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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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包装物会计处理

领用包装物会计处理

(1)生产领用包装物借:生产成本贷:周转材料——包装物(2)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销售费用贷:周转材料——包装物(3)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周转材料——包装物(4)出租、出借包装物(一次或分次摊销)①一次摊销时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贷:周转材料——包装物②分次摊销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借: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在库分次摊销时: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摊销完毕:借: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5)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6)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7)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修理费用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生产成本等(8)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租赁期满,出租、出借包装物收不回,或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①借:原材料等(残料价值)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②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未摊销额减去残值后的金额)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未摊销额减去残值后的金额)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③借: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

第一章包装物的核算(2)

第一章包装物的核算(2)

借:委托加工物资 72800
贷:原材料
70000
材料成本差异
2800
(2)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00 贷:银行存款 2200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
【例1-56】承【例1-55】,甲公司以银行支付上述 量具的加工费用20000元。假如不考虑相关税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000
出借包装物-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例:甲公司包装物按计划成本计价法进行 会计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某月 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计划成本为10000元,
试做出领用包装物的会计分录。(对照 P33例1-51)
借:生产成本 101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10000(计划成 本)
材料成本差异 100(超支差异)
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哪些?
(1)商品入库的核算(教材P37例1-59)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2)销售商品(教材P37例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P38-39 毛利率法、售价金额核算法
• 七、存货清查 P39
•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 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 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 法。
周转材料-包装物的核算P33
(1)、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 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坛、 袋等。
(2)、核算内容包括:
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 部分的包装-其成本应计入;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 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
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成 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制造费用 4040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4040

纳税筹划视角下的包装物出租出借业务会计核算探讨

纳税筹划视角下的包装物出租出借业务会计核算探讨
定 生效 日将 挂在往来账户 的余额结转为 “ 其他业务收入” , 并计 提 应交税费额。
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 , 会计上应确认为
例l : 某农场啤酒厂 2月 1日销售 2 0 0件货物给 甲经销商 ,
每件不含税价 5 0 0元,同时收取酒瓶和托盘的租金合计 3 5 1 0 0
所付 出的代价 , 收取后不需返还 , 企业收到租金应计当期收入 ; 押金是促使租用 方及早退回包装物 而收取 的保证金 ,以后需返 还给租用或借用方, 企业收到押金时应暂挂“ 其他应付款” 账户, 到 期偿还对方 时冲减该往来 。 如果租 借方 没能按 期保质保量归
借: 其 他 应 付 款— — 甲经 销 商 ( 存 人保 证 金 ) 3 9 7 8 0
抵押出借, 待过一定期限后再按照“ 扣留押金” 名义转为收入 。 这 样, 虽然不能实现绝对节税, 但 可以递延纳税期限, 缓解企业即
包 装物经营 , 是指企业将包装物随 同货物或 单独对外 出售、 出租并取得应税收入的活动 ; 包装物流转则特指企业将包装物
对外出借并在借用期满 收回的活动 , 包括无条件出借和 附加 收
假设甲经销商在未规定 的6 个月回收期满 日退还给啤酒厂 ,
则会计应即 日做 出如下处理 : 借: 其他应付款—— 甲经 销商( 存入保证金) 4 6 8 0
6 个 月, 所有款项 已通过银行 收妥 。 7月 3 1日, 出借包装物如数 啤酒厂生产、销售和财 务三部 门共同决定扣 留其 4 6 8 0 元押 金,
收人( “ 其他业务收人” ) 并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
税额 。
元, 另收取这 些包装物 的押金共 4 6 8 0元 , 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

新会计准则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新会计准则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新会计准则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新会计准则(2006年)的颁布,对原有旧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合并、删除。

相应的新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恰当地把握这些变化是在新准则下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前提,尤其是对旧准则中删除的部分项目的把握尤为重要。

在此就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旧准则中原有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由于旧准则中通过待摊和预提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的经济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据此,根据它们的经济性质分别对这些不同业务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分析。

一、原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对于旧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在指南关于“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指南规定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而周转材料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

至于其他摊销法具体包括哪些方法没有说明。

(可能和原来一样包括分期摊销和五五摊销)此外,由于指南仅对总账科目作了统一的规定,对于明细账设置并没有统一要求,因此,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及会计核算的方便,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可以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进行。

具体摊销时分别借记”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而对于原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则可以完全按新准则指南的规定进行核算。

(二)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核算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核算

(一)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核算
1.出租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收到租金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学中做3-1】
1.工作任务要求
完成出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2.情境案例设计
仓库发出新包装物一批,出租给购货单位,计划成本为8 000元,成本差异率为3%。

收到租金1 170元(含增值税),存入银行。

3.任务实施过程
该包装物的实际成本为8 000×(1+3%)=8 240元
出租包装物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8 24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8 000
材料成本差异 240
收到租金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 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出借包装物
出借的包装物,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在出借包装物是,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学中做3-1】
1.工作任务要求
完成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2.情境案例设计
甲公司出借新包装物一批,计划成本为3 000元,成本差异率3%。

另外,收到押金1 000元,存入银行。

3.任务实施过程
包装物的实际成本=3000×(1+3%)=3090元。

借:销售费用 3 09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 000 材料成本差异 90。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对于应税包装物的押⾦是否计税,如何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业务如何进⾏账务处理,更是困扰学员的⼀个难题,店铺⼩编结合注税答疑,按照新会计准则总结如下:⼀、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计⼊“营业税⾦及附加”科⽬。

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随同所销售的产品⼀起计⼊“主营业务收⼊”科⽬;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计⼊“其他业务收⼊”科⽬。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将押⾦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贷记“其他业务收⼊”科⽬;这部分押⾦收⼊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营业税⾦及附加”科⽬。

三、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购货⼈将包装物退回⽽加收的押⾦,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没收,没收的押⾦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其他应付款”科⽬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的余额转⼊“营业外收⼊”科⽬。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论包装物周转使⽤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销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1⽇起,对酒类产品⽣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押⾦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1⽇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销售额征税。

税务会计1.7 包装物销售、出租、出借的核算

税务会计1.7 包装物销售、出租、出借的核算

(1)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4 520.00
贷:其他应付款—红星公司(存入保证金)4 520.00
(2)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红星公司(存入保证金)4 5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0
【例】星源酒业公司销售1 000kg白酒给华润商场,同 时因出借包装物而向华润商场收取押金6780元,该批包 装物的实际成本为5 000元,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 为13%。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赤海公司销售产品(非酒类),产品不含税售价
30 000元,另向客户收取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的包装物不 含税价格3 000元,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货物 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37 2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00
1.7 包装物销售、出租、出借的核算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正常销售计税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价外费用计税 单独出租——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税 出借——不计税,成本记“销售费用” 押金——按期归还,不计税
——逾期不归还,计税 ——啤酒、黄酒外酒类产品,并入销售额计税
一、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应按销售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由于是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应征收增值税。 (注:此处不讨论消费税,有关消费税的处理,在项目 二中会有详细介绍)
(1)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6 780.00
贷:其他应付款——华润商场
(存入保证金) 6 780.00
(2)计税。
借:其他应付款——华润商场

4-2、周转材料-包装物知识讲解

4-2、周转材料-包装物知识讲解

借:在途物资——包装物
8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360
贷:银行存款
9560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8200 贷:在途物资——包装物
8200
2020/8/24
四、包装物发出的核算
发出成本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 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 法等。
2020/8/24
三、包装物耗用的核算
2020/8/24
包装物的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法
2020/8/24
三、包装物增加的核算流程图
银行存款等 在途物资
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 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 (进)
2020/8/24
原始凭证
审 核
记账凭证
会计工作流程
审核 账簿
报表
2020/8/24
经办人员
出纳员
库管员
记账会 计
2020/8/24
转出成本
借: 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020/8/24
5000 5000
课堂练习
• 公司领用一批包装物共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 ,随同产品出售,每件收取120元,增值税率 17%。款项 已经收到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20/8/24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小结
1、包装物概述 2、包装物增加的核算 3、包装物发出基础作业:习题册 P38习题二.3、4 2.拓展作业:画出包装物核算的工作 流程 3.准备作业:继续收集各种发票,预 习库存商品的核算。
2020/8/24
第 二 节
坏 账 准 备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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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按其使用情况,可以分为:(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上述分类中,(1)-(3)类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后不再收回,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4)类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后可再收回,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设置“包装物”账户核算包装物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包装物的收发等形成和分摊的成本差异,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算。

企业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其实物形态无明显变化,但其价值会逐渐损耗,因此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

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在五五摊销法下,“包装物”账户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5个明细账户。

在第一次领用全新包装物用于出租时,先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将包装物从“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户转入“出租包装物”明细账户,并按其成本的50%计提摊销额;包装物报废时或收不回来时,再摊销其成本的50%,并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例:东方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租给甲企业包装物500只,每只计划成本40元,每只包装物收取押金50元和租金10元,已存入银行。

租用期满后,甲企业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0只不能继续使用,报废时收回残料100元,已入库,另外50只包装物甲企业逾期未退回,按合同规定没收押金2 500元,其余押金退回。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假定包装物出租月份成本差异率为2%。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领用包装物用于出租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20 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20 000
摊销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10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10 000
(2)收到租金和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3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其他应付款25 000
(3)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10只仍可继续使用,另外40只不能继续使用予以报废,收回残料100元。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16 4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6 400
借:原材料1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00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22 500
贷:银行存款22 500
摊销40只包装物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7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7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 5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32
贷:材料成本差异32
(4)对逾期未退回的50只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1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0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2 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2 0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40
贷:材料成本差异40
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2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136.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

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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