行为的准则,用于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
3. 法规:法规是由政府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目的是指导和限制人们的行为。
4. 法案:法案是指由立法机构提出并讨论,最终可能成为法律的法律文件。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依据先前的裁决案例来解决类似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6. 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由立法机构或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
7. 法解释学:法解释学是研究如何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文本的学科。
8. 法学家:法学家指研究法律并在法律领域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和学者。
9.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判案件并做出裁决的官员。
10. 律师:律师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执业资格,代表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
11. 诉讼: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12.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当事人授权律师代表其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13.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个人或机构应对其行为或不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14.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调整个人之间非刑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5.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指调整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6.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订立、履行和效力的法律规范。
17. 公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8. 私法: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9. 法令:法令是政府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规范。
20.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律术语解释,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体系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对于具体案例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616法学基础

616法学基础616法学基础是指法学考研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并且需要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案例和判例进行深刻的理解和分析。
此外,对法律外资源的搜集和利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政策文件、法律书籍、期刊论文等。
首先,法学原理是616法学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原理是指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和法律适用范围的理论体系。
法学原理包括正义、公正、公平、公共利益、合法性、比例原则等。
考生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法学原理,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
其次,法律制度是616法学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系统的组织形式、法律系统排列和法律规则的编制、颁布和实施。
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
考生需要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的学习分析,深入研究各个法律制度的内容,梳理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中提炼出各种法律规则,加深对法律系统的认识。
再次,法律案例和判例也是616法学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案例和判例是法律领域中典型案例的概括和形象化表达。
法律案例和判例为考生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和法律实践,能够将法律原理和制度联系起来,帮助考生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最后,对法律外资料的搜集和利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外资源是指政策文件、法律书籍、期刊论文等。
从各个角度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除了要深入研究法律内部规则,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外部资源,如相关政策文件、法律书籍、期刊论文等,进行辅助分析和学习。
总之,616法学基础是考研法学考试的重点考察内容,通过深入研究法学原理和法律制度,掌握法律案例和判例,能够有效提升考生的法学能力和知识水平。
同时,也需要注重法律外资源的搜集和利用,开阔思路,提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学专业知识点范文

法学专业知识点范文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学科之一、下面将介绍法学专业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1.法学原理:法学原理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包括法律的目的与任务、法律的属性和特点、法律的体系与分支等。
通过研究法学原理,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点。
2.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系统解释和分析的理论体系,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伦理等。
通过研究法学理论,可以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和发展规律,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3.法律史:法律史是研究法律发展过程的学科,包括古代法律史、近现代法律史等。
通过研究法律史,可以了解法律的渊源和演进,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发展。
4.宪法学:宪法学研究宪法及其基本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
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设置和行使的基本规范,宪法学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原理和基本组织方式,为政府治理和国家法治提供法律基础。
5.行政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以及与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责任等问题的学科,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规范。
6.刑法学: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
刑法是国家通过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刑法学研究刑法的价值理念、刑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等问题。
7.民商法学:民商法学研究民事和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法是调整个人和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商法学研究民商法的法律原则、民事责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等。
8.国际法学:国际法学研究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题材范畴法律,国际法学研究国家主权、领土、海洋环境和国际人权等问题。
9.环境法学:环境法学研究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突出,环境法学的研究逐渐得到重视,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10.法律伦理学:法律伦理学研究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伦理问题。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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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19.*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由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20.*法的指引作用:法律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1.*法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22.*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3.*法的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24.*法的强制作用:指法律可以用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5.社会公共事务:指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相对应的社会活动。
2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7.*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8.*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29.*法的生效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的效力。
30.*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
3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生效以前时间和行为。
32.法的对人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的效力33.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公民有效力,不论其身处何处,而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处本国领域内也无效力。
34.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辖区内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而本国公民不在本国时,则本国法律对其无效力。
35.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本国法律是否有效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36.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37.法的空间效力:又称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有效的问题38.域内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在原则上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限。
39.域外效力:有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外也有效力。
40.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的问题。
41.法的效力层级: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形成一个错落有致的等级体系。
又称为法律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
42.*法的渊源:指法的本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的文件渊源等几种语义。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
43.*制定法:指由享有不同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指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4.判例法: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渊源。
45.*习惯法:由习惯演化而来的一种法律渊源。
46.法理:主要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说的学理性说明。
47.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
48.*法的分类:只按照不同的标准,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法律划分的一种方法。
49.*国内法: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使用等法律。
50.国际法: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
51.*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5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其效力低于根本法。
53.一般法:指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法54.特别法:指对于特定的人、特定事、特定时间、特定地区内适用的法55.*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56.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57.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并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58.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其法的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称为习惯法。
59.*公法: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
60.私法: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61.联邦法: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
62.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内实施的法律63.*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64.*立法权: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65.*立法体制:指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及立法主体的组织体系。
66.*立法的基本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化。
67.*立法程序: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68.*法的公布:又称法律的颁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正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69.立法技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70.*法律运行:指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和施行,其目的是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71.*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受到社会主体的尊重与认同,各社会主体均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72.*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并依法裁判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行政职能的活动73.*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又称为法律适用74.*法律监督:指国家专设的监督机构以及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及法律的使用的评价和督查75.*立法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监察和督促76.*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内部监察与督促77.*司法监督:即以司法机关为主体对法律施行情况的监督,分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具体形式。
78.*诉讼: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是公力救济解决纠纷的一种79.*ADR机制:一种替代解决冲突的方式。
80.*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8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82.*法官: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83.*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
84.*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法律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85.*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86.*立法解释: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说明的果冻87.*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88.*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89.*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90.文本解释:有称语法解释或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91.系统解释: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内容和含义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92.目的解释: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说明9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94.*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国家95.*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96.*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97.*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连接权利和义务等法律概念的载体98.*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